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vbn (花路)
看板LAW
標題[判決] 「自由心證」的界線,從法制到法官制
時間Sun Aug 23 19:15:35 2026
一、判決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
個人意見:
網頁版:
https://freefreefly.pixnet.net/blog/posts/932213470445842568
由「自由心證」的界線,看台灣是如何從「法治」國家變成「法官制」,審級制度成為法
官的遊樂園。
新竹地方法院最近上演了一場「自由心證魔術秀」,故事背景是一件再簡單不過的小額訴
訟。
原告報考了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二門不同的職訓課程,在向第二門課程申訴口試未錄取的過
程中,被告一名教職員因為好奇調閱了第一門課程的履歷,原告遂提起違反個資法的訴訟
。
‧ A課程:「AI與應用電子班第02期」,主辦單位是新竹市政府。
‧ B課程:「半導體製程專業人才養成班第01期」,主辦單位是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
分署。
二門課程各自有自己專屬的個資同意書,有著不同的甄選日期與上課時間、內容。
被告答辯狀與原告起訴狀皆一致描述事實經過為:112年9月26日被告公告「B課程」錄訓
結果,原告未錄取後,原告於 112 年 9 月 26 日下午即電詢與被告於 112 年 10 月
16 日面談擬申訴口試未錄取乙事,而在10月16日面談時,聽到原告提起第一門課程曾寫
過的履歷,遂於面談後,未經過當事人同意,調閱上課進度都超過一半的甄選履歷來看。
新竹地院一審判決結果:
「惟查,依兩造之陳述,可見原告是為了被告所開設之AI與應用電子班第2期之甄選口試
才提出系爭履歷」、「被告接觸、閱覽系爭履歷之目的既為上開課程口試申訴事宜,仍符
合蒐集資料之使用目的,難認是對原告個資為蒐集目地以外之利用。」
原告翻閱被告答辯狀、翻來翻去仔細檢查:
被告答辯狀共8頁、被證「111至113年度半導體與重點科技產業人才發展基地」決標公告
共7頁、半導體製程專業人才養成班第01期招生簡章共19頁、半導體製程專業人才養成班
第01期課程之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共一頁,自始至終都沒有提過「AI與應用電子班
第02期」。
‧ 原告提告的是:將 A 課程履歷用在 B 課程口試申訴,違反個資法。
‧ 法官判的是:將 A 課程履歷用在 A 課程口試申訴,沒有違反個資法。
偷換概念??神奇的是法官對於被告答辯狀35頁都視而不見,在判決書裡一句都沒有提過
有二門課程唷!
於是,原告提的每一項違反個資法第幾條,都變成一門課程、同目的而沒有違法。也將原
告變成一個去報考一個課程、會因為同一個課程履歷被調閱而提告的不理性人。
好吧,原告心想:二審上訴是「三位法官」總不會看錯了吧?
新竹地院二審判決結果:
「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判決就上訴人已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無一記載,就已列為裁
判基礎之不爭執事實作出與卷內資料不符之認定,並將系爭履歷之調閱誤認係為「AI與應
用電子班第02期」口試申訴事宜,而非「半導體製程專業人才養成班第01期」之申訴,漏
未判斷「不同課程是否構成不同蒐集目的」此一重要爭點,判決理由不備。」
「至上訴人主張原判決就系爭履歷之調閱究係為何一課程之口試申訴事宜認定錯誤乙節,
係就原審依兩造陳述及卷內證據所為事實認定之當否加以爭執,屬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
實職權行使之範圍,依前開說明,縱認定有所不當,亦不生判決違背法令之問題,難認已
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情事。」
終審法官的最高指導原則:把一審的「魔術秀」,強行定格為法官的「職權行使」
二審法院在這份判決中,展現了最令人心寒的法律文字遊戲。它直接將「認定事實不憑證
據」,降格偷換成了「事實認定錯誤」。
這兩者在法理上,有著根本性的鴻溝:
1. 什麼是「事實認定錯誤」?——法官的【職權】
意思是卷宗裡確實存在這項證據,但法官看完了之後,解讀得很牽強,或結論不符合期待
。這叫證據價值的取捨,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職權。
2. 什麼是「認定事實不憑證據」?——這叫【違背法令】!
