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tani (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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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股票遺失,公示催告疑問
時間Tue Mar 4 21:59:58 2025
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第四點提到如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
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
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明。
下面又有備註舉例: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
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
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
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
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
除權判決。
疑問是:
第四點提到「四個月內」,感覺是4個月內
沒進行下一步就得重來。
但註一的舉例,看起來是滿4個月後的
3個月內要完成。
請問註一的理解正確的嗎?
滿4個月再進行下一步這樣
第一次做股票遺失催告,感謝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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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我猜你現在進行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下來? 03/05 00:34
2F:→ KKyosuke: 那下一步得具狀聲請將裁定公告至法院網站(民事訴訟法542 03/05 00:36
3F:→ KKyosuke: 等法院公告完成後開始算四個月 這四個月是給可能的權利 03/05 00:37
4F:→ KKyosuke: 人申報權利的時間 四個月滿以後再聲請除權判決 03/05 00:37
5F:→ KKyosuke: 所以你的理解大致正確 但四個月的計算起點時間要注意 03/05 00:38
6F:推 gll: 四個月內是持票人要來主張 如果四個月都沒人來主張權利 你才 03/05 01:24
7F:→ gll: 能進行下一步 03/05 01:24
8F:推 WindT: 現在會自動公告。你用案號在司法院網站查一下有沒有 03/05 03:48
9F:推 WindT: 四個月是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時間,你抓公告日後五個月去除權 03/05 03:49
10F:→ WindT: 判決就沒啥問題 03/05 03:49
11F:推 ghghfftjack: 沒有自動公告 要具狀聲請網路公告才會幫你貼上去 法 03/05 07:36
12F:→ ghghfftjack: 院裁判書查詢那個不算 要司法院公告那個才算 03/05 07:36
13F:推 maniaque: 四個月內要有作為的,是"可能持有股票"的"對造" 03/05 08:05
14F:→ maniaque: 現在標的就是股票,一造說我持有的股票遺失了,請法院公鑒 03/05 08:05
15F:→ maniaque: 法院說,現在某甲說他股票丟了,那在這四個月 03/05 08:06
16F:→ maniaque: 可能持有股票的人,請提出證據並且異議 03/05 08:07
17F:→ maniaque: 若四個月期滿,一造就可以提起 將此標的去除權利的審判 03/05 08:08
18F:→ maniaque: 此一提出除去標的權利的時間 是公告期滿後3個月內 03/05 08:10
19F:→ maniaque: (這是一造該遵守的期限) 03/05 08:10
20F:→ maniaque: 要先弄清楚所謂的 下一步,是聲請人 還是 持有的對造 03/05 08:11
21F:→ maniaque: 若樓主是以聲請人角色在問這問題,就是等公告完成 03/05 08:12
22F:→ maniaque: 完成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法院判准後 03/05 08:12
23F:→ maniaque: 再將判決拿給發出股票的公司,請求補發該股票 03/05 08:13
24F:→ tatani: 是的,我已經有看到法院公告在網站了,目前是在等時間到進 03/05 14:12
25F:→ tatani: 行下一步,只是被這文字弄的有點疑惑,到底是4個月內要做 03/05 14:12
26F:→ tatani: 完,還是4個月滿沒人異議,我再進行下一步 03/05 14:12
27F:→ tatani: 我是提出股票遺失,要申請補發的人 03/05 14:16
28F:→ maniaque: 就是屆滿再動作,"實際屆滿時點"請參考樓上幾位大大的 03/05 15:01
29F:→ tatani: 感謝解惑, 那我就等4個月滿, 馬上進行下一步 03/05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