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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状况就是一般车祸(车损) , 法官要求原告提出被告过失(应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 已经做功课整理出一些过失 , 但不一定得到法官认可! 之後爬文又发现有"无过失责任" : 指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即使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想请教若法官认为原告还是无过失 , 但在损害发生情况下 , 还需要赔偿? 还是单纯求偿对象错误 , 非驾驶而是驾驶的货运公司! 状况:前车弹出不明物体(无法判定车上还是路上)导致後车车损 行车纪录器明显拍出状况 , 但仍被要求提出被告过失! 我知道前车很无辜 , 但同样我也很无辜 , 加上前车态度不佳所以想坚持到底! 恳请法律达人指明一个方向 , 让小弟努力看看! 感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01.137.94.11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33279217.A.7EA.html ※ 编辑: FFFAAA (223.136.61.136 台湾), 12/04/2024 10:35:14
1F:推 KKyosuke: 只有特定情况才有无过失责任的适用 12/04 10:53
2F:推 maniaque: 无过失责任在消保法,企业那边的事情12/04 10:53
3F:→ maniaque: 车祸双方立场相等,哪来的无过失责任可谈?12/04 10:54
4F:推 leptoneta: 若司机无过失 表示公司监督管理没问题 当然也没过失12/04 10:57
5F:→ maniaque: 假若你不能判断集中的物件是车上掉落或者是本身就在路上 12/04 10:58
6F:→ maniaque: 那我个人建议你也要把道路管理单位也一起抓出来提告12/04 10:58
7F:→ maniaque: 此时你才会遇到 无过失责任但要赔偿 的实际案例12/04 10:59
8F:→ maniaque: 就是道路管理单位12/04 10:59
9F:→ maniaque: 东西存在道路->管理单位有定期清除,但东西刚好在空档掉12/04 11:01
10F:→ maniaque: 在路上,也没有其他用路人通知管理单位排除12/04 11:01
11F:→ maniaque: 在管理单位下次来巡视路况前,东西被碾压,弹到你的玻璃12/04 11:02
12F:→ maniaque: 道路单位不可能随时随地巡逻掉落物,但本身仍是管理单位12/04 11:02
13F:→ maniaque: 也有照安排的期间去巡逻,也没有其他用路人通知管理单位12/04 11:03
14F:→ maniaque: 这就是 无过失责任 适用的情境 了12/04 11:03
15F:→ maniaque: 你要讨足额是很难啦,但或许把能告的都告一告 12/04 11:06
16F:→ maniaque: 或许在调解庭那边看能不能得到一些比较可接受的结果12/04 11:07
17F:→ maniaque: 人喝水都可能会呛死了,难道因为喝水呛死,要告给水的12/04 11:07
18F:→ maniaque: 服务生几百万赔偿吗?12/04 11:08
调解委员会对方根本没去所以才上法院,加上提出证据法官认为是“事实”(行车记录器 ),所以要求原告提出被告过失。 另外并没有要求全部损失,时间成本加上所有开销,早超过车体损好几倍。 单纯第一次开庭上法院被法官电的咪咪冒冒,希望再上诉准备一些资料至少可以有些对答 。(毕竟非法律系那可能懂这麽多)(光应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也是回来才知道法官 到底再说三小!) 原告也提出WHY开车溅出去水造成路人损害有赔偿,而弹出不明物体却得不到应有赔偿? 法官:开车路上小石头可以注意到?(那下雨天雨水透明就能注意到?)(当下没如此反 应) 原告要求被告要提出有正常驾驶能力(驾照+无酒驾),因为被告根本连警局都没去做笔 录,而初判表就可以判别出来?(初判表没依据原告提出证据,後续有提供更明显影像) 法官:要求原告提出被告过失! 以上---------------------以上 後续回来做功课才发现“无过失责任”,法院上法官好像有提起过,所以特来请教再上诉 能否提起这法律! https://i.imgur.com/e4E1TLr.jpeg 抱歉,小弟真的是法盲,所以才来请教!毕竟法律是保护懂得人而不是对的人。 ※ 编辑: FFFAAA (223.136.61.136 台湾), 12/04/2024 11:44:03
19F:推 WindT: 道路上压过去弹出来,被告基本上无过失......你要证明被告12/04 11:24
