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our1756 (華仔)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租屋提早退租問題
時間Mon Feb 10 21:36:08 2025
請問以下條約內容,如果因故需提前終止合約,有在一個月前告知,這樣還需要賠償一個
月租金嗎?
(一)租期届滿前,雙方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二)依前項約定得终止租约者,租赁之一方應於至少一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
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壹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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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aniaque: 契約未滿期中止,原則就是要付違約金(除非對造同意不收) 02/11 14:28
2F:→ maniaque: 認真說的話,這兩條文,擬得不太好 02/11 14:28
3F:→ maniaque: 第一條是原則性宣示,而第二條應就一方欲發動解約時之 02/11 14:34
4F:→ maniaque: 補償對造之金額,以及惡性中止之額外罰則 02/11 14:34
5F:→ maniaque: 又或者當初設計有期滿自動續約的條文存在 02/11 14:35
6F:→ maniaque: 那一方租約滿期前一個月通知不再續租,就無違約金之條件 02/11 14:36
7F:→ maniaque: 換句話講,樓主那兩條適用滿期自動續約一次的情況 02/11 14:36
8F:→ four1756: 謝謝解釋。第一項他是勾選項,有 「得 」與 「不得」, 02/12 07:45
9F:→ four1756: 合約是勾在「不得」上。第二條是否可以理解成:當第一 02/12 07:46
10F:→ four1756: 項勾「得」時,仍須於一個月前提前告知;若勾「不得」, 02/12 07:46
11F:→ four1756: 則提前解約就需付違約金 02/12 07:46
12F:推 maniaque: 若是選擇題的組合,那參照第二,租期未滿中止就以違約論處 02/12 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