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9901 ()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校規之規定
時間Sun Mar 2 20:06:25 2025
請問若有某校依照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訂定一個校規:
不按時繳交週記、聯絡簿、作業或通知單回條者。
此條校規是否有違憲法第22條及違反法律授權原則?
抱歉,我這不是作業,我是突然想到,我也不是學生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50.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740917187.A.A71.html
※ 編輯: ms9901 (1.172.50.17 臺灣), 03/02/2025 20:15:15
1F:推 saccharomyce: 重點是比例原則、申訴管道。03/02 21:03
因為我查不到有啥法授權違反這條就可以記警告,而且不交這些東西應該也不防礙他人或
影響社會秩序吧?
※ 編輯: ms9901 (1.172.50.17 臺灣), 03/02/2025 21:06:39
2F:→ endlesschaos: 憲22在處理的是基本權問題 所以是你要先說出來被記 03/02 21:12
3F:→ endlesschaos: 警告侵犯了學生什麼基本權 而且根據釋字443也不是 03/02 21:13
4F:→ endlesschaos: 所有的權利或給付都有法律保留原則適用 03/02 21:14
5F:→ KKyosuke: 你都說依照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了 03/02 22:35
6F:→ KKyosuke: 這就是法律授權啊 03/02 22:36
7F:→ KKyosuke: 雖然只是法規命令位階的授權 但這就是授權 03/02 22:36
因為依照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裡面沒有哪一條授權學校可以訂不按時繳交週記、聯絡簿、作業或通知單回條者。
就可以記警告阿
那另外記警告的話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只是不交而已就要記過,會不會殺雞用牛刀?
也另外是否違反學生受教權?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07:35:13
而且不交那些東西如果依照憲法22條
是有妨害甚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了?
因為之前有判說跨性別使用女廁無須他人同意的案例
那如果依照這道理的話
不交他們規定這些東西也沒妨礙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阿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07:39:30
https://tinyurl.com/22ke5fse
先前有這個案例
跨性別者有依自我性別認同生活的權利,妞妞使用女廁並不妨害他人使用廁所,也不需要
其他人的同意
那不按時繳交週記、聯絡簿、作業或通知單回條者。
應該也沒有妨礙他人阿
這樣是否違憲?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08:07:11
8F:推 Lailungsheng: 你應該引用憲法:人民有自由^_^ 03/03 08:14
憲法23條?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08:16:54
算了,當我沒問
我只是很不甘心當學生時候這樣被學校耍著玩
然後當時又甚麼都不懂,也不知道該怎麼反擊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08:30:12
9F:推 iscu: 讓老師比較好管教學生,不然老師光把精力耗在這邊就夠了 03/03 08:58
10F:→ iscu: 讓老師額外耗費精力去處理 你說是不是影響他人 03/03 09:00
11F:→ maniaque: 笑笑,樓主問題不在於學校過程 03/03 09:00
12F:→ maniaque: 只是不願意對自己現在的人生負責,於是怪罪於過去 03/03 09:01
13F:→ maniaque: 就像無能勇者打怪失敗,怪罪隊輔奶媽一樣 03/03 09:03
隨便你怎麼解釋
我對也好錯也好
輪不到你這樣酸我
而且這種校規設計本來就有問題
尤其他後面三小回條不交就記警告
有那麼誇張的嗎?
15F:→ Lailungsheng: 對的,你不能挑對你有利的享受啊,不懂的話就是老 03/03 09:13
16F:→ Lailungsheng: 師沒教好,你自己也沒有用心 03/03 09:13
我高中都已經是2x年前事情了
那年代還是高中還是三民主義
然後又很封閉
我只覺得很懊悔當初沒上網查怎麼反擊方法
學校這點也是只挑對他們有利的阿
不要一直光酸我
不交這些東西就要記警告
有嚴重到這種地步嗎?
