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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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判決] 實務上對於勞動契約的見解仍有頗大的分歧
時間Thu Jul 16 00:38:51 2026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性質究竟是否屬於勞基法第2條
第6款之勞動契約,自民國105年10月21日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出爐以後,實務迄今仍
未能達成一致的見解。主要是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就構成勞基法勞動契約之要件,有見解
未能一致的情形。這可以從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816號民事裁定:「末查,民事法院本
於職權,就事實及契約性質為獨立之認定及裁判時,不受行政處分及行政法院判決所拘束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兩造間之契約性質,非屬勞動契約,雖與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第2226號、第2230號等判決之
認定不同,並無違背法令。」看出。最高法院目前就此似較傾向採非屬勞動契約之見解,
如最高法院115年台上字第416號民事裁定、115年台上字第729號民事裁定及115年台上字
第816號民事裁定,均維持原審認定非屬勞動契約之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近期的判決仍傾
向認為屬於勞動契約(如最高行政法院114年上字第66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14年上字第
66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15年上字第121號判決)。既然是不同審判系統間的見解歧異,
將來大概還是要由憲法法庭就這個爭議作出相關的判決,實務上就這個爭議的見解,才較
有機會趨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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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lobalera (125.227.222.121 臺灣), 07/16/2026 00:3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