20F:→ WindT: 车辆掉出来,这样被告管理车辆显然有过失12/04 11:25
21F:推 WindT: 你依据的民法侵权行为就是要故意过失,无过失是另一个世界 12/04 11:27
22F:→ WindT: 观,跟本案毫无关系12/04 11:27
23F:→ maniaque: 开车溅到水? 你要先回头看"法条"啊 12/04 11:45
24F:→ maniaque: 法条有无对於行经何种路况路面时,驾驶人应要做何防御?12/04 11:46
25F:→ maniaque: 而楼主这个案子,你连自碾或者是掉落都 查不清楚了12/04 11:48
26F:→ maniaque: 你怎麽求偿???? 12/04 11:48
27F:→ maniaque: 说真的,你不是法盲,你是"固执郎" 12/04 11:50
28F:→ maniaque: 不要到处拿着法律告人,却又自称自己法盲好吗12/04 11:51
不否认确实有点固执,但小弟确实是法盲,以上这些都是上法院後被法官“电”完做功课 得来的,光时了解这些跟追资料,间成本就超过车损好几倍了。 依逻辑+影像初步可以判定是轮胎卷起来,但东西也可能卡在轮胎,车上掉下再被轮胎卷 起来(强词夺理)。 法官:原告开车前会检查轮胎? 原告:会! 原告:石头会动,不是因为前车物理运动而作动? 法官:原告开车路上小石子可以看到? 原告:可以,没避开就叫保险陪!(反应没这麽快,所以没如此回答) 可以理解前车无奈(莫名被告),赶羚羊草支摆,我也很“虽小”好吗?准备要下交流道 就被前车喷出不明物体砸车! 难得行车记录器拍到(刚换号称4K行车记录器),信心满满上法院却被法官羞辱无地自容 ,淦!这难道不是法盲? 虽然被电完後爬文胜率确实不高(贴近0),但“奇摸及”就是不爽,明明也是被害人却 求偿 无门! 诉讼费1000+1500,至少再上法院靠北一下也爽,至少努力过了! ※ 编辑: FFFAAA (223.136.61.136 台湾), 12/04/2024 12:16:36
29F:推 saccharomyce: 是也不用这麽凶啦12/04 11:58
30F:→ maniaque: 从你叙述开庭状况,隔着萤幕都感觉法官已经很不爽你了~~~12/04 11:59
31F:→ saccharomyce: 民法191-2已经推定开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方有过失12/04 12:01
32F:→ maniaque: [法盲]这个词,不是一个[我就是要告死你]的人可以自谦的12/04 12:02
讲真的这是第一次上法院告人,假设我如果是被告也会觉得很无辜莫名被告,但同时我也 会通知我保险直接处理(有保物损)。(不然买保险要干嘛?) 我也不是要咬住对方不放,行车记录器都拍到被告喷出来,难道我找法官索赔?! 我没要告死人态度,单纯被告连鸟我都不鸟(可能知道无责)(同时也不想出险、无责何 必出险),如果我是被告也会如此反应! 经一事长一智,淦!
33F:→ saccharomyce: 但看起来行车纪录器影像已经推翻这个推定12/04 12:02
34F:→ maniaque: 88年新增191-2 目的是为了明确界定动力车辆的肇事责任12/04 12:07
35F:→ maniaque: 本质上你可以看作是明确化驾驶人义务12/04 12:09
36F:→ maniaque: 就像楼主提到的溅水湿衣这种案例12/04 12:09
37F:→ maniaque: 下过大雨,高速行经水洼,路边有人,没放慢速度,就适用12/04 12:10
38F:→ maniaque: 毕竟法规就是要你注意车行方向路况12/04 12:11
※ 编辑: FFFAAA (223.136.61.136 台湾), 12/04/2024 12:18:26 ※ 编辑: FFFAAA (223.136.61.136 台湾), 12/04/2024 12:28:39
39F:→ maniaque: 唉~~~你都知道要靠法律告人了.... 12/04 12:21
原本以为调解委员会就解决,但被告就放鸟我在那边等2小时,只好跑法院诉苦、再被法 官洗脸! 法官确实对於原告“法盲”很生气,光向她请教“应注意 能注意 而未注意”是三小?她 就整个览趴火了! ※ 编辑: FFFAAA (223.136.61.136 台湾), 12/04/2024 12:39:25
40F:推 KKyosuke: 他是裁判 规则你要自己搞清楚而不是在场上问裁判... 12/04 12:43
41F:→ KKyosuke: 裁判没有帮你的道理12/04 12:43
法官确实是裁判没义务要解释法律含义!但还是指出一条“冥路”给原告,只要能说服法 官即可! 所以原告又花了1500,准备再探法官尖酸刻薄的容颜。(年轻应该很漂亮) 最後还是请教各位大师,有哪些方向可以再努力看看,至少别5分钟就敲铃下课。感谢! ※ 编辑: FFFAAA (223.136.61.136 台湾), 12/04/2024 13:03:18
42F:→ endlesschaos: 大家人真好 整体看下来你就是因为裁判没有在比赛中 12/04 13:51
