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mco9999 ()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拿判决书被告的地址检举会触犯个资法吗
时间Mon Aug 4 08:55:36 2025
推文等容有误会,再重新叙述事实如下
我手中有一些判决书和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等,每份判决书、起诉书、不起诉处分书等上
面都有被告的地址
如果拿前述的地址去检举被告的违建、消防等,有无个资法19.20条,以及个资法41条刑事
问题?
会问这个问题是因为先前与人有诉讼,收到判决书後上面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代收人上因为
有我亲戚家的地址,没几天就收到建管处的函告知违建,但经了解该违建系民国70年代末已
存在,也很早就登录既存违建,但在该诉讼两造送达判决书的文书後不到一周就收到此函,
怀疑是对造输了诉讼狭怨报复
当然,我们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去调阅谁检举的,主管机关亦有保密义务。只是好奇的是「如
果我手中持有的判决书被告的地址拿去检举,但被被告以各种管道包含暗黑方式发现是我检
举」,这有无个资法20.41条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的问题,这有无增进公共利益
之必要而排除非法蒐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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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kymco9999 (1.174.13.199 台湾), 08/04/2025 12:34:32
1F:推 tomshiou: 不会 08/05 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