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tani (错了)
看板LAW
标题[问题] 股票遗失,公示催告疑问
时间Tue Mar 4 21:59:58 2025
收到法院的民事裁定,第四点提到如下:
四、持有附表所示证券之人,应自本公示催告
开始公告於法院网站之日起「四个月内」,向本
院申报其权利并提出该证明。
下面又有备注举例:
(注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载申报权利期间为
4个月,法院於民国(下同)108年1月1日将
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网站,则申报权利期间
於同年4月30日届满,声请人须於同年5月1日
起3个月内,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声请
除权判决。
疑问是:
第四点提到「四个月内」,感觉是4个月内
没进行下一步就得重来。
但注一的举例,看起来是满4个月後的
3个月内要完成。
请问注一的理解正确的吗?
满4个月再进行下一步这样
第一次做股票遗失催告,感谢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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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我猜你现在进行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下来? 03/05 00:34
2F:→ KKyosuke: 那下一步得具状声请将裁定公告至法院网站(民事诉讼法542 03/05 00:36
3F:→ KKyosuke: 等法院公告完成後开始算四个月 这四个月是给可能的权利 03/05 00:37
4F:→ KKyosuke: 人申报权利的时间 四个月满以後再声请除权判决 03/05 00:37
5F:→ KKyosuke: 所以你的理解大致正确 但四个月的计算起点时间要注意 03/05 00:38
6F:推 gll: 四个月内是持票人要来主张 如果四个月都没人来主张权利 你才 03/05 01:24
7F:→ gll: 能进行下一步 03/05 01:24
8F:推 WindT: 现在会自动公告。你用案号在司法院网站查一下有没有 03/05 03:48
9F:推 WindT: 四个月是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你抓公告日後五个月去除权 03/05 03:49
10F:→ WindT: 判决就没啥问题 03/05 03:49
11F:推 ghghfftjack: 没有自动公告 要具状声请网路公告才会帮你贴上去 法 03/05 07:36
12F:→ ghghfftjack: 院裁判书查询那个不算 要司法院公告那个才算 03/05 07:36
13F:推 maniaque: 四个月内要有作为的,是"可能持有股票"的"对造" 03/05 08:05
14F:→ maniaque: 现在标的就是股票,一造说我持有的股票遗失了,请法院公鉴 03/05 08:05
15F:→ maniaque: 法院说,现在某甲说他股票丢了,那在这四个月 03/05 08:06
16F:→ maniaque: 可能持有股票的人,请提出证据并且异议 03/05 08:07
17F:→ maniaque: 若四个月期满,一造就可以提起 将此标的去除权利的审判 03/05 08:08
18F:→ maniaque: 此一提出除去标的权利的时间 是公告期满後3个月内 03/05 08:10
19F:→ maniaque: (这是一造该遵守的期限) 03/05 08:10
20F:→ maniaque: 要先弄清楚所谓的 下一步,是声请人 还是 持有的对造 03/05 08:11
21F:→ maniaque: 若楼主是以声请人角色在问这问题,就是等公告完成 03/05 08:12
22F:→ maniaque: 完成後三个月内声请除权判决,法院判准後 03/05 08:12
23F:→ maniaque: 再将判决拿给发出股票的公司,请求补发该股票 03/05 08:13
24F:→ tatani: 是的,我已经有看到法院公告在网站了,目前是在等时间到进 03/05 14:12
25F:→ tatani: 行下一步,只是被这文字弄的有点疑惑,到底是4个月内要做 03/05 14:12
26F:→ tatani: 完,还是4个月满没人异议,我再进行下一步 03/05 14:12
27F:→ tatani: 我是提出股票遗失,要申请补发的人 03/05 14:16
28F:→ maniaque: 就是届满再动作,"实际届满时点"请参考楼上几位大大的 03/05 15:01
29F:→ tatani: 感谢解惑, 那我就等4个月满, 马上进行下一步 03/05 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