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taimeaussi (戈木人口心耳)
看板LAW
標題[問題]支付命令逾20日問題
時間Mon Mar 24 19:04:50 2025
法律版前輩好:
朋友訴訟經過11年更四審勝訴,有筆現金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敗訴方於114年1月23日
親自簽收支付,遲致於114年2月20日才發出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是否已罹於20日時效?
且法官並未裁定是否合於20日,僅由書記官用普通信函通知我朋友對方114年2月20日發出
異議狀,從1月23日隔日起算20日之最末日是2月12日,並沒有撞到春節連假,這樣法院
是否有行政疏失?
假使有疏失
書記官這樣直接判定是對方起訴是否有疏失,我朋友能否提出不服之起訴或是抗告,
不知道該用哪種格式申訴,或可否提告書記官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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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etaimeaussi: 抱歉,朋友眼睛錯看日期,標題的問題應該很少發生。 03/24 19:27
2F:推 KKyosuke: 更四審跟支付命令有啥關係..? 03/24 20:19
3F:→ CCWck: 勝訴不是應該拿確定判決證明書去強制執行嗎? 03/24 21:50
4F:→ CCWck: 不懂法就問沒關係,但沒事喊著要告書記官瀆職的,看不出是 03/24 21:52
5F:→ CCWck: 真的想解決問題還是來發洩情緒的 03/24 21:52
6F:推 jasonyeh: 完全看不懂在寫什麼 03/24 22:32
7F:→ jesil: 有夠可怕 03/25 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