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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在某公開論壇遭到網友辱罵,因此對該網友提告公然侮辱罪。然而近日收到不起訴處 分書,理由主要是檢方認為該網路論壇的ID及暱稱,無法與現實中的特定個人身份連結, 因此不予起訴。 我想請教的是,目前的法律實務是否意味著,在網路世界裡只要無法辨識出發言者的真實 身份,就能任意辱罵他人而不需負責?這樣的結果,實在令人難以接受,也讓人感到相當 無奈。 ----- Sent from PttX on my Androi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3.113.1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766815240.A.E5C.html
1F:→ maniaque: 刑事比民事要求更嚴格 12/27 14:52
2F:推 Lailungsheng: 看怎麼連結,比如天堂id:金城武 你玩遊戲被罵,要 12/27 17:12
3F:→ Lailungsheng: 告公然侮辱,這樣也不合理吧 12/27 17:12
Lailungsheng: 如果你現實名字就是wayne1986,那對方要割說沒罵 12/27 17:13
4F:→ Lailungsheng: 你,也很難 12/27 17:13
5F:→ Lailungsheng: 題外話,一般在fb被罵提告成案率高,就是因為fb大 12/27 17:14
6F:→ Lailungsheng: 多就實名 12/27 17:14
那麼想請教一下像刑事都因為無法連接當事人姓名而不起訴,民事是不是告成功的機率也 很低? ※ 編輯: wayne1986 (27.53.128.101 臺灣), 12/27/2025 18:43:43
7F:推 nemohuang: Line社群找得到嗎 12/27 18:48
8F:→ apple94: 如果根本沒人知道你是哪位,你的名譽有什麼損害? 12/27 19:58
9F:推 haiduc: 憲法法庭判決字號看一下 公然侮辱罪名已經有被限縮 12/27 23:26
10F:→ haiduc: 刑事罪名界定嚴謹不容易定罪 然而民事不一樣 但是告民事 12/27 23:29
11F:→ haiduc: 原告還是需要知道被告的真實身分是誰 12/27 23:29
12F:推 Lailungsheng: 民事通常會參考刑事判決,你先想一下,金城武被罵 12/28 01:32
Lailungsheng: ,跟你有什麼關,你要說服別人,你就是金城武啊 12/28 01:32
13F:推 iscu: 大法官早就不保玻璃心了.現在要看的是嚴重損害跟社會評價,不 12/28 06:57
14F:→ iscu: 是你覺得受傷就告得成.無法連結身分只是檢方最體面的藉口, 12/28 06:57
15F:→ iscu: 真相是:你這案子在法律眼裡根本微不足道,別再浪費公帑玩告 12/28 06:57
16F:→ iscu: 人遊戲了 12/28 06:57
17F:→ iscu: https://gemini.google.com/share/3434e32bda84 可以參考這 12/28 07:01
如果你認為網路的風氣轉變為只要不是實名制平台就可以肆意辱罵他人也無所謂的話,那 在PTT我也可以直接問候你全家,你應該不會玻璃心發作吧? ※ 編輯: wayne1986 (114.46.127.132 臺灣), 12/28/2025 10:56:44
18F:→ maniaque: 樓主,你是來嗆人,還是來聽"免費"建議的? 12/28 11:06
19F:→ maniaque: 你要是想挑戰,反正處分書底下有檢察官名字,自己親自去找 12/28 11:07
20F:→ maniaque: 檢察官照你的態度去跟檢察官"溝通"吧 12/28 11:07
我不知道聽“免費”建議就該無端被指責告人就是“玻璃心”欸,網路社會多的是看人不 爽就問候別人全家的,告這種人也要被講成是提告的人有問題? ※ 編輯: wayne1986 (114.46.127.132 臺灣), 12/28/2025 11:14:54
21F:推 Lailungsheng: 回應推文,我覺得有幾個例子, 12/28 11:37
22F:→ Lailungsheng: 路人:幹你娘(這個沒有指名道姓,即使在文章下面 12/28 11:37
23F:→ Lailungsheng: 也很難水桶 12/28 11:37
24F:→ Lailungsheng: 路人:lailungsheng 幹你娘(這個就指名道姓,提告 12/28 11:38
25F:→ Lailungsheng: ,水桶是可能的 12/28 11:38
26F:→ Lailungsheng: 路人:金城武,幹你娘(這個雖然有指名道姓,但你 12/28 11:39
27F:→ Lailungsheng: 要證明你是金城武 12/28 11:39
28F:→ Lailungsheng: 你先確定你提告的是哪一個例子 12/28 11:40
29F:→ maniaque: 看到現在,大概心理對於樓主為何這樣有點譜了 12/28 12:14
