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e (V FOR VENDETTA)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資遣合法性詢問?勞基法11條第2款
時間Sat Feb 28 12:19:35 2026
※ 引述《GameMaster (大叔)》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資遣合法性詢問?勞基法11條第2款
: 時間: Tue Feb 10 07:47:0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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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勞基法11條第2款資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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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公司還有新廠房大樓在蓋,而且預計今年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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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才到職2個月,到職接手的全新專案成果一交給公司就馬上被資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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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給預告期,安置其他職務等等,有給非自願離職以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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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勞基法11條第2款公司虧損,業務緊縮資遣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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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11條2款還有必要符合11條第4款的最後手段性原則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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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niaque: 扎心的話大概是:你不值這價錢 02/10 08:49
: 推 Lailungsheng: 一般有給非自願離職以及資遣費,不就合法資遣了? 02/10 08:55
: → Lailungsheng: 除非能獲得更多,不然不建議找律師,畢竟這裡不是 02/10 08:55
: → Lailungsheng: 美國 02/10 08:55
: 推 KKyosuke: 如果不是用試用期而是用11條2款很容易變成非法解雇沒錯 02/10 10:29
: → KKyosuke: 然後除非是公司要解散了否則當然是要符合必要性及最後手 02/10 10:30
: → KKyosuke: 段性 02/10 10:30
: 推 leptoneta: 去蒐集證據提告 會用這項資遣根本傻子 02/10 15:08
: → leptoneta: 有給非自願離職和資遣費的話 勞工不太會吵 但還是違法 02/10 15:09
: → maniaque: 想太多,非自願離職該給的錢有沒有少給? 02/10 15:51
: → maniaque: 沒有少給一分半毛的話,勞工局能講什麼??? 02/10 15:52
: → iscu: 不合法沒錯,但是一般人沒本事去爭取 這就是現狀 02/10 16:45
: → iscu: 要爭取這個要對勞基法有深刻了解,並且熟知該做什麼 02/10 16:48
: → iscu: 這就像是剛出新手村的勇者就想去單挑魔王 02/10 16:55
: 推 maniaque: 勞工付出,換取工資,雇主付錢,換取勞工的付出 02/10 19:06
: → maniaque: 你要是值十萬值二十萬,雇主該付多少錢換得你的付出??? 02/10 19:06
: → maniaque: 你值十萬值二十萬甚至值一百萬,腳長在你的身體 02/10 19:07
: → maniaque: 你若想走,雇主只有付更多的錢換得你的不離開,對吧 02/10 19:08
: → maniaque: 你寫這些,卻完全沒寫說自己創造了多少價值(值多少錢) 02/10 19:08
: → maniaque: 而"虧損"跟"蓋大樓"是兩回事,帳面虧損很容易的 02/10 19:14
: → maniaque: 甚至可以整個部門KPI虧就可以整個部門砍掉 02/10 19:14
: → maniaque: 虧損的解釋權,是在公司,而不是受雇者 02/10 19:15
: → maniaque: 那,勞工局能幫你的,基本上就是 你有沒有拿到應有的給與 02/10 19:17
: → maniaque: 稍微搜了一下樓主資訊,也算是科技業老鳥了 02/10 20:11
: → maniaque: 對照下來,個人經驗給在下的心得就是 事情沒有這麼簡單的 02/10 20:11
: → maniaque: 這種很明顯是表面的理由,the other side 是啥,樓主自己 02/10 20:12
: → maniaque: 應該或多或少 知道 吧 02/10 20:12
: → b01303099: 可站內私訊討論 02/10 22:20
: 推 KKyosuke: 又不是給錢就可以 解雇非法的話公司得重新雇用好嗎... 02/11 01:04
: → maniaque: 法院會審雙方說詞,又不是一造採信,況且私企業又不比公企 02/11 07:16
: → maniaque: 政府又沒撥錢給私企 02/11 07:18
: → maniaque: 兩個月是要公司養一輩子? 02/11 07:18
: → maniaque: 況且,現在科技業還是很搶人才的啊 02/11 07:24
: → maniaque: 這種事啊,站在雇主立場去思考,為何要fire樓主,why 02/11 08:27
: → maniaque: 可能比較能夠接近 the other side 02/11 08:27
基本上問題很簡單 你的尷尬弱點叫做進公司只有兩個月
兩個月在勞基法叫做試用期
勞基法試用期叫做三個月!!!!!!!!!!!!!!
先不管比較腦殘匪類試用期超過三個月有 四個月半年或是一年的
所以沒有三個月過後正式錄用絕對風險超級大的
更不要說做專案叫做業務擴張失敗也有可能縮減!!!!!!!!!!!!!
所以!!!!!!!!只要是三個月以內被砍這個叫做正常
只要超過三個月被正式錄用要把你踢走要花的心力就更大了
沒有那麼簡單!!!!!!!!!!!!!!
三個月絕對是任職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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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ke (42.77.143.113 臺灣), 02/28/2026 12:21:23
1F:→ maniaque: 勞基法哪一條有寫適用期? (試用期?) 02/28 12:49
2F:→ maniaque: 頂多就是勞動部的行政指導原則 02/28 12:49
3F:→ maniaque: 以勞動法律上就是定期勞動契約混搭不定期契約的勞動契約 02/28 12:51
4F:→ maniaque: 而且勞動部也要求此類契約仍需依勞基法辦理資遣 02/28 12:53
5F:→ maniaque: 而且勞動部還強調兩份契約本質上是需有一致性 02/28 12:54
6F:→ maniaque: 不能那三個月到期後就約滿離職,3個月觸發不能勝任工作時 02/28 12:55
7F:→ maniaque: 仍應辦理資遣 02/28 12:55
只要是混私人企業絕對有簽
當然任何一間公司絕對有好的跟不好的
基本上守法的絕對是三個月
不守法的亂搞很多四個月半年一年通通都有
但是三個月叫做業界新人關鍵!!!!!!!!!!!!!!!!!!!!!!!!!!!!
8F:推 KKyosuke: 誰說試用期沒有勞基法的 02/28 17:35
9F:→ KKyosuke: 如果是試用期沒過解約就不會用11條2款資遣 02/28 17:35
10F:→ KKyosuke: 資遣事由是不能事後改正的 02/28 17:36
11F:→ maniaque: ???????? 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明文規範(拿掉了啊) 02/28 18:03
12F:→ maniaque: 就回歸一般的勞動法條而已 02/28 18:03
13F:→ maniaque: 舊版勞基法有寫"試用期"的條文啊,"86年修法刪掉了" 02/28 18:04
14F:→ maniaque: 只是現在又再討論, 要不要放回去一些試用期專用條項 02/28 18:06
15F:→ maniaque: 現在的"試用期",勞動部就講很白,雙方可以合議訂定 02/28 18:06
16F:→ maniaque: 但試用期間待遇啥的,仍要照走勞基法 02/28 18:07
17F:推 leptoneta: 那是勞動部的見解 法院不認為試用期是定期契約 02/28 19:00
18F:推 KKyosuke: 法院認為試用期是特殊形式的契約 但你要因為試用不過解 03/01 13:10
19F:→ KKyosuke: 聘還是要符合勞基法的 雇主要有考核認為不能勝任的理由 03/01 13:12
20F:→ KKyosuke: 試用期間也是得給薪水 得給勞健保等 03/01 13:12
21F:推 KKyosuke: 而且公司要主張試用期要有明文契約規定... 03/01 13:13
※ 編輯: dake (223.139.19.254 臺灣), 03/03/2026 08: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