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1990822 (什麼東西?!)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使用未辦理繼承的遺產要付房租嗎?
時間Fri Nov 15 11:17:21 2024
[代po, 以下以朋友第一視角敘事]
各位先進大家好,我阿公於15年前(2010年)左右過世,
當時他的小孩共五位(含家父)因為繼承分配談不攏,遲遲沒有辦理繼承。
其中阿公有留下一間房子,我們這一家也就從阿公還活著的時候一直住在這間房子直到現
在。
而今年可能因為土地法73-1條,未辦理繼承的財產列管15年後就會被拍賣的原因,家父以
及
他幾位兄弟姐妹去辦理繼承,所有阿公的財產都變成了家父以及幾位兄弟姐妹共同持有。
現在遇到的問題是,今年辦理阿公遺產共同持有後,家父的那幾位兄弟姐妹要求我們家支
付從阿公過世到現在(2010-2024),中間這近15年居住在阿公留下房子的房租給他們。
想要請問各位先進,他們這樣要求是合理的嗎?我們需要支付嗎?
因為小弟的想法是,阿公從2010過世到現在2024了,中間他們都沒有去辦繼承,所以這近
15年的房子所有權人應該不是那幾位兄弟姐妹,這樣應該沒有權利跟我們索要這15年來非
他們所有的房子的房租才對?
如果真的要房租的話,應該也是今年他們辦理阿公遺產共同持有後,他們都有房子所有權
了才能開始跟我們收房租,且房租計價時間是從他們都去辦理繼承後才開始,過去15年未
辦理繼承的期間不能計價。
請問我這樣理解對嗎?還請各位先進賜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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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03.151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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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1990822 (101.12.103.151 臺灣), 11/15/2024 11:19:24
※ 編輯: g1990822 (101.12.103.151 臺灣), 11/15/2024 11:20:06
1F:→ iscu: 不對,要繳 頂多是金額可以商量11/15 11:24
2F:→ maniaque: 沒有租就沒有租金,能收取的叫做不當得利使用費,五年吧11/15 11:34
3F:→ maniaque: 只是收了大家要平分11/15 11:35
4F:→ maniaque: 至於之後要不要打租約,自己協商嘍11/15 11:35
5F:→ maniaque: 談不攏就是送法拍變價分割,然後看有無共有人願意高價標11/15 11:35
6F:→ maniaque: 要是共有人不標,那通常拍不出去,壓三拍剩64折再標下 11/15 11:36
7F:→ maniaque: 阿公活著不收,但這承諾到阿公葛屁那天就沒有用了 11/15 11:38
8F:推 jasonyeh: 不是租金,是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這部分的時效是5 年11/15 11:45
9F:→ jasonyeh: ,而且父親本身也有5分之1的應繼分,充其量也是5分之411/15 11:45
10F:推 jasonyeh: 繼承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就當然開始,有沒有辦理繼承登記11/15 11:48
11F:→ jasonyeh: 只是能否處分遺產的問題,平心而論,房屋是所有子女的遺 11/15 11:49
12F:→ jasonyeh: 產,你們家本來就不能單獨使用那麼久的時間 11/15 11:49
13F:→ maniaque: 看那種情況,應該是辦理公同共有吧11/15 11:53
14F:→ maniaque: 那每人定義上都是 1/1 .......:D11/15 11:53
15F:推 leptoneta: 阿公一死 遺產立刻變成繼承人共有 不會有無主物11/15 12:06
[代]
了解,感謝各位大大的賜教,受益良多!我再與家父報告一下
那應該是真的會需要付錢,只是如果是不當得利的話只需要付五年應該還OK
因為當初就沒有任何租約之類的合約
※ 編輯: g1990822 (101.12.103.151 臺灣), 11/15/2024 12:13:58
16F:→ leptoneta: 但默許你們無償居住15年 可能可以主張權利失效 11/15 12:13
[代]
@leptoneta
先進您好,小弟有針對不當得利請求權消滅時效去做查詢,查到的資料是消滅時效有15年
的年限,那請問一下這15年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呢?
是從2010阿公過世,遺產變共有的那一刻開始算起,還是要我們搬離(開始沒有對別人造
成權利損害)的那一刻開始算起呢?
例如如果我們2025搬離,那他們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會是在2025+15=2039,還是是2010+15=
2025呢?
謝謝
※ 編輯: g1990822 (101.12.103.151 臺灣), 11/15/2024 13:31:07
17F:→ maniaque: 不當得利是線性的,五年就是提出請求日往前五年內的範圍 11/15 14:31
18F:→ maniaque: 請求搬離對方站不住腳,因為令尊跟他們都是共有人 11/15 14:32
19F:→ maniaque: 建議貴家庭把事情分開來處理,該給的租金就得給 11/15 14:33
20F:→ maniaque: 至於請求遷讓,那用途就是看土地法的多數決而定 11/15 14:33
21F:推 WindT: 只能回溯追五年租金 11/15 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