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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狀況就是一般車禍(車損) , 法官要求原告提出被告過失(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已經做功課整理出一些過失 , 但不一定得到法官認可! 之後爬文又發現有"無過失責任" : 指在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 也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想請教若法官認為原告還是無過失 , 但在損害發生情況下 , 還需要賠償? 還是單純求償對象錯誤 , 非駕駛而是駕駛的貨運公司! 狀況:前車彈出不明物體(無法判定車上還是路上)導致後車車損 行車紀錄器明顯拍出狀況 , 但仍被要求提出被告過失! 我知道前車很無辜 , 但同樣我也很無辜 , 加上前車態度不佳所以想堅持到底! 懇請法律達人指明一個方向 , 讓小弟努力看看!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7.94.11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733279217.A.7EA.html ※ 編輯: FFFAAA (223.136.61.136 臺灣), 12/04/2024 10:35:14
1F:推 KKyosuke: 只有特定情況才有無過失責任的適用 12/04 10:53
2F:推 maniaque: 無過失責任在消保法,企業那邊的事情12/04 10:53
3F:→ maniaque: 車禍雙方立場相等,哪來的無過失責任可談?12/04 10:54
4F:推 leptoneta: 若司機無過失 表示公司監督管理沒問題 當然也沒過失12/04 10:57
5F:→ maniaque: 假若你不能判斷集中的物件是車上掉落或者是本身就在路上 12/04 10:58
6F:→ maniaque: 那我個人建議你也要把道路管理單位也一起抓出來提告12/04 10:58
7F:→ maniaque: 此時你才會遇到 無過失責任但要賠償 的實際案例12/04 10:59
8F:→ maniaque: 就是道路管理單位12/04 10:59
9F:→ maniaque: 東西存在道路->管理單位有定期清除,但東西剛好在空檔掉12/04 11:01
10F:→ maniaque: 在路上,也沒有其他用路人通知管理單位排除12/04 11:01
11F:→ maniaque: 在管理單位下次來巡視路況前,東西被碾壓,彈到你的玻璃12/04 11:02
12F:→ maniaque: 道路單位不可能隨時隨地巡邏掉落物,但本身仍是管理單位12/04 11:02
13F:→ maniaque: 也有照安排的期間去巡邏,也沒有其他用路人通知管理單位12/04 11:03
14F:→ maniaque: 這就是 無過失責任 適用的情境 了12/04 11:03
15F:→ maniaque: 你要討足額是很難啦,但或許把能告的都告一告 12/04 11:06
16F:→ maniaque: 或許在調解庭那邊看能不能得到一些比較可接受的結果12/04 11:07
17F:→ maniaque: 人喝水都可能會嗆死了,難道因為喝水嗆死,要告給水的12/04 11:07
18F:→ maniaque: 服務生幾百萬賠償嗎?12/04 11:08
調解委員會對方根本沒去所以才上法院,加上提出證據法官認為是“事實”(行車記錄器 ),所以要求原告提出被告過失。 另外並沒有要求全部損失,時間成本加上所有開銷,早超過車體損好幾倍。 單純第一次開庭上法院被法官電的咪咪冒冒,希望再上訴準備一些資料至少可以有些對答 。(畢竟非法律系那可能懂這麼多)(光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也是回來才知道法官 到底再說三小!) 原告也提出WHY開車濺出去水造成路人損害有賠償,而彈出不明物體卻得不到應有賠償? 法官:開車路上小石頭可以注意到?(那下雨天雨水透明就能注意到?)(當下沒如此反 應) 原告要求被告要提出有正常駕駛能力(駕照+無酒駕),因為被告根本連警局都沒去做筆 錄,而初判表就可以判別出來?(初判表沒依據原告提出證據,後續有提供更明顯影像) 法官:要求原告提出被告過失! 以上---------------------以上 後續回來做功課才發現“無過失責任”,法院上法官好像有提起過,所以特來請教再上訴 能否提起這法律! https://i.imgur.com/e4E1TLr.jpeg 抱歉,小弟真的是法盲,所以才來請教!畢竟法律是保護懂得人而不是對的人。 ※ 編輯: FFFAAA (223.136.61.136 臺灣), 12/04/2024 11:44:03
