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mmj ()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诉愿救济期阅卷应依诉愿法办理
时间Sun Oct 4 12:32:20 2026
诉愿决定後,提出行政诉讼期限前的诉愿救济期,当事人要了解全案卷宗,要决定是否继
续进行行政诉讼,若要提出行政诉讼,还需要做准备,故依照法理,诉愿决定後提行政诉
讼期限前的救济期,当然必须依照诉愿法提供当事人阅卷,而不该以归档档案要求当事人
依档案法办理。
用诉愿法办理阅卷和用档案法办理阅卷的差别,对於诉愿当事人权益影响巨大。诉愿
法是特别程序法,属於诉愿办理程序内的阅卷,阅卷限制根据诉愿法第51条规定,除「诉
愿决定」之拟办文稿、准备或审议文件以外,其他必须是「有保密必要者」才不提供阅览
,这对於两造进入争议裁判程序中使双方有较对等的知情权甚为重要!若依据一般程序的
档案法及关联的一般程序的政府资讯公开法,则其他姑且先不说,「行政」方面的内部公
文就都不能看(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项第3款)。这样「行政」机关在系争「行政」
行为的办理过程,亦即事件的基础事实依据,就无法在仲裁「行政」争议的「行政」诉讼
中中拿出来检视,则实际的结果与根据黑箱做出裁决有什麽不同吗?则这样的「行政」诉
讼还有意义吗?
(注诉愿法第51条如下
「左列文书,受理诉愿机关应拒绝前二条之请求:
一、诉愿决定拟办之文稿。
二、诉愿决定之准备或审议文件。
三、为第三人正当权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因此,诉愿决定後的救济期,应依诉愿法办理阅卷,当事人有较大权限阅览相关公文证据
,若用档案法办理则受限很大,在时间上及内容上对当事人造成较多阻碍,不利於了解全
案判断起诉利弊,也不利於提起诉讼前之准备工作,也不合救济程序之法理
关於诉愿决定後的救济期之阅卷,笔者发现,几个县市做法不一,有的依据诉愿法,有的
依据档案法,台中市府则有时用诉愿法,有时用档案法,这样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损害。
而且也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
其中一个常被引用的规定是,法务部 108.01.04 法律字第10703519970号函
「按行政程序法第46条第1项规定,系规范特定之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主张
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卷宗之程序规定,并应於行政程序进行
中及行政程序终结後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前(下称行政程序进行中)。是以,人民如於行政
程序进行中,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条规定申请阅览或复印有关资料或卷宗;又如已进入诉
愿程序,申请人应依诉愿法之相关规定向受理诉愿机关请求阅览、抄写、影印或摄影卷内
文书,尚无行政程序法第46条之适用(本部94年7月15日法律字第0940025174号函意旨参
照)。如非行政程序进行中之申请阅览或复印有关资料或卷宗,或诉愿程序已终结,则视
所申请者是否为档案,分别适用档案法或政府资讯公开法(下称政资法)规定(本部105
年12月12日法律字第10500713700号函参照)。」
其中提到,「诉愿程序已终结,则视所申请者是否为档案,分别适用档案法或政府资讯公
开法(下称政资法)规定」,而所谓「诉愿程序已终结」怎麽定义?
案,诉愿法为行政程序的特别法,其性质理应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该函指出「向行
政机关申请阅览卷宗之程序规定,并应於行政程序进行中及行政程序终结後法定救济期间
经过前(下称行政程序进行中)为之」,也就是所谓行政程序进行中,包含行政程序进行
中及行政程序终结後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前两个阶段。如此,所谓「诉愿程序已终结」的定
义,应该是诉愿决定後救济期结束。也就是说,诉愿决定後救济期应该依诉愿法提供阅览
,而不是诉愿决定後急忙忙就归档,制造当事人在阅卷上的阻碍。法理上也应该如此,才
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亦即,诉愿为特别的行政程序,诉愿法规范之诉愿阅卷包含诉愿决定後的救济期
此外
112年度上字第473号:「申请人依据有保护规范性质的诉愿法第75条第2项前段规定,向
受理诉愿机关请求阅览原处分机关所提出其据以作成程序标的的证据资料,性质上属於「
应依法申请之案件」,受理诉愿机关应依同条第2项後段及第3项规定作成准驳的决定。如
受理诉愿机关有怠为决定的情形,或申请对於受理诉愿机关的决定不服者,如果是在诉愿
程序进行中,则依诉愿法第76条此一特别规定,申请人应并同诉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如
果是在诉愿决定作成之後,即无避免影响诉愿程序进行而限制其单独提起行政救济,而适
用诉愿法第76条此一特别规定的必要。因此,申请人自得依诉愿法第2条及行政诉讼法第5
条等规定,经课予义务诉愿程序未获救济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课予义务诉讼(本院109
年度判字第320号判决意旨参照),请求判命该受理诉愿机关作成准予其阅览「据以作成
程序标的之证据资料」的行政处分,以资救济。」
此判决说明,诉愿决定後之救济期根据诉愿法第75条第2项前段规定提出阅卷,可独立提
出救济,不适用诉愿法第76条规定之必要。也显示诉愿决定後之救济期之阅卷,仍是适用
诉愿法。
换另外一个角度说
如果诉愿决定後,诉愿人收到诉愿决定书後很快就去申请阅卷,承办单位却急忙忙的称已
经归档,造成诉愿法和档案法之差异造成的公文每次往返往往一周以上的时间落差压缩准
备诉讼的时间,以及诉愿法与档案法/政府资讯公开法之间可阅内容的落差,这样到底为
的什麽?能使事情变得更公平?更公正?更公开吗?
(原刊於 现代公民 blogger
https://xiandaicitizen.blogspot.com
诉愿救济期阅卷应依诉愿法办理
https://xiandaicitizen.blogspot.com/2026/10/blog-post.html)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53.172.218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91088343.A.0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