作者xxvi (殊殊)
看板L_BoyMeetsGi
標題Re: [判決] lesbian 版主 calpis0916 用詞不當
時間Fri Jan 16 02:46:14 2009
如果您需要更白話、簡單、易懂、生活化的說明,
在此說明如下:
例一、若於本板申訴時,與該申訴案相關之文章、推噓文、水球紀錄、信件等,
在申訴者提案時,即視為雙方皆已默許在不刪改扭曲的情況下引用。
噢這樣可能還是太難了。
a:「xx板主你竟然在看板公告裡對我人身攻擊!我要申訴你!
......我要引用你那一篇攻擊我的看板公告哦!」
b:「不給你引~啦啦~」
若此時無法舉證,則申訴無法成立。XD
故應使相關言論內容得由申訴、被申訴、判決者三方引用。
例二、要說著作權法就來說著作權法吧。:)
a:「你在著作裡引用我的言論,竟然未經我同意!我要告你!
我要在庭上提出你的著作內容當作證據!」
b:「不給你提~啦啦~」
若該訴訟可因此失效,邏輯循環之後,著作權法幾乎全然無用哦。
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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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複雜,卻也很清澈;
我的心思很深沉,但我的愛慾卻已純淨,
這也是我最美的,叫我與眾不同,在人群中閃閃發光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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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anney:英明~我大笑了... 01/20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