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etaimeaussi (戈木人口心耳)
看板LAW
標題[法規] 法律公告期間問題
時間Tue Feb 4 17:35:02 2025
法律版新年好:
因為招開區權會議,公寓大廈34條有規定會後15天須將會議記錄公告並且送達各區權人
。剛好在過年連續假日前一天開會,會後隔天郵局就休年假到昨天開工,這樣是否
15天內的公告期限是否可引用民法122條應為意思表示的規定,連續休息日次日就是到
昨天才算是第2日呢?
感激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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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不是 02/04 17:40
2F:→ KKyosuke: 民法122條的意思是如果期限的截止日是休假日的話 就以 02/04 17:41
3F:→ KKyosuke: 假日的次日當成期限 02/04 17:41
4F:→ KKyosuke: 你舉的例子因為今年年假低於15天 所以期限還沒到 就跟 02/04 17:42
5F:→ KKyosuke: 正常沒放假一樣算日數 02/04 17:42
6F:→ jetaimeaussi: 感謝K大,這樣我得趕緊公告跟寄發通知信了! 02/04 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