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ppyrun (小黃)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房屋租賃合約問題
時間Sun Dec 15 18:18:36 2024
各位前輩好:
家父目前退休後將自己房屋出租給他人營業是用,合約訂每月一號收取當月租金,並且已
收兩個月押金,合約明定「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兩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
限催告,仍不為支付,出租人得提前終止契約。」,但是現在承租人本月至今尚未繳交房
租,請問是否遲付兩個月計算要含押金?也就是說我要等遲付四個月才能開始催告?還是
不需要計算押金月數,只要遲付12月及明年1月1日皆未給付,我就可以開始寄發存證信函
?另外因為家父第一次出租,因此不懂合約要公證,請問事後是否可以單獨將合約提出公
證需求?還是一定要雙方同意始可公證?以上兩個問題再麻煩各位前輩指教,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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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iscu: 扣掉押金還欠2個月 也就是四個月不繳錢的意思沒錯 12/15 21:13
2F:→ iscu: 不過看來你們是拿書局的範本對吧~ 租給營業用可以限制嚴格 12/15 21:16
3F:→ iscu: 一些, 但是你們已經簽了就只能照著走~ 12/15 21:16
4F:→ happyrun: 謝謝指教,因屬第一次出租,也只想到用政府提供的定型 12/15 21:58
5F:→ happyrun: 化契約範本,以後會多加注意。 12/15 21:58
6F:推 SiaoBen1996: 公證要雙方簽約在場 可以約民間公證人 12/16 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