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mco9999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拿判決書被告的地址檢舉會觸犯個資法嗎
時間Mon Aug 4 08:55:36 2025
推文等容有誤會,再重新敘述事實如下
我手中有一些判決書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每份判決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上
面都有被告的地址
如果拿前述的地址去檢舉被告的違建、消防等,有無個資法19.20條,以及個資法41條刑事
問題?
會問這個問題是因為先前與人有訴訟,收到判決書後上面的訴訟代理人、送達代收人上因為
有我親戚家的地址,沒幾天就收到建管處的函告知違建,但經了解該違建係民國70年代末已
存在,也很早就登錄既存違建,但在該訴訟兩造送達判決書的文書後不到一週就收到此函,
懷疑是對造輸了訴訟狹怨報復
當然,我們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去調閱誰檢舉的,主管機關亦有保密義務。只是好奇的是「如
果我手中持有的判決書被告的地址拿去檢舉,但被被告以各種管道包含暗黑方式發現是我檢
舉」,這有無個資法20.41條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的問題,這有無增進公共利益
之必要而排除非法蒐集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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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tomshiou: 不會 08/05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