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vbn (花路)
看板LAW
标题[判决] 「自由心证」的界线,从法制到法官制
时间Sun Aug 23 19:15:35 2026
一、判决字号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国小上字第1号
个人意见:
网页版:
https://freefreefly.pixnet.net/blog/posts/932213470445842568
由「自由心证」的界线,看台湾是如何从「法治」国家变成「法官制」,审级制度成为法
官的游乐园。
新竹地方法院最近上演了一场「自由心证魔术秀」,故事背景是一件再简单不过的小额诉
讼。
原告报考了国立阳明交通大学二门不同的职训课程,在向第二门课程申诉口试未录取的过
程中,被告一名教职员因为好奇调阅了第一门课程的履历,原告遂提起违反个资法的诉讼
。
‧ A课程:「AI与应用电子班第02期」,主办单位是新竹市政府。
‧ B课程:「半导体制程专业人才养成班第01期」,主办单位是劳动力发展署桃竹苗
分署。
二门课程各自有自己专属的个资同意书,有着不同的甄选日期与上课时间、内容。
被告答辩状与原告起诉状皆一致描述事实经过为:112年9月26日被告公告「B课程」录训
结果,原告未录取後,原告於 112 年 9 月 26 日下午即电询与被告於 112 年 10 月
16 日面谈拟申诉口试未录取乙事,而在10月16日面谈时,听到原告提起第一门课程曾写
过的履历,遂於面谈後,未经过当事人同意,调阅上课进度都超过一半的甄选履历来看。
新竹地院一审判决结果:
「惟查,依两造之陈述,可见原告是为了被告所开设之AI与应用电子班第2期之甄选口试
才提出系争履历」、「被告接触、阅览系争履历之目的既为上开课程口试申诉事宜,仍符
合蒐集资料之使用目的,难认是对原告个资为蒐集目地以外之利用。」
原告翻阅被告答辩状、翻来翻去仔细检查:
被告答辩状共8页、被证「111至113年度半导体与重点科技产业人才发展基地」决标公告
共7页、半导体制程专业人才养成班第01期招生简章共19页、半导体制程专业人才养成班
第01期课程之查询个人相关资料同意书共一页,自始至终都没有提过「AI与应用电子班
第02期」。
‧ 原告提告的是:将 A 课程履历用在 B 课程口试申诉,违反个资法。
‧ 法官判的是:将 A 课程履历用在 A 课程口试申诉,没有违反个资法。
偷换概念??神奇的是法官对於被告答辩状35页都视而不见,在判决书里一句都没有提过
有二门课程唷!
於是,原告提的每一项违反个资法第几条,都变成一门课程、同目的而没有违法。也将原
告变成一个去报考一个课程、会因为同一个课程履历被调阅而提告的不理性人。
好吧,原告心想:二审上诉是「三位法官」总不会看错了吧?
新竹地院二审判决结果:
「本件上诉意旨略以:一、原判决就上诉人已声明应受裁判之事项无一记载,就已列为裁
判基础之不争执事实作出与卷内资料不符之认定,并将系争履历之调阅误认系为「AI与应
用电子班第02期」口试申诉事宜,而非「半导体制程专业人才养成班第01期」之申诉,漏
未判断「不同课程是否构成不同蒐集目的」此一重要争点,判决理由不备。」
「至上诉人主张原判决就系争履历之调阅究系为何一课程之口试申诉事宜认定错误乙节,
系就原审依两造陈述及卷内证据所为事实认定之当否加以争执,属原审取舍证据、认定事
实职权行使之范围,依前开说明,纵认定有所不当,亦不生判决违背法令之问题,难认已
具体指摘原判决有何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之情事。」
终审法官的最高指导原则:把一审的「魔术秀」,强行定格为法官的「职权行使」
二审法院在这份判决中,展现了最令人心寒的法律文字游戏。它直接将「认定事实不凭证
据」,降格偷换成了「事实认定错误」。
这两者在法理上,有着根本性的鸿沟:
1. 什麽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官的【职权】
意思是卷宗里确实存在这项证据,但法官看完了之後,解读得很牵强,或结论不符合期待
。这叫证据价值的取舍,属於法官「自由心证」的职权。
2. 什麽是「认定事实不凭证据」?——这叫【违背法令】!