19F:推 WindT: 道路上壓過去彈出來,被告基本上無過失......你要證明被告12/04 11:24
20F:→ WindT: 車輛掉出來,這樣被告管理車輛顯然有過失12/04 11:25
21F:推 WindT: 你依據的民法侵權行為就是要故意過失,無過失是另一個世界 12/04 11:27
22F:→ WindT: 觀,跟本案毫無關係12/04 11:27
23F:→ maniaque: 開車濺到水? 你要先回頭看"法條"啊 12/04 11:45
24F:→ maniaque: 法條有無對於行經何種路況路面時,駕駛人應要做何防禦?12/04 11:46
25F:→ maniaque: 而樓主這個案子,你連自碾或者是掉落都 查不清楚了12/04 11:48
26F:→ maniaque: 你怎麼求償???? 12/04 11:48
27F:→ maniaque: 說真的,你不是法盲,你是"固執郎" 12/04 11:50
28F:→ maniaque: 不要到處拿著法律告人,卻又自稱自己法盲好嗎12/04 11:51
不否認確實有點固執,但小弟確實是法盲,以上這些都是上法院後被法官“電”完做功課 得來的,光時了解這些跟追資料,間成本就超過車損好幾倍了。 依邏輯+影像初步可以判定是輪胎捲起來,但東西也可能卡在輪胎,車上掉下再被輪胎捲 起來(強詞奪理)。 法官:原告開車前會檢查輪胎? 原告:會! 原告:石頭會動,不是因為前車物理運動而作動? 法官:原告開車路上小石子可以看到? 原告:可以,沒避開就叫保險陪!(反應沒這麼快,所以沒如此回答) 可以理解前車無奈(莫名被告),趕羚羊草支擺,我也很“雖小”好嗎?準備要下交流道 就被前車噴出不明物體砸車! 難得行車記錄器拍到(剛換號稱4K行車記錄器),信心滿滿上法院卻被法官羞辱無地自容 ,淦!這難道不是法盲? 雖然被電完後爬文勝率確實不高(貼近0),但“奇摸及”就是不爽,明明也是被害人卻 求償 無門! 訴訟費1000+1500,至少再上法院靠北一下也爽,至少努力過了! ※ 編輯: FFFAAA (223.136.61.136 臺灣), 12/04/2024 12:16:36
29F:推 saccharomyce: 是也不用這麼兇啦12/04 11:58
30F:→ maniaque: 從你敘述開庭狀況,隔著螢幕都感覺法官已經很不爽你了~~~12/04 11:59
31F:→ saccharomyce: 民法191-2已經推定開車造成他人損害的一方有過失12/04 12:01
32F:→ maniaque: [法盲]這個詞,不是一個[我就是要告死你]的人可以自謙的12/04 12:02
講真的這是第一次上法院告人,假設我如果是被告也會覺得很無辜莫名被告,但同時我也 會通知我保險直接處理(有保物損)。(不然買保險要幹嘛?) 我也不是要咬住對方不放,行車記錄器都拍到被告噴出來,難道我找法官索賠?! 我沒要告死人態度,單純被告連鳥我都不鳥(可能知道無責)(同時也不想出險、無責何 必出險),如果我是被告也會如此反應! 經一事長一智,淦!
33F:→ saccharomyce: 但看起來行車紀錄器影像已經推翻這個推定12/04 12:02
34F:→ maniaque: 88年新增191-2 目的是為了明確界定動力車輛的肇事責任12/04 12:07
35F:→ maniaque: 本質上你可以看作是明確化駕駛人義務12/04 12:09
36F:→ maniaque: 就像樓主提到的濺水濕衣這種案例12/04 12:09
37F:→ maniaque: 下過大雨,高速行經水窪,路邊有人,沒放慢速度,就適用12/04 12:10
38F:→ maniaque: 畢竟法規就是要你注意車行方向路況12/04 12:11
※ 編輯: FFFAAA (223.136.61.136 臺灣), 12/04/2024 12:18:26 ※ 編輯: FFFAAA (223.136.61.136 臺灣), 12/04/2024 12:28:39
39F:→ maniaque: 唉~~~你都知道要靠法律告人了.... 12/04 12:21
原本以為調解委員會就解決,但被告就放鳥我在那邊等2小時,只好跑法院訴苦、再被法 官洗臉! 法官確實對於原告“法盲”很生氣,光向她請教“應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是三小?她 就整個覽趴火了! ※ 編輯: FFFAAA (223.136.61.136 臺灣), 12/04/2024 12:39:25
40F:推 KKyosuke: 他是裁判 規則你要自己搞清楚而不是在場上問裁判... 12/04 12:43
41F:→ KKyosuke: 裁判沒有幫你的道理12/04 12:43
法官確實是裁判沒義務要解釋法律含義!但還是指出一條“冥路”給原告,只要能說服法 官即可! 所以原告又花了1500,準備再探法官尖酸刻薄的容顏。(年輕應該很漂亮) 最後還是請教各位大師,有哪些方向可以再努力看看,至少別5分鐘就敲鈴下課。感謝! ※ 編輯: FFFAAA (223.136.61.136 臺灣), 12/04/2024 13:03:18