意思是全案卷宗、兩造陳述、被告高達35頁的答辯狀裡,根本不存在這項證據。被告明明
一致敘述是為了B課程申訴才調閱,法官卻能自己當起編劇,憑空創造出一個「因為A課程
所以合法」的幽靈事實。
這不是看錯證據,這叫無中生有、主觀專斷的司法恣意。
然而,新竹地院二審的三位法官,明知一審判決的事實與全案卷內資料完全相反,卻不願
意花時間糾正,反而採取了最鴕鳥的作法:他們把一審法官「不憑證據、憑空編劇」的盲
目行為,輕描淡寫地包裝成「這只是證據取捨、事實認定當否、是法官的職權」。
嘿!法官大人,「取捨」,也得先有兩種證據擺在秤上才能取捨啊!
翻開《民事訴訟法》第 279 條清清楚楚地寫著: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
內自認者,無庸舉證。
在全案的現實裡,原告起訴這麼寫,被告的答辯狀也這麼承認,兩造白紙黑字對齊了所有
的日期、時間、課程。兩造的一致論述「無庸舉證」,一審法官根本沒有在兩種證據中「
取捨」,他直接憑空創造了一個不存在的 AI 班幽靈事實!
在小額訴訟程序中,二審就是終審,是人民唯一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的法律審救濟機會。
法律審的功能是什麼?第三審法院(在本案即為二審小額終審)的職責,本來就是審查下
級法院在確定事實的過程中「有沒有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的法理一再強調:雖然法律審原則上要尊重事實,但如果下級法院是用「違背法
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時,上級法院仍得斟酌並予以糾正!這是有法
規明文規定的喔!
難怪網路上天天都在說,一、二審法官絕對不會自己審查自己違法的。因為他們就是隔壁
辦公室的同事,一二審直接在地方法院形成完美閉環。無論你的上訴理由寫得多具體、法
條翻得多精準,他們還是會用「自由心證、事實認定」的變魔術概念,直接將你駁回。
於是,原告的電腦桌面上,原本只有一個簡簡單單的資料夾——【履歷個資法】。
因為一審的瞎判,被迫新增了第二個——【二審】。
而現在,因為二審聯手護航,被迫新增了第三個——【憲法】。
原本在鍵盤上敲著,想要打下「憲法訴訟」,但打到【憲法】這兩個字時,突然停了下來
,開始思考憲法是什麼?
【憲法】這兩個字,本該是很美的。
但是【憲法訴訟】是假日絕不想打開的燒腦術語。
一個很普通很普通、只想過平靜生活、沒有法律觀念的人民,原本只是要捍衛自己投遞履
歷的隱私權,卻被迫在幾個月內查遍了小額上訴的限制、研究了法律審的職責,現在,甚
至還要被迫學習最高位階的憲法精神。
更殘酷的是,當我想要向憲法法庭伸訴時,我必須一遍又一遍地看著大法官那段著名的「
罐頭回覆」:
「……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
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
受理。」
我只能盯著螢幕,不斷地拷問自己:我要怎麼寫,才能撕開這層冷酷的司法官僚面具?我
要怎麼寫,才不會收到這張形同司法死亡證明的罐頭回覆?
當二審法院將「不憑證據」視為「認定錯誤」來護航時,憲法保障的證據裁判原則就徹底
死去了。審級制度不再是正義的防線,而成了法官免責的遊樂園。在小額訴訟的黑洞裡,
法官想怎麼寫劇本,升斗小民都只能被迫買單。
這就是台灣今天的司法現狀:我們自詡為法治國家,但當自由心證無限放大到可以無中生
有時,這個國家,早就已經不是由法律治理的「法治」國家,而是一個由法官主宰、自我
護航、完美閉環的「法官制」國家。
還有一個值得思考的觀點——如果連結構如此簡單、事實如此明確的個資小額訴訟,法院
都能判成這樣,人民還有什麼信賴的法益,能夠去相信容積案、土地分割、財產訴訟、侵
權案……?
法官連這種「1+1=2」的案子,都能閉著眼睛說:「這是3!」
上訴審竟然還能跟著說:「沒錯,算錯是法官的職權!」
這到底是依法審判,還是躲在專門術語背後「以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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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bagaroach: 你不是覺得法官沒依法判決,你是覺得法官沒依你的法判 08/24 00:40
2F:→ bagaroach: 決 08/24 00:40
3F:噓 KOSMOST: 喔 08/24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