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nowyfat (阿妹)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個資法問題請教
時間Thu Dec 5 13:49:55 2024
為方便閱讀,直接以第三人稱方式敘述
「A向民間融資機構借貸
未經B的同意
將B的姓名、電話填為好友聯絡人
導致B接到數十通追債電話
並且對方直接告知
是A提供B的電話
要求B協助聯繫A」
請問這樣適用個資法第41條嗎?
另外B去報案
對方說A沒有獲得利益
請B只能報民事
這樣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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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maniaque: 你平常寫的一些申請書,蝦米碗糕書,有要你填緊急聯絡人的12/05 15:01
2F:→ maniaque: 有先打電話跟對方取得同意才寫嗎?? ^_^12/05 15:02
屙...其實我真的會跟對方講...
3F:→ maniaque: 若今天討債的利用聯絡電話過頭,到了侵權了,就走民事啊12/05 15:03
4F:→ maniaque: 畢竟B沒有接電話的義務,卻被依直打腳....12/05 15:03
5F:→ KKyosuke: B要做的是告知融資機構跟A不熟無法聯絡上 請機構不要再12/05 15:05
6F:→ KKyosuke: 打 現在違反個資法義務的是A12/05 15:05
抱歉,沒有述明清楚
報案是告A沒錯
因為跟A根本不熟
7F:→ KKyosuke: 如果仍然繼續騷擾就可以處理了12/05 15:05
8F:→ maniaque: 其實熟不熟應該關係不大,B本身就沒有連絡A的義務在....12/05 15:07
9F:→ KKyosuke: 報案..看你怎麼報的 但判斷有沒有違法的絕對不是警察12/05 15:07
10F:→ KKyosuke: 講不熟當然是要告訴融資公司說再打來沒用啊...12/05 15:07
11F:→ maniaque: 就算電話打來當下,B跟A的距離是 [-10cm] 的時候12/05 15:07
※ 編輯: snowyfat (223.137.127.233 臺灣), 12/05/2024 15:4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