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廣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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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定執行刑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適用問題
時間Sun May 31 14:01:11 2026
先說明:我問這題和時事有直接關係。
台北市大安區光信里前里長朱雪璋現在服刑中,
但在獄中用助行器毆打室友致死,因而被以傷害致死罪嫌起訴。
我的問題是:
若這個傷害致死罪最後判決有罪定讞,
可否聲請與先前已經定讞的各罪與其刑罰重定執行刑?
還是應先完成先前定讞案件的執行刑再接續執行這個傷害致死罪的刑罰,
不用且不應因此聲請重定執行刑?
會這樣問是因為,我記得按最高法院1l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
定執行刑有一事不再理之適用。原文主文是:
「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
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
相同者為限。」
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號解釋文主文說:
「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雖緩刑期內更犯者
,其所科之刑亦應於緩刑撤銷後合併執行。」
理由書又說:
「查數罪併罰依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應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
,倘為裁判確定後所犯,則與數罪併罰規定無涉,其所科之刑僅得
與前科合併執行,其於緩刑期內更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諭
知者,應於撤銷前罪緩刑之宣告後合併執行其刑,無庸依刑法第五
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照這樣來看,是應先完成先前定讞案件的執行刑,
再接續執行這個傷害致死罪的刑罰,
不需要也不應該聲請法院重定執行刑。
但是最高法院1l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理由三、(三)又這樣說: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
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
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
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
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
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
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
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
,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別重複定刑,…,自均屬違反一事不
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
似乎意味可以把這個傷害致死罪的刑罰拿出來、
聲請和先前先前定讞案件的執行刑重新定執行刑,
畢竟可能算是「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
我不確定到底哪個才是對的,因此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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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2003: 嘻嘻~~當初上路時就有耳聞 05/31 14:56
2F:→ R2003: 被嘲諷大法庭有侵害憲80之虞去統一小法庭 05/31 14:56
3F:→ R2003: 然後憲法法庭再打大法庭一巴掌... 05/31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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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R2003: 所以你不知道哪個是對的,很正常 05/31 14:59
7F:→ R2003: 他們現正進行式的還在吵 05/31 15:00
8F:推 leptoneta: 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 06/01 10:44
9F:→ leptoneta: 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 06/01 10:44
10F:→ leptoneta: 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 06/01 10:44
11F:→ leptoneta: 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 06/01 10:44
12F:→ leptoneta: 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06/01 10:45
13F:推 leptoneta: 這件傷害致死有符合除書規定嗎? 06/01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