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xvi (殊殊)
看板L_BoyMeetsGi
標題Re: [判決] lesbian 版主 calpis0916 用詞不當
時間Fri Jan 16 00:00:37 2009
1F:推 B9:本版 536 篇作者 calpis0916 未經授權重置 b9 之著作 01/15 18:58
2F:→ B9:已違反著作權法,請版主處置該侵權行為 01/15 18:59
3F:→ B9: 重製 01/15 18:59
於本板板規中已提及,若申訴則需附上證據,
例如若申訴者不滿某板板主對某句
推文所處
判決,
且已與該板主以
水球溝通後仍有疑慮,
則在申訴時以上三項自然為該申訴案證據,
只要未經曲解意義之刪節或改造,皆可由申訴及答辯雙方提出為證。
由此可推得,以上所提之「推文、判決文章、水球紀錄」,
在提出申訴時,即等同雙方皆同意將其公開至本看板以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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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您在申訴時所引之calpis0916的推文,是否已獲對方以實體證明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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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複雜,卻也很清澈;
我的心思很深沉,但我的愛慾卻已純淨,
這也是我最美的,叫我與眾不同,在人群中閃閃發光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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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3.81
4F:推 B9:我主張僅採一句屬合理使用範圍,而全篇節錄則不屬合理使用範圍 01/16 00:52
5F:→ xxvi:當時calpis0916也僅推了一句推文,所以您也是將其全部引用唷 01/16 00:55
6F:→ xxvi:由您推文顯見您對於著作權法以及我的解釋都還沒有細讀呢:) 01/16 00:55
7F:推 B9:好,我這就處理該侵權著作 01/16 01:25
8F:推 B9:我已停止侵權,請 xxvi 亦通知 calpis0916 停止該侵權行為 01/16 01:29
9F:→ xxvi:如本篇文章所述,引用證據部份本就屬已經默許的情形故不侵權 01/16 02:35
10F:→ xxvi:我也從頭到尾沒有說您侵權唷。XD 何況單一侵權行為非持續性 01/16 02:36
11F:→ xxvi:何有停止之說?:p 01/16 02:36
12F:→ xxvi:正如您刪文之後亦不表示「停止」或「撤回」申訴,所以當時同 01/16 02:46
13F:→ xxvi:意仍然有效。:) 01/16 02:47
14F:推 bbbing:噗...要說的話犯行早已成立不因修改而消滅 01/16 11:20
15F:→ xxvi:樓上說得比較精確,正解﹨(╯▽╰)∕ 01/16 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