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車禍肇事請人代處理算逃逸否
時間Tue Nov 26 17:13:12 2024
關於車禍肇事逃逸,刑法:
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揭條文第一項所謂逃逸,倘若駕駛人肇事當時,車上有乘客,然後駕駛人離開
現場,但離開前委託乘客代為處理車禍現場人與事,諸如通報醫院請求派遣救護
車,在事故現場放置標誌提醒其他車輛注意等等。這樣依舊要追究駕駛人「逃逸
」的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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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當然Y 11/26 17:15
2F:→ KKyosuke: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645號判決有比較明確的闡述 可以參考 11/26 17:17
3F:→ KKyosuke: 肇事人當然可以委託他人處理 但在警察來處理並表明身分 11/26 17:18
4F:→ KKyosuke: 前還是不能離開 11/26 17:18
5F:→ KKyosuke: 或是至少要讓被害人得知肇事人的身分 並同意他離開 11/26 17:18
6F:→ KKyosuke: 光打電話報案或叫救護車是不夠的 11/26 17:19
7F:推 saccharomyce: 最少要留下真實資料和聯絡方式 11/26 17:59
8F:→ maniaque: 之前有個類似的,最後也是沒以肇逃處理 11/26 18:41
9F:→ maniaque: 有明確交代駕駛身分,且未棄肇事對方安危不顧,不足構成 11/26 18:42
10F:→ maniaque: 逃逸的要件 11/26 18:42
11F:→ maniaque: 但若像是冒名頂替,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11/26 18:42
12F:推 forevernew: 判決本來就是個別法官的自由心證,反正有告有機會 11/26 21:20
13F:→ oresta: 乘客沒有救治義務,駕駛才有 11/26 21:33
14F:推 Lailungsheng: 如果坐救護車離開就不算吧?理論上救護車會比做筆 11/27 21:31
15F:→ Lailungsheng: 錄的警察先到(本人經驗 11/27 21:31
16F:推 maniaque: 看你打110 還是 119 ....而且交通隊也要看有無人力可派 11/27 22:20
17F:→ maniaque: 119若最近的分隊91已經派走,會派別區的來支援 11/27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