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ica (說太多跟說太少一樣傷人)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離職時計算特休天數
時間Fri May 9 07:47:26 2025
1.到職日
2019/3/4
2.最後在職日
2025/6/15
3.年資
6年
4.特休制度
歷年制 (到職日起即有特休15天)
5.今年特休天數
2025年有特休20天,已使用7天
6.各自主張
(勞方主張)
年資已滿5年,適用勞基法規範有15天特休,剩餘未休完特休(8天),應予以工資或讓我休完
(資方HR主張)
(1)公司採歷年制,2025給的假是預先給的,所以今年可使用特休天數應依在職天數計算(9天)
(2)從到職日起,公司就提供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且又採歷年制,應依比例計算
7.問題
(1)勞基法僅有提到: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
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
-->這可否解讀為「離職(該年度)之特休計算採"周年制"」?
(2)2019~2024已休迄之特休假,公司可否溯及既往回扣到今年的休假?
(3)如公司仍主張特休是(預先給予),我可否請HR逐條列出說明每年特休的組成天數
如:
2019 / 15天 = 勞基年資滿半年#3 + 公司優於勞基法#12 (以此類推)
謝謝閱讀並懇請惠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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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asica (61.231.155.251 臺灣), 05/09/2025 07:54:11
1F:推 windtemple: 直接逐年列出算總和不就知道有沒有少給 05/09 09:30
2F:→ jasica: 謝謝樓上,可是我以為是看當年度的假,可以溯及既往過去的 05/09 09:35
3F:→ jasica: 假嗎? 05/09 09:35
4F:推 maniaque: 契約優於勞基法,依契約,契約劣於勞基法,以勞基法計 05/09 10:35
5F:→ maniaque: 但勞基法現以周年計算 05/09 10:40
6F:→ maniaque: 至於基於雙方見解不同,採受雇期間的總計天數去計算 05/09 10:41
7F:→ maniaque: 那.......勞工局是你的好夥伴 05/09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