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mm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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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訴願救濟期閱卷應依訴願法辦理
時間Sun Oct 4 12:32:20 2026
訴願決定後,提出行政訴訟期限前的訴願救濟期,當事人要瞭解全案卷宗,要決定是否繼
續進行行政訴訟,若要提出行政訴訟,還需要做準備,故依照法理,訴願決定後提行政訴
訟期限前的救濟期,當然必須依照訴願法提供當事人閱卷,而不該以歸檔檔案要求當事人
依檔案法辦理。
用訴願法辦理閱卷和用檔案法辦理閱卷的差別,對於訴願當事人權益影響巨大。訴願
法是特別程序法,屬於訴願辦理程序內的閱卷,閱卷限制根據訴願法第51條規定,除「訴
願決定」之擬辦文稿、準備或審議文件以外,其他必須是「有保密必要者」才不提供閱覽
,這對於兩造進入爭議裁判程序中使雙方有較對等的知情權甚為重要!若依據一般程序的
檔案法及關聯的一般程序的政府資訊公開法,則其他姑且先不說,「行政」方面的內部公
文就都不能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這樣「行政」機關在系爭「行政」
行為的辦理過程,亦即事件的基礎事實依據,就無法在仲裁「行政」爭議的「行政」訴訟
中中拿出來檢視,則實際的結果與根據黑箱做出裁決有什麼不同嗎?則這樣的「行政」訴
訟還有意義嗎?
(註訴願法第51條如下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因此,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應依訴願法辦理閱卷,當事人有較大權限閱覽相關公文證據
,若用檔案法辦理則受限很大,在時間上及內容上對當事人造成較多阻礙,不利於瞭解全
案判斷起訴利弊,也不利於提起訴訟前之準備工作,也不合救濟程序之法理
關於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之閱卷,筆者發現,幾個縣市做法不一,有的依據訴願法,有的
依據檔案法,臺中市府則有時用訴願法,有時用檔案法,這樣對當事人造成很大的損害。
而且也是一個很奇怪的現象。
其中一個常被引用的規定是,法務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號函
「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
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是以,人民如於行政
程序進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又如已進入訴
願程序,申請人應依訴願法之相關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寫、影印或攝影卷內
文書,尚無行政程序法第46條之適用(本部94年7月15日法律字第0940025174號函意旨參
照)。如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或複印有關資料或卷宗,或訴願程序已終結,則視
所申請者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規定(本部105
年12月12日法律字第10500713700號函參照)。」
其中提到,「訴願程序已終結,則視所申請者是否為檔案,分別適用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
開法(下稱政資法)規定」,而所謂「訴願程序已終結」怎麼定義?
案,訴願法為行政程序的特別法,其性質理應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規定。該函指出「向行
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
經過前(下稱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也就是所謂行政程序進行中,包含行政程序進行
中及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兩個階段。如此,所謂「訴願程序已終結」的定
義,應該是訴願決定後救濟期結束。也就是說,訴願決定後救濟期應該依訴願法提供閱覽
,而不是訴願決定後急忙忙就歸檔,製造當事人在閱卷上的阻礙。法理上也應該如此,才
符合公平、公正、公開。
亦即,訴願為特別的行政程序,訴願法規範之訴願閱卷包含訴願決定後的救濟期
此外
112年度上字第473號:「申請人依據有保護規範性質的訴願法第75條第2項前段規定,向
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原處分機關所提出其據以作成程序標的的證據資料,性質上屬於「
應依法申請之案件」,受理訴願機關應依同條第2項後段及第3項規定作成准駁的決定。如
受理訴願機關有怠為決定的情形,或申請對於受理訴願機關的決定不服者,如果是在訴願
程序進行中,則依訴願法第76條此一特別規定,申請人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如
果是在訴願決定作成之後,即無避免影響訴願程序進行而限制其單獨提起行政救濟,而適
用訴願法第76條此一特別規定的必要。因此,申請人自得依訴願法第2條及行政訴訟法第5
條等規定,經課予義務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本院109
年度判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請求判命該受理訴願機關作成准予其閱覽「據以作成
程序標的之證據資料」的行政處分,以資救濟。」
此判決說明,訴願決定後之救濟期根據訴願法第75條第2項前段規定提出閱卷,可獨立提
出救濟,不適用訴願法第76條規定之必要。也顯示訴願決定後之救濟期之閱卷,仍是適用
訴願法。
換另外一個角度說
如果訴願決定後,訴願人收到訴願決定書後很快就去申請閱卷,承辦單位卻急忙忙的稱已
經歸檔,造成訴願法和檔案法之差異造成的公文每次往返往往一週以上的時間落差壓縮準
備訴訟的時間,以及訴願法與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間可閱內容的落差,這樣到底為
的什麼?能使事情變得更公平?更公正?更公開嗎?
(原刊於 現代公民 blo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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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救濟期閱卷應依訴願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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