42F:→ endlesschaos: 大家人真好 整體看下來你就是因為裁判沒有在比賽中 12/04 13:51
43F:→ endlesschaos: 教你該怎麼贏 所以你就開始譏諷裁判甚至攻擊人家外 12/04 13:51
44F:→ endlesschaos: 貌啊 說真的 你如果想讓你的隊伍勝利 不是該去找12/04 13:51
45F:→ endlesschaos: 個合格的軍師或教練(律師) 他就會耐心跟你解釋什麼12/04 13:52
46F:→ endlesschaos: 是過失責任和無過失責任 你也不需要跟裁判盧半天了 12/04 13:52
47F:→ endlesschaos: 嗎?你不願意找教練 然後又堅持自己球技不好(法盲)12/04 13:52
48F:→ endlesschaos: 硬是上場比賽又跟裁判過不去 一整個就是找自己麻煩 12/04 13:53
文章已經說過我準備一些被告過失,會不會再被法官打槍不能確定,確實應該找更專業人 員諮詢。單純不符合賠償金額,所以上來討教! 另外稍微諷刺感覺確實不能否認,30分後刪文避免其他人感到不適! 感謝您的提醒! ※ 編輯: FFFAAA (223.136.61.136 臺灣), 12/04/2024 14:00:12
49F:→ jesil: 刪文或是清空內文都是水桶 12/04 14:08
那就放著吧! ※ 編輯: FFFAAA (223.136.61.136 臺灣), 12/04/2024 14:25:38
50F:推 iscu: 這案也只能自認倒霉,上法院不只浪費自己時間,更是浪費司法12/04 16:52
51F:→ iscu: 資源。你只繳幾千塊 但是消耗的社會成本遠高於此12/04 16:52
52F:→ saltlake: 花錢委託律師就能得到該師耐心解釋? 據版上其他網友他文 12/04 18:13
53F:→ saltlake: 反應,律師是種對職業時間仔細計畫的行業,且之前也有12/04 18:15
54F:→ saltlake: 網友抱怨自己委任律師後很少找得到對方討論案情啥的 12/04 18:15
55F:推 KKyosuke: 你肯按時計費律師絕對7-24隨傳隨到喔 12/04 22:21
56F:→ saltlake: 所以囉~抱怨律師部親人的網友看到囉? 記得隨時投幣充值 12/04 23:45
57F:→ saltlake: 自己的委託律師以使其保持和藹可親~~ 12/04 23:46
58F:→ CCWck: 191-2是推定過失責任,不是無過失責任 12/05 02:01
59F:→ CCWck: 而且車損應該是告侵權行為吧,侵權行為肯定是過失責任,不 12/05 02:06
60F:→ CCWck: 可能無過失責任。通常是契約行為才有無過失責任的可能 12/05 02:06
目前也針對被告過失有做準備,但會不會被推翻機率應該是不小? 另外“過失責任是一般原則,適用於一般領域;無過失責任是特殊原則,只適用於個別領 域。” 這就是原告比較不解的地方,所以上來請教! https://hs.nnkieh.tn.edu.tw/modules/tad_web/news.php?WebID=14&NewsID=2563 假設硬要扯上契約合約,被告與雇主也存在僱用契約,被告雖無過失責任,但損害前提下 ...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63736 Case狀況不太相同,所以上來請教! ※ 編輯: FFFAAA (111.249.191.152 臺灣), 12/05/2024 06:54:19
61F:→ CCWck: 乘客和客運業者有運輸契約,前後車沒有契約關係啊 12/05 07:13
被告與雇主有僱用契(亂扯關係) 目前對於“過失責任是一般原則,適用於一般領域;無過失責任是特殊原則,只適用於個 別領 域。” 想請問特殊原則、個別領域所代表? Google這兩者條是對立又不衝突?含義又無法理解,所以請教各位大大,感謝! ※ 編輯: FFFAAA (223.140.8.245 臺灣), 12/05/2024 09:01:06
62F:推 endlesschaos: 簡單來說 你有跟人家訂契約有拿錢 就該認真處理別12/05 15:22
63F:→ endlesschaos: 人的事情 一旦出包就會認定你有問題 但你在路上跟 12/05 15:22
64F:→ endlesschaos: 人家碰撞又沒事先講好也沒收對方錢 那就回歸到看誰12/05 15:22
65F:→ endlesschaos: 不小心出包就要誰負責的原則 12/05 15:22
清楚明白! 個人還是著重在過失舉證,感謝解釋! ※ 編輯: FFFAAA (223.140.8.245 臺灣), 12/05/2024 16:00:45 ※ 編輯: FFFAAA (223.140.8.245 臺灣), 12/05/2024 16: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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