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ktin (好問則裕)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法805條關於拾得物請求報酬部分
時間Thu Aug 14 22:07:41 2025
前一陣子掉了商品券,
價值近40000塊,
被拾得人撿取報案後我是領回來了,
但對方有要求近10%的報酬,
我是覺得好像多了點,
就判例來看,
行情應是多少?
只是單純拿到警察局有值得拿1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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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54.25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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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ndlesschaos: 你可以依據同條第三項請法院減少報酬 但也可以轉念 08/14 22:25
2F:→ endlesschaos: 想想如果對方沒有報告警察 你連那90%都拿不回來 08/14 22:26
3F:→ endlesschaos: 再不然你也可以確認有沒有805-1各款的情形 08/14 22:27
4F:推 maniaque: 法官: 10%嫌多? 那就舊制30% 然後再打五折??? 08/14 23:30
5F:推 pita30: 怎麼不換個角度想你東西掉了還能拿回九成 08/15 11:21
若你們被要10%我就不相信你們可以這麼豁達,
只是問個行情價而已,一堆人在道德無限上綱。
※ 編輯: asktin (101.12.150.72 臺灣), 08/15/2025 17:40:51
6F:推 pita30: 他要花時間做筆錄還有被你告的風險。你在對撿到東西的人 08/15 17:48
7F:→ pita30: 道德無限上綱嗎 08/15 17:48
8F:→ maniaque: 你知道 "以前是30%" 嗎??? 08/15 17:51
9F:→ maniaque: 換句話講,立法院已經修法酌減到10% ,等同打三折了 08/15 17:51
10F:→ maniaque: 行情價?? 真搞不懂現在的人在想啥 08/15 17:52
11F:→ maniaque: 以前三成是"於法有據",除非金額頗具,才由法官去裁 08/15 17:53
12F:→ maniaque: 四千塊你要法院裁啥?裁判費起跳一千歐..... 08/15 17:53
13F:→ maniaque: 當然豁達啊,因為你根本沒把兩樣東西放在天秤上,不是嗎? 08/15 17:54
14F:→ maniaque: 天秤上 失去四萬元商品券 vs 感謝拾獲者,給予4千商品券 08/15 17:54
15F:→ maniaque: "減少3萬六千元的可能損失" 08/15 17:55
16F:→ maniaque: 你有做到這樣的估量嗎? 08/15 17:56
17F:推 ocean11: 我建議給30%,給10%實在太少了。 08/15 19:33
18F:推 endlesschaos: 請你轉念想叫做道德無限上綱喔 那你一開始就早說你 08/15 20:11
19F:→ endlesschaos: 只想聽大家痛罵10%死要錢就好了嘛 浪費大家時間 08/15 20:11
20F:→ leptoneta: 值得10% 08/15 21:44
21F:→ eno4022: 你下次記得寫名字,我如果撿到我不會送警察局 08/16 05:34
22F:噓 KOSMOST: 10%而已就給啊,笑死 08/17 11:35
23F:噓 debaucher: 哈哈哈哈哈 08/18 00:24
24F:噓 tnssh211448: 還你不如丟垃圾桶 08/18 12:45
25F:噓 KOSMOST: 補血 08/18 14:52
26F:噓 jesil: 優文 08/19 13:10
27F:噓 HWSA0824: 行情價就是10% 08/20 03:44
28F:推 kilof: 早知道就丟掉 嘻嘻 08/20 08:01
29F:→ kymco9999: 對方去打訴訟就知道行情多少了 08/20 12:36
30F:→ maniaque: 推測就走個流程,10%應給,然後裁判費由敗訴方付 08/20 13:48
31F:噓 ikariamman: ,,,,, 08/20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