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iceDRoland (艾莉絲。德。羅蘭)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減免或免除扶養義務
時間Thu Dec 25 17:28:23 2025
各位法律版的前輩好,
我是民國85年次(現年29歲),父母在民國87年就離婚了,當時我還不到2歲。 父親在離婚
之後,就完全離開了這個家,從此斷了音訊。 這二十幾年來,他沒有給過一毛錢扶養費,
也沒有來看過我,甚至過年過節都沒聯絡。 我是由媽媽獨自扶養、加上親戚幫忙才把我養
大的。
【目前狀況】 最近突然接到警察/社工通知,說父親現在身體無法自理,要我負擔扶養責任
及相關費用。 社工那邊的意思是法律上我有義務,但我實在無法接受要養一個「陌生人」
。
【手邊證據】 我目前準備了以下證據,想聲請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戶籍謄本: 明確記載民國87年離婚(我未滿2歲)。
財力證明: 我大學時期辦理助學貸款、並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
人證: 媽媽、舅舅、阿姨皆可出庭作證(證明父親失聯且未盡義務)。
其他: 父親從無匯款紀錄。
【想請教的問題】
我評估我的案情應該符合民法1118-1「情節重大」可免除。
想請問各位前輩對這案件的看法。
再麻煩有相關經驗的大大或律師分享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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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Kyosuke: 這個你來問不如直接去打官司 12/25 19:48
2F:→ KKyosuke: 事證明確這官司你也不可能不打 如果萬一最後沒判免除 12/25 19:50
3F:→ KKyosuke: 而是減輕 那也只能從提告那天開始減輕 12/25 19:51
4F:→ KKyosuke: 趕緊去找律師看還需要補充什麼證據盡快處理 12/25 19:51
5F:推 maniaque: 直接訴狀準備好,提訴訟啦 12/25 20:11
6F:→ maniaque: 有人甚至直接在人不知道在哪,子女就直接先打免除訴訟了 12/25 20:12
7F:→ maniaque: 畢竟誰知道當初知悉的證人會不會隨時間淡忘或者過世 12/25 20:13
8F:→ maniaque: 下次記得18歲就是民法完全體,個人就可以提了...... 12/25 20:14
9F:→ AliceDRoland: 謝謝各位先進的建議 12/26 09:05
10F:→ ketter: 記得 在判決確定前不要給社工或你爸半毛錢 01/06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