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enfu35 (广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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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定执行刑有一事不再理之适用」适用问题
时间Sun May 31 14:01:11 2026
先说明:我问这题和时事有直接关系。
台北市大安区光信里前里长朱雪璋现在服刑中,
但在狱中用助行器殴打室友致死,因而被以伤害致死罪嫌起诉。
我的问题是:
若这个伤害致死罪最後判决有罪定谳,
可否声请与先前已经定谳的各罪与其刑罚重定执行刑?
还是应先完成先前定谳案件的执行刑再接续执行这个伤害致死罪的刑罚,
不用且不应因此声请重定执行刑?
会这样问是因为,我记得按最高法院1l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号裁定意旨,
定执行刑有一事不再理之适用。原文主文是:
「已经裁判定应执行刑确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复
定应执行刑,均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以定刑之各罪范围全部
相同者为限。」
而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49号解释文主文说:
「裁判确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数罪并罚规定之列,虽缓刑期内更犯者
,其所科之刑亦应於缓刑撤销後合并执行。」
理由书又说:
「查数罪并罚依刑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应以裁判确定前犯数罪者为限
,倘为裁判确定後所犯,则与数罪并罚规定无涉,其所科之刑仅得
与前科合并执行,其於缓刑期内更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谕
知者,应於撤销前罪缓刑之宣告後合并执行其刑,无庸依刑法第五
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一条定其应执行之刑。」
照这样来看,是应先完成先前定谳案件的执行刑,
再接续执行这个伤害致死罪的刑罚,
不需要也不应该声请法院重定执行刑。
但是最高法院1l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号裁定理由三、(三)又这样说:
「又被告所犯数罪有二裁判以上时,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数罪并罚规
定,应以各裁判中最初判决确定者为基准,凡在该裁判确定前所犯
之各罪,均应依刑法第50条、第51条规定,定其应执行之刑。数罪
并罚案件之实体裁判确定後,…,除因增加经另案判决确定合於数
罪并罚之其他犯罪,或原定应执行刑之数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
上诉、再审程序而经撤销改判,或有赦免、减刑等情形,致原裁判
定刑之基础已经变动,或其他客观上有责罚显不相当之特殊情形,
为维护极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应执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应
受原确定裁定实质确定力之拘束。已经定应执行刑确定之各罪,除
上开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该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复定其应执行刑
,前、後二裁定对於同一宣告别重复定刑,…,自均属违反一事不
再理原则,不以定刑之各罪范围全部相同者为限。」
似乎意味可以把这个伤害致死罪的刑罚拿出来、
声请和先前先前定谳案件的执行刑重新定执行刑,
毕竟可能算是「增加经另案判决确定合於数罪并罚之其他犯罪」。
我不确定到底哪个才是对的,因此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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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2003: 嘻嘻~~当初上路时就有耳闻 05/31 14:56
2F:→ R2003: 被嘲讽大法庭有侵害宪80之虞去统一小法庭 05/31 14:56
3F:→ R2003: 然後宪法法庭再打大法庭一巴掌... 05/31 14:57
4F:→ R2003: ^ 05/31 14:57
5F:→ R2003: 用实质第四审(喔不对,是特殊的宪法救济 05/31 14:58
6F:→ R2003: 所以你不知道哪个是对的,很正常 05/31 14:59
7F:→ R2003: 他们现正进行式的还在吵 05/31 15:00
8F:推 leptoneta: 除因增加经另案判决确定合於数罪并罚之其他犯罪,或原 06/01 10:44
9F:→ leptoneta: 定应执行刑之数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诉、再审程序 06/01 10:44
10F:→ leptoneta: 而经撤销改判,或有赦免、减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 06/01 10:44
11F:→ leptoneta: 基础已经变动,或其他客观上有责罚显不相当之特殊情形 06/01 10:44
12F:→ leptoneta: 外,法院应受原确定裁定实质确定力之拘束。 06/01 10:45
13F:推 leptoneta: 这件伤害致死有符合除书规定吗? 06/01 10:47
14F:推 ultratimes: 执行刑改成所有刑期相加就没这麽多问题 06/15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