43F:→ endlesschaos: 教你该怎麽赢 所以你就开始讥讽裁判甚至攻击人家外 12/04 13:51
44F:→ endlesschaos: 貌啊 说真的 你如果想让你的队伍胜利 不是该去找12/04 13:51
45F:→ endlesschaos: 个合格的军师或教练(律师) 他就会耐心跟你解释什麽12/04 13:52
46F:→ endlesschaos: 是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 你也不需要跟裁判卢半天了 12/04 13:52
47F:→ endlesschaos: 吗?你不愿意找教练 然後又坚持自己球技不好(法盲)12/04 13:52
48F:→ endlesschaos: 硬是上场比赛又跟裁判过不去 一整个就是找自己麻烦 12/04 13:53
文章已经说过我准备一些被告过失,会不会再被法官打枪不能确定,确实应该找更专业人 员谘询。单纯不符合赔偿金额,所以上来讨教! 另外稍微讽刺感觉确实不能否认,30分後删文避免其他人感到不适! 感谢您的提醒! ※ 编辑: FFFAAA (223.136.61.136 台湾), 12/04/2024 14:00:12
49F:→ jesil: 删文或是清空内文都是水桶 12/04 14:08
那就放着吧! ※ 编辑: FFFAAA (223.136.61.136 台湾), 12/04/2024 14:25:38
50F:推 iscu: 这案也只能自认倒霉,上法院不只浪费自己时间,更是浪费司法12/04 16:52
51F:→ iscu: 资源。你只缴几千块 但是消耗的社会成本远高於此12/04 16:52
52F:→ saltlake: 花钱委托律师就能得到该师耐心解释? 据版上其他网友他文 12/04 18:13
53F:→ saltlake: 反应,律师是种对职业时间仔细计画的行业,且之前也有12/04 18:15
54F:→ saltlake: 网友抱怨自己委任律师後很少找得到对方讨论案情啥的 12/04 18:15
55F:推 KKyosuke: 你肯按时计费律师绝对7-24随传随到喔 12/04 22:21
56F:→ saltlake: 所以罗~抱怨律师部亲人的网友看到罗? 记得随时投币充值 12/04 23:45
57F:→ saltlake: 自己的委托律师以使其保持和蔼可亲~~ 12/04 23:46
58F:→ CCWck: 191-2是推定过失责任,不是无过失责任 12/05 02:01
59F:→ CCWck: 而且车损应该是告侵权行为吧,侵权行为肯定是过失责任,不 12/05 02:06
60F:→ CCWck: 可能无过失责任。通常是契约行为才有无过失责任的可能 12/05 02:06
目前也针对被告过失有做准备,但会不会被推翻机率应该是不小? 另外“过失责任是一般原则,适用於一般领域;无过失责任是特殊原则,只适用於个别领 域。” 这就是原告比较不解的地方,所以上来请教! https://hs.nnkieh.tn.edu.tw/modules/tad_web/news.php?WebID=14&NewsID=2563 假设硬要扯上契约合约,被告与雇主也存在雇用契约,被告虽无过失责任,但损害前提下 ...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363736 Case状况不太相同,所以上来请教! ※ 编辑: FFFAAA (111.249.191.152 台湾), 12/05/2024 06:54:19
61F:→ CCWck: 乘客和客运业者有运输契约,前後车没有契约关系啊 12/05 07:13
被告与雇主有雇用契(乱扯关系) 目前对於“过失责任是一般原则,适用於一般领域;无过失责任是特殊原则,只适用於个 别领 域。” 想请问特殊原则、个别领域所代表? Google这两者条是对立又不冲突?含义又无法理解,所以请教各位大大,感谢! ※ 编辑: FFFAAA (223.140.8.245 台湾), 12/05/2024 09:01:06
62F:推 endlesschaos: 简单来说 你有跟人家订契约有拿钱 就该认真处理别12/05 15:22
63F:→ endlesschaos: 人的事情 一旦出包就会认定你有问题 但你在路上跟 12/05 15:22
64F:→ endlesschaos: 人家碰撞又没事先讲好也没收对方钱 那就回归到看谁12/05 15:22
65F:→ endlesschaos: 不小心出包就要谁负责的原则 12/05 15:22
清楚明白! 个人还是着重在过失举证,感谢解释! ※ 编辑: FFFAAA (223.140.8.245 台湾), 12/05/2024 16:00:45 ※ 编辑: FFFAAA (223.140.8.245 台湾), 12/05/2024 16: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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