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nhisky (finhisk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然侮辱有反覆性這個構成要件?
時間Fri Dec 5 09:52:42 2025
昨天在系辦跟同學聊到公然侮辱罪
有個B阻學弟突然說
公然侮辱必須反覆實施、具反覆性
我跟其他學長聽到很訝異
想說什麼時候公然侮辱罪多了這個構成要件
學弟又說這是113憲判法官提出的構成要件
我跟其他學長一直跟他解釋
判決書寫的無罪理由不等於構成要件
實務上沒有反覆性也會被判公然侮辱罪
學弟聽不進去一直跳針
憲判說沒有反覆改判無罪
代表有反覆就有罪
我跟其他學長都無言了
想說學弟是不是看了有問題的參考書
還是哪個補習班亂教
把公然侮辱多加一個反覆性的構成要件
請問有人看過是哪本書或上過誰的課
把反覆性當成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嗎
這種低級錯誤太離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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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dog: 實務上只罵一次的很容易不起訴或是無罪阿,像是覺得只是語 12/05 11:15
2F:→ hidog: 助詞之類的 12/05 11:15
3F:→ hidog: 反覆性不是必要條件,但連續多次罵同一個人比較容易定罪也 12/05 11:16
4F:→ hidog: 是事實 12/05 11:16
5F:→ finhisky: 謝謝分享,反覆性非必要條件 還有少數人不知道誤以為是 12/05 12:01
6F:→ KKyosuke: 要件是逾越必要程度 反覆性是評價是否逾越必要程度的標 12/05 16:18
7F:→ KKyosuke: 準之一 12/05 16:18
8F:→ KKyosuke: 應該是逾越合理忍受範圍 逾越必要程度寫太多太順手了 12/05 16:20
9F:推 endlesschaos: 不是構成要件 是在考量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表意人主 12/06 00:00
10F:→ endlesschaos: 觀故意 出處是113憲判3第57段 12/06 00:01
11F:→ endlesschaos: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 12/06 00:01
12F:→ endlesschaos: 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 12/06 00:02
13F:→ endlesschaos: 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 12/06 00:02
14F:→ endlesschaos: 屬過苛。」 12/06 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