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nbigtree (CHU CHU)
看板LS_gbk
標題[轉錄][情報] 椰林盃比賽規則
時間Fri Apr 8 02:57:15 2011
※ [本文轉錄自 GBasketballT 看板 #1DdWSMgZ ]
[椰林盃比賽規則]
1. 球場為(2008)FIBA標準比賽球場之半場。
2.
每場比賽時間為12分鐘,比賽時間由紀錄員計時,
除暫停時間、比賽時間及每一延長賽最後一分鐘、球員受傷或裁決抗議等停錶外,
其餘比賽時間一律不停錶。
3. 得分
先達到21分以上者為勝隊。
4. 兩隊隊長猜拳決定球權,依球權輪替規則,防守隊被賦予下次跳球狀況時的球權。
5. 每隊最多四人,上場比賽三人,比賽中遇死球時球員可進行替補。
若有球員無法出賽,致場上不足兩人時宣判沒收比賽,由對隊獲勝。
(若對隊原領先,則依照原比數獲勝;若對隊原落後,則以21:0獲勝)
6. 球隊逾比賽時間
三分鐘未到場或比賽開始時場上球員不足三人,
由裁判判棄權,對隊以21:0獲勝。
7. 得分判定情況如下:
罰球中籃算一分
投球中籃算二分
三分投籃區域球中籃算三分
(
進球後交換球權,由另一方進攻。)
8. 比賽時間內,
每隊可於球成死球時請求暫停一次(停錶),暫停需由隊長向裁判或紀錄
員提出。另若因球員有明顯受傷,可經由裁判認定後提出暫停處理。
暫停時間均為一分
鐘。
9. 投籃動作犯規或團隊犯規次數累計達
六次時開始加罰,
由對隊罰球兩次(三分投籃區域投籃犯規罰三球);
非投籃動作犯規或違例,由對隊獲得球權。
複賽起採計個人犯規,個人犯規達五次時,則必須離場。
10.進攻隊應於三分線弧頂後開始比賽,發球前須經防守隊觸球(不得持球超過2秒鐘),
發球員必須於5秒鐘內將球傳出,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
防守隊在發球員球離手之前不得超越罰球延伸線。
任一球員違例,判對隊球權。
11.球權交換(抄截獲球/投籃不進,由防守方獲得籃板球時)
持球者均須
雙腳重回三分線外方可進攻;
未回三分線外而裁判判定有攻籃意圖者,喪失球權,若得分則得分不算。
罰球時,最後一球不進
防守方持球者雙腳均須回到三分線外,方可重新進攻,
進攻方則不在此限。
12.比賽時間結束得分相等時,應進行
每次3分鐘的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13.所有規則均由裁判執行,所有不禮貌、不君子及不合運動精神之行為,皆可被判定為技
術犯規(由對隊罰兩球,且獲得球權)。
14.每場比賽成績均由勝隊隊長交由大會公布。
15.以上規定未盡詳實者,皆參照FIBA2010籃球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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