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nhisky (finhisky)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公然侮辱有反覆性這個構成要件?
時間Fri Dec 5 09:52:42 2025
昨天在系辦跟同學聊到公然侮辱罪
有個B阻學弟突然說
公然侮辱必須反覆實施、具反覆性
我跟其他學長聽到很訝異
想說什麼時候公然侮辱罪多了這個構成要件
學弟又說這是113憲判法官提出的構成要件
我跟其他學長一直跟他解釋
判決書寫的無罪理由不等於構成要件
實務上沒有反覆性也會被判公然侮辱罪
學弟聽不進去一直跳針
憲判說沒有反覆改判無罪
代表有反覆就有罪
我跟其他學長都無言了
想說學弟是不是看了有問題的參考書
還是哪個補習班亂教
把公然侮辱多加一個反覆性的構成要件
請問有人看過是哪本書或上過誰的課
把反覆性當成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嗎
這種低級錯誤太離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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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idog: 實務上只罵一次的很容易不起訴或是無罪阿,像是覺得只是語 12/05 11:15
2F:→ hidog: 助詞之類的 12/05 11:15
3F:→ hidog: 反覆性不是必要條件,但連續多次罵同一個人比較容易定罪也 12/05 11:16
4F:→ hidog: 是事實 12/05 11:16
5F:→ finhisky: 謝謝分享,反覆性非必要條件 還有少數人不知道誤以為是 12/05 12:01
6F:→ KKyosuke: 要件是逾越必要程度 反覆性是評價是否逾越必要程度的標 12/05 16:18
7F:→ KKyosuke: 準之一 12/05 16:18
8F:→ KKyosuke: 應該是逾越合理忍受範圍 逾越必要程度寫太多太順手了 12/05 16:20
9F:推 endlesschaos: 不是構成要件 是在考量法益是否受到侵害的表意人主 12/06 00:00
10F:→ endlesschaos: 觀故意 出處是113憲判3第57段 12/06 00:01
11F:→ endlesschaos: 「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 12/06 00:01
12F:→ endlesschaos: 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 12/06 00:02
13F:→ endlesschaos: 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 12/06 00:02
14F:→ endlesschaos: 屬過苛。」 12/06 00:02
15F:推 kymco9999: 實務上確實言語間的辱罵有這個要件 12/10 16:58
16F:→ kymco9999: 但很吃檢察官 12/10 16:58
17F:→ kymco9999: 還有法官,有些起訴後法官用此理由判無罪的 12/10 16:59
18F:推 kymco9999: 例如夾自助餐起衝突,被告辱罵告訴人幹你娘,起訴後法 12/10 17:12
19F:→ kymco9999: 官認為只是一時情緒的辱罵而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無罪 12/10 17:12
20F:推 maniaque: 丟一句幹X娘,轉頭走人,基本上歸在情緒用詞而非公然侮辱 12/10 17:58
21F:→ maniaque: 警察抓犯人,犯人臭罵逮捕的警察,這部分都已經算是免責, 12/10 17:59
22F:→ maniaque: 公然侮辱不構成,妨礙公務也不構成..........哈哈 12/10 17:59
23F:→ maniaque: 現在已經不是以前那種叫警察大人的年代了 12/10 18:00
24F:→ eno4022: 對,不需要反覆,你就可以告,但檢察官法官潛規則就是要 12/12 17:49
25F:→ eno4022: 反覆,沒有就是不起訴或輕判。 12/12 17:49
26F:→ eno4022: 律師不會告訴你這些,不然你聽完不告了他怎麼賺你的錢 12/12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