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法之平等
時間Tue Mar 18 12:00:51 2025
從Google 可以找到一些解釋 例子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
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
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
例如:人民向警察主張前一個人也闖紅燈但沒被開立罰單,基於行政行為應平等,要求警
察也不應對闖紅燈的自己開立罰單,此時由於闖紅燈而未被開立罰單,此非一適法之行為
,因此該人民並無要求警察要再做成一次違法行為之請求權,此即不法平等主張之禁止。
可是我還是有些問題想請教
以闖紅燈這種例子通俗易懂
闖紅燈是客觀事實
那麼今天
一個人被主觀標準認定為違反法規
並非闖紅燈這種客觀事實認定
這個人舉出可能相同的案例
這個案例是其他裁量者主觀認定且公開宣告沒有違反法規。
並非尚未被取締的案例
那麼這個人是否在請求不法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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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9.26.14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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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n00270144 (101.139.26.146 臺灣), 03/18/2025 13:46:32
1F:推 KKyosuke: 不是。03/18 13:51
2F:→ KKyosuke: 但是法院(或政府機關)不見得有義務遵循其他單位的認定03/18 13:52
3F:→ KKyosuke: 結果就是了,畢竟案例之間通常都只是「相似」而不是「相03/18 13:52
4F:→ KKyosuke: 同」03/18 13:52
了解 感謝回覆
5F:→ maniaque: 與其舉這個,不如說去主張裁量的平等性03/18 15:07
6F:→ maniaque: 就像有的情況是勸違規停車離開,配合就不予開單03/18 15:09
7F:→ maniaque: 但換同個單位的員警來,相似時段相同情境,直接拍照開罰03/18 15:09
8F:→ maniaque: 輕度違規不給予相似的裁量03/18 15:10
9F:→ maniaque: 而闖紅燈屬於中重度違規,罰的相對重了03/18 15:11
10F:→ maniaque: 但至於開不開罰,也是看客觀情況03/18 15:11
11F:→ maniaque: 像凌晨3點,四方毫無汽車,駕駛見四下均無車輛,偷偷闖過去03/18 15:12
12F:→ maniaque: 警察可能就把你攔下來唸一唸~~~~03/18 15:18
呃……
你的訊息量太大
我要消化一下
還是感謝回覆
※ 編輯: tn00270144 (101.139.26.146 臺灣), 03/18/2025 19:45:32
13F:推 ultratimes: 我闖紅燈被開,我不能主張另一個人沒開,為何要開我 03/18 19:46
14F:→ ultratimes: 這叫做不法之平等 03/18 19:46
15F:→ ultratimes: 但我叫警察另一個人也要開,拖人下水這種並不是不法之 03/18 19:47
16F:→ ultratimes: 平等,YT留言很多人亂扯,說啥拖人下水是不法之平等 03/18 19:47
17F:推 leptoneta: AB犯罪 A被抓不能說沒抓B所以不能抓我 但是可以要求抓B 03/18 20:39
18F:→ leptoneta: 不過也不能說抓不到B就不能抓A 03/18 20:39
19F:推 KKyosuke: 你能爭執的是這個動作或行為是否非法 03/18 21:26
20F:→ KKyosuke: 拿其他單位判斷類似行為的結果來說服法官(或行政單位)是 03/18 21:27
21F:→ KKyosuke: 很常見的手段 03/18 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