30F:→ iscu: 是看不懂中文嗎,就說了能否連結到人不是重點了 12/28 12:47
31F:→ iscu: 再者如果被問候全家 頂多也就是生氣,但不會蠢到這樣就提告 12/28 12:48
32F:→ maniaque: iscu桑,這種沒有前因後果的,沒有再多幫的必要 12/28 12:52
33F:→ maniaque: 無風不起浪 12/28 12:52
34F:推 iscu: 時代在變,法律也會進步。公然侮辱在多數民主國家早已除罪或 12/28 13:09
35F:→ iscu: 轉向民事,台灣直到去年 113 憲判 3 號才稍微跟上。說白了, 12/28 13:09
36F:→ iscu: 法律保護的是『社會評價』,不是『玻璃心』。 今天有人罵你 12/28 13:09
37F:→ iscu: 一句祖宗十八代,在法律標準看來就是兩人在鬥嘴、發洩情緒而 12/28 13:09
38F:→ iscu: 已;除了你一個人在電腦前氣發抖,社會對你的評價有因此變低 12/28 13:09
39F:→ iscu: 嗎?還是你真認為喊一聲操你祖宗,就是準備要化為行動去挖你 12/28 13:09
40F:→ iscu: 家祖墳,所以感到害怕?這叫『冒犯』,不叫『犯罪』,懂嗎? 12/28 13:09
我所謂的問候全家只是個舉例而已,很多更髒的字眼在網路上攻擊他人時多不勝數,現在 的網路社會多數人還是會有一個“舊有的觀念”是不能肆意辱罵他人,否則會吃上官司, 所以罵人時往往收斂很多,很多都是酸言酸語而已, 而現在若是社會多數人都知道在非實名制的平台,只要看對方不爽就能肆意的辱罵攻擊, 而不 用負擔任何責任,那麼網路上的風氣會變的多惡劣,應該不用我多做解釋,當然我能理解 你對該法律條文的解釋,是網路世界的辱罵是沒有實質侵害到現實的任何事物,而我只認 為前面你所提到的大法官那個判決,讓過去網路世界建立的法律制度倒退好幾年而已,因 為你在網路世界肆意辱罵他人不用再承擔任何的責任 ※ 編輯: wayne1986 (114.46.127.132 臺灣), 12/28/2025 13:43:19 ※ 編輯: wayne1986 (114.46.127.132 臺灣), 12/28/2025 13:52:42
41F:推 iscu: 文明若建立在"怕被關"之上,那只是虛假的禮貌。法律是底線, 12/28 14:05
42F:→ iscu: 不是拿來教人怎麼說話的天花板。看看歐美這些退步國家,早就 12/28 14:05
43F:→ iscu: 不把警察浪費在這種嘴砲糾紛上了,只有極權國家才愛用言論入 12/28 14:05
44F:→ iscu: 罪。這不是倒退,是司法資源的重整。既然刑事不起訴,想爭口 12/28 14:05
45F:→ iscu: 氣就自己去打民事,國家當免錢保母的時代早就過了 12/28 14:05
46F:→ iscu: 113 憲判 3 都一年了,你所謂的「倒退」判斷依據是什麼? 12/28 14:13
47F:→ iscu: 是犯罪率上升,還是無法接受被告不起訴? 12/28 14:13
48F:噓 KOSMOST: 看完推文原po還是覺得名譽感情有保護,去看一下113憲判3 12/29 11:07
49F:→ KOSMOST: 人家所謂「玻璃心」不是指責,是陳述現在名譽感情已不受 12/29 11:23
50F:→ KOSMOST: 保護,公然侮辱是保護被罵名譽受損,不是保護被罵的不爽 12/29 11:23
51F:→ KOSMOST: 也是為了讓司法人員省去雞毛蒜皮小案壓力,專心辦大案 12/29 11:44
52F:推 pita30: 專業解釋還被回嗆能不能問侯全家很母湯耶,你愛問侯就問 12/29 15:51
53F:→ pita30: 侯阿 12/29 15:51
54F:推 pita30: 被其他人辱罵提告不起訴=>上網發問=>得到符合判決的專業 12/29 15:55
55F:→ pita30: 解釋=>那我可以問候你全家嗎 12/29 15:55
56F:→ jasonmoon: 妨礙名譽現在不起訴居多,少玻璃心 12/29 17:15
57F:推 LoKingSer: 目前的法律實務是否意味著,在網路世界裡只要無法辨識 12/29 18:18
58F:→ LoKingSer: 出發言者的真實身份,就能任意辱罵他人而不需負責? 12/29 18:18
59F:→ LoKingSer: ↑↑↑你的理解沒錯(刑事方面)↑↑↑ 12/29 18:18
60F:→ maniaque: 他人是誰?? 12/29 18:47
61F:→ feifei7098: 成立要件1 有本人頭像 或2 多數人都知道你這個人 12/31 09:54
62F:→ szhy: 玻璃心本來就沒必要保障 01/04 13:01
63F:→ szhy: 你的感受毫無價值 跟路邊狗屎差不多 01/04 13:02
64F:噓 kakar0to: 有點慘 01/04 20:12
65F:推 Sasamumu: 因為現在主流就是盡量限縮給民事處裡 01/13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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