意思是全案卷宗、两造陈述、被告高达35页的答辩状里,根本不存在这项证据。被告明明
一致叙述是为了B课程申诉才调阅,法官却能自己当起编剧,凭空创造出一个「因为A课程
所以合法」的幽灵事实。
这不是看错证据,这叫无中生有、主观专断的司法恣意。
然而,新竹地院二审的三位法官,明知一审判决的事实与全案卷内资料完全相反,却不愿
意花时间纠正,反而采取了最鸵鸟的作法:他们把一审法官「不凭证据、凭空编剧」的盲
目行为,轻描淡写地包装成「这只是证据取舍、事实认定当否、是法官的职权」。
嘿!法官大人,「取舍」,也得先有两种证据摆在秤上才能取舍啊!
翻开《民事诉讼法》第 279 条清清楚楚地写着:当事人主张之事实,经他造於准备书状
内自认者,无庸举证。
在全案的现实里,原告起诉这麽写,被告的答辩状也这麽承认,两造白纸黑字对齐了所有
的日期、时间、课程。两造的一致论述「无庸举证」,一审法官根本没有在两种证据中「
取舍」,他直接凭空创造了一个不存在的 AI 班幽灵事实!
在小额诉讼程序中,二审就是终审,是人民唯一一次、也是最後一次的法律审救济机会。
法律审的功能是什麽?第三审法院(在本案即为二审小额终审)的职责,本来就是审查下
级法院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有没有违背法令」。
最高法院的法理一再强调:虽然法律审原则上要尊重事实,但如果下级法院是用「违背法
令确定事实、遗漏事实、或认作主张事实」时,上级法院仍得斟酌并予以纠正!这是有法
规明文规定的喔!
难怪网路上天天都在说,一、二审法官绝对不会自己审查自己违法的。因为他们就是隔壁
办公室的同事,一二审直接在地方法院形成完美闭环。无论你的上诉理由写得多具体、法
条翻得多精准,他们还是会用「自由心证、事实认定」的变魔术概念,直接将你驳回。
於是,原告的电脑桌面上,原本只有一个简简单单的资料夹——【履历个资法】。
因为一审的瞎判,被迫新增了第二个——【二审】。
而现在,因为二审联手护航,被迫新增了第三个——【宪法】。
原本在键盘上敲着,想要打下「宪法诉讼」,但打到【宪法】这两个字时,突然停了下来
,开始思考宪法是什麽?
【宪法】这两个字,本该是很美的。
但是【宪法诉讼】是假日绝不想打开的烧脑术语。
一个很普通很普通、只想过平静生活、没有法律观念的人民,原本只是要扞卫自己投递履
历的隐私权,却被迫在几个月内查遍了小额上诉的限制、研究了法律审的职责,现在,甚
至还要被迫学习最高位阶的宪法精神。
更残酷的是,当我想要向宪法法庭伸诉时,我必须一遍又一遍地看着大法官那段着名的「
罐头回覆」:
「……核声请意旨所陈,仅属以一己之见解,争执系争确定终局判决认事用法所持见解,
尚难谓客观上已具体叙明其宪法上权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争确定终局判决究有
如何抵触宪法之处。是本件声请与上开宪诉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决裁定不
受理。」
我只能盯着萤幕,不断地拷问自己:我要怎麽写,才能撕开这层冷酷的司法官僚面具?我
要怎麽写,才不会收到这张形同司法死亡证明的罐头回覆?
当二审法院将「不凭证据」视为「认定错误」来护航时,宪法保障的证据裁判原则就彻底
死去了。审级制度不再是正义的防线,而成了法官免责的游乐园。在小额诉讼的黑洞里,
法官想怎麽写剧本,升斗小民都只能被迫买单。
这就是台湾今天的司法现状:我们自诩为法治国家,但当自由心证无限放大到可以无中生
有时,这个国家,早就已经不是由法律治理的「法治」国家,而是一个由法官主宰、自我
护航、完美闭环的「法官制」国家。
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观点——如果连结构如此简单、事实如此明确的个资小额诉讼,法院
都能判成这样,人民还有什麽信赖的法益,能够去相信容积案、土地分割、财产诉讼、侵
权案……?
法官连这种「1+1=2」的案子,都能闭着眼睛说:「这是3!」
上诉审竟然还能跟着说:「没错,算错是法官的职权!」
这到底是依法审判,还是躲在专门术语背後「以法玩法」?
如果您愿意提供我法律协助,
请站内信给我,
我需要您的帮忙!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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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vbn (39.9.130.174 台湾), 08/23/2026 19:17:36
1F:→ bagaroach: 你不是觉得法官没依法判决,你是觉得法官没依你的法判 08/24 00:40
2F:→ bagaroach: 决 08/24 00:40
3F:嘘 KOSMOST: 喔 08/24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