尤其最後面那甚麼回條的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09:20:18
說真的這關我人生成功失敗與否甚麼事情
我現在是想要探討這種校規的合法性
能不能就事論事
因為根本就很奇怪
跨性別要上女廁都不用他人同意,也不妨礙他人了
不交他規定那些東西也不妨礙他人
憑甚麼不交學校可以濫權記學生警告?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09:40:57
17F:→ saccharomyce: 那個年代就不用想太多了 師生還是特別權力關係 03/03 09:45
18F:→ saccharomyce: 只要懲罰沒有到退學 那就是學校裁量權 03/03 09:46
但是一直記警告下去,滿三大過就退學阿
然後我真的想說
我身邊兩個朋友
一個是在家接日文翻譯案子
一個不知道玩啥投資我也看不懂
兩個都不甩國民年金
也沒怎樣
那為什麼不交那些鬼東西學校有權記過?
麻煩就事論事好嗎?
我身邊啃老族朋友多的事
根本沒啥好酸的
我是要講這校規適法性在哪裡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09:54:17
我是看不懂
單身不甩國民年金都沒事了
學校憑甚麼不交那些鬼東西,尤其還回條就能記警告?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10:00:05
19F:→ saccharomyce: 戒嚴那個年代說殺就殺的 什麼鬼適法性 03/03 10:03
我那年代早就解嚴了啦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10:05:05
20F:→ saccharomyce: 那就是進入特別權力關係的時代 03/03 10:07
21F:→ saccharomyce: 解釋上把學生當成軍人、公務員看待 03/03 10:08
22F:→ saccharomyce: 上命下從 給予懲處是機關的權力 03/03 10:08
23F:→ saccharomyce: 只有動到學生身分的問題 才能去打行政訴訟 03/03 10:09
他一直記過記到讓學生三大過退學這樣有沒影響學生身分?
而且這種校規到現在2025還有
還沒改掉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10:12:38
24F:→ saccharomyce: 當時就是要等到被退學才能打訴訟 03/03 10:26
我看現在也一樣...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10:29:41
25F:→ maniaque: 現在要找到三大過退學的高中職,就跟日本製壓縮機一樣 03/03 11:27
26F:→ maniaque: 這種小打小鬧基本上都有愛校服務之類的銷過手段 03/03 11:28
27F:→ maniaque: 高中職不是義務教育 03/03 11:28
這可能又另當別論
重點是訂這種校規到底是?
完全沒有法源依據
而且不交那些東西有很嚴重到需要記過嗎?
國民年金一堆人不甩也不怎樣
而且最重要最後面連個甚麼回條沒交就要記警告?
大砲打小鳥?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11:54:07
算了
當我白問
請版主刪除我這篇廢文吧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11:58:47
28F:→ maniaque: 你只想要自己想要的答案,根本不接受別人的意見,不是嗎? 03/03 11:59
我不想無意義的鬥嘴了
請版大刪除文章吧
上面還離題-_-
※ 編輯: ms9901 (1.172.50.199 臺灣), 03/03/2025 12:03:25
29F:噓 debaucher: ??? 03/03 12:29
30F:噓 ultratimes: 你是不知道不簽聯絡簿有多嚴重嗎? 03/05 12:37
31F:→ iscu: 警告記過什麼的 實質上就是打操性分數而已 03/05 17:46
32F:→ iscu: 記警告上百隻的當年也看過幾個, 就不痛不癢的事~ 03/05 17:54
33F:噓 WindT: 記過會怎樣嗎?反擊個鬼 03/05 18:16
34F:→ WindT: 我媽要老師打好打滿,不是活得挺好 03/05 18:17
35F:推 OAzenO: 影響身分的懲罰才有討論的必要 記過警告並不影響學生身分 03/05 21:51
36F:→ R2003: ...授權原則不是指立法者(此為學校)訂的每條規定都要上層 03/14 01:25
37F:→ R2003: 有寫才能訂,而是授予(學校)訂定規定的權力,至於規定為何 03/14 01:26
38F:→ R2003: 則是學校(立法者)的立法餘地,當然前提是不能牴觸上位法 03/14 01:27
39F:→ R2003: 然後你給的case,我看不懂你的論述 03/14 01:33
40F:→ R2003: 如果是指為何前者可以合法,後者違規 03/14 01:35
41F:→ R2003: 因為前者具有憲法重要性,後者沒有。 03/14 01:36
42F:→ R2003: 後者沒有的原因就跟樓上O大寫的一樣 03/14 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