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e (V FOR VENDETTA)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资遣合法性询问?劳基法11条第2款
时间Sat Feb 28 12:19:35 2026
※ 引述《GameMaster (大叔)》之铭言:
: 标题: [问题] 资遣合法性询问?劳基法11条第2款
: 时间: Tue Feb 10 07:47:0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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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劳基法11条第2款资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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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是公司还有新厂房大楼在盖,而且预计今年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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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才到职2个月,到职接手的全新专案成果一交给公司就马上被资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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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给预告期,安置其他职务等等,有给非自愿离职以及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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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於劳基法11条第2款公司亏损,业务紧缩资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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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用11条2款还有必要符合11条第4款的最後手段性原则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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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niaque: 扎心的话大概是:你不值这价钱 02/10 08:49
: 推 Lailungsheng: 一般有给非自愿离职以及资遣费,不就合法资遣了? 02/10 08:55
: → Lailungsheng: 除非能获得更多,不然不建议找律师,毕竟这里不是 02/10 08:55
: → Lailungsheng: 美国 02/10 08:55
: 推 KKyosuke: 如果不是用试用期而是用11条2款很容易变成非法解雇没错 02/10 10:29
: → KKyosuke: 然後除非是公司要解散了否则当然是要符合必要性及最後手 02/10 10:30
: → KKyosuke: 段性 02/10 10:30
: 推 leptoneta: 去蒐集证据提告 会用这项资遣根本傻子 02/10 15:08
: → leptoneta: 有给非自愿离职和资遣费的话 劳工不太会吵 但还是违法 02/10 15:09
: → maniaque: 想太多,非自愿离职该给的钱有没有少给? 02/10 15:51
: → maniaque: 没有少给一分半毛的话,劳工局能讲什麽??? 02/10 15:52
: → iscu: 不合法没错,但是一般人没本事去争取 这就是现状 02/10 16:45
: → iscu: 要争取这个要对劳基法有深刻了解,并且熟知该做什麽 02/10 16:48
: → iscu: 这就像是刚出新手村的勇者就想去单挑魔王 02/10 16:55
: 推 maniaque: 劳工付出,换取工资,雇主付钱,换取劳工的付出 02/10 19:06
: → maniaque: 你要是值十万值二十万,雇主该付多少钱换得你的付出??? 02/10 19:06
: → maniaque: 你值十万值二十万甚至值一百万,脚长在你的身体 02/10 19:07
: → maniaque: 你若想走,雇主只有付更多的钱换得你的不离开,对吧 02/10 19:08
: → maniaque: 你写这些,却完全没写说自己创造了多少价值(值多少钱) 02/10 19:08
: → maniaque: 而"亏损"跟"盖大楼"是两回事,帐面亏损很容易的 02/10 19:14
: → maniaque: 甚至可以整个部门KPI亏就可以整个部门砍掉 02/10 19:14
: → maniaque: 亏损的解释权,是在公司,而不是受雇者 02/10 19:15
: → maniaque: 那,劳工局能帮你的,基本上就是 你有没有拿到应有的给与 02/10 19:17
: → maniaque: 稍微搜了一下楼主资讯,也算是科技业老鸟了 02/10 20:11
: → maniaque: 对照下来,个人经验给在下的心得就是 事情没有这麽简单的 02/10 20:11
: → maniaque: 这种很明显是表面的理由,the other side 是啥,楼主自己 02/10 20:12
: → maniaque: 应该或多或少 知道 吧 02/10 20:12
: → b01303099: 可站内私讯讨论 02/10 22:20
: 推 KKyosuke: 又不是给钱就可以 解雇非法的话公司得重新雇用好吗... 02/11 01:04
: → maniaque: 法院会审双方说词,又不是一造采信,况且私企业又不比公企 02/11 07:16
: → maniaque: 政府又没拨钱给私企 02/11 07:18
: → maniaque: 两个月是要公司养一辈子? 02/11 07:18
: → maniaque: 况且,现在科技业还是很抢人才的啊 02/11 07:24
: → maniaque: 这种事啊,站在雇主立场去思考,为何要fire楼主,why 02/11 08:27
: → maniaque: 可能比较能够接近 the other side 02/11 08:27
基本上问题很简单 你的尴尬弱点叫做进公司只有两个月
两个月在劳基法叫做试用期
劳基法试用期叫做三个月!!!!!!!!!!!!!!
先不管比较脑残匪类试用期超过三个月有 四个月半年或是一年的
所以没有三个月过後正式录用绝对风险超级大的
更不要说做专案叫做业务扩张失败也有可能缩减!!!!!!!!!!!!!
所以!!!!!!!!只要是三个月以内被砍这个叫做正常
只要超过三个月被正式录用要把你踢走要花的心力就更大了
没有那麽简单!!!!!!!!!!!!!!
三个月绝对是任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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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ake (42.77.143.113 台湾), 02/28/2026 12:21:23
1F:→ maniaque: 劳基法哪一条有写适用期? (试用期?) 02/28 12:49
2F:→ maniaque: 顶多就是劳动部的行政指导原则 02/28 12:49
3F:→ maniaque: 以劳动法律上就是定期劳动契约混搭不定期契约的劳动契约 02/28 12:51
4F:→ maniaque: 而且劳动部也要求此类契约仍需依劳基法办理资遣 02/28 12:53
5F:→ maniaque: 而且劳动部还强调两份契约本质上是需有一致性 02/28 12:54
6F:→ maniaque: 不能那三个月到期後就约满离职,3个月触发不能胜任工作时 02/28 12:55
7F:→ maniaque: 仍应办理资遣 02/28 12:55
只要是混私人企业绝对有签
当然任何一间公司绝对有好的跟不好的
基本上守法的绝对是三个月
不守法的乱搞很多四个月半年一年通通都有
但是三个月叫做业界新人关键!!!!!!!!!!!!!!!!!!!!!!!!!!!!
8F:推 KKyosuke: 谁说试用期没有劳基法的 02/28 17:35
9F:→ KKyosuke: 如果是试用期没过解约就不会用11条2款资遣 02/28 17:35
10F:→ KKyosuke: 资遣事由是不能事後改正的 02/28 17:36
11F:→ maniaque: ???????? 劳基法没有试用期的明文规范(拿掉了啊) 02/28 18:03
12F:→ maniaque: 就回归一般的劳动法条而已 02/28 18:03
13F:→ maniaque: 旧版劳基法有写"试用期"的条文啊,"86年修法删掉了" 02/28 18:04
14F:→ maniaque: 只是现在又再讨论, 要不要放回去一些试用期专用条项 02/28 18:06
15F:→ maniaque: 现在的"试用期",劳动部就讲很白,双方可以合议订定 02/28 18:06
16F:→ maniaque: 但试用期间待遇啥的,仍要照走劳基法 02/28 18:07
17F:推 leptoneta: 那是劳动部的见解 法院不认为试用期是定期契约 02/28 19:00
18F:推 KKyosuke: 法院认为试用期是特殊形式的契约 但你要因为试用不过解 03/01 13:10
19F:→ KKyosuke: 聘还是要符合劳基法的 雇主要有考核认为不能胜任的理由 03/01 13:12
20F:→ KKyosuke: 试用期间也是得给薪水 得给劳健保等 03/01 13:12
21F:推 KKyosuke: 而且公司要主张试用期要有明文契约规定... 03/01 13:13
※ 编辑: dake (223.139.19.254 台湾), 03/03/2026 08: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