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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題一:債務發生時間點為被繼承人離世前 美美於2024年離世,留下一棟房產給老公與一兒一女,三人決定以分割繼承方式,由兒女 各持有1/2,老公不持有,也無辦理拋棄繼承。請問若2026年時,老公的債主突然跑出來 ,表示在2020年時有欠債,請問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法院撤銷此分割協議? 若可以,撤銷後房屋是否變成三人各持有1/3,且債權人有權主張老公的1/3應拿去還債? @狀況題二:債務發生時間點為被繼承人離世後 美美於2024年離世,留下一棟房產給老公與一兒一女,三人決定以分割繼承方式,由兒女 各持有1/2,老公不持有,也無辦理拋棄繼承。請問若2026年時,老公因去賭博而欠下一 筆債務,請問此時債權人是否有權利主張撤銷分割協議? =========================================================================== 大家好 今年因為家母離世 第一次碰到處理房產繼承的問題 有先查過資料 但怕有遺漏或思慮不縝密之處 想上來請益一下專業意見 比較安心 參考資料: 民法第244 條規定: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以受益人於受益時 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 二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 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你是「拋棄繼承」還是「自願不拿遺產」?遺產分割協議被撤銷,一堂數百萬元的課! https://law77600.com/abandon-inheritance-vs-inheritance-agreement/#hui_dao_yi_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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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2當然是不行的 1要看債主知道的時間點 11/12 15:21
2F:推 leptoneta: 1.就是父親無償贈與子女財產 可以撤銷 11/12 16:27
3F:→ leptoneta: 重點在於債權人什麼時候知道這件事 攸關他能不能撤銷 11/12 16:28
4F:→ maniaque: 樓上的比喻有要修正的,繼承權跟繼承財產的支配權 11/12 16:40
5F:→ maniaque: 拋棄繼承的權利,債權人無從主張損債權 11/12 16:40
6F:→ maniaque: 但對於所繼承財產的實質支配(如分割協議,自己不分) 11/12 16:41
7F:→ maniaque: 自有損及繼承人於繼承發生前對己身負有債務的債權人權益 11/12 16:42
8F:→ maniaque: 第三人現在也已經不能發動剩餘財產分配 11/12 16:43
9F:→ maniaque: 若繼承人本身債務>應繼分,如欲防範債權人加以追索 11/12 16:44
10F:→ maniaque: 自應避免取得 對於財產的相關支配權 11/12 16:44
11F:→ maniaque: 不過,是否要用"贈與"去描述,又好像也不是說不行..... 11/12 16:46
12F:→ maniaque: 畢竟贈與又要扣贈與稅....:D 11/12 16:46
13F:推 endlesschaos: 1跟2都不行 遺產分割前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而非老公 11/13 13:11
14F:→ endlesschaos: 的個別財產 應繼分是在無遺囑且無遺產分割協議時所 11/13 13:12
15F:→ endlesschaos: 採取的比例 如果有協議的話就會按照協議走 沒有「 11/13 13:12
16F:→ endlesschaos: 無償贈與」的問題(不是你的財產要怎麼贈與?) 11/13 13:13
17F:→ endlesschaos: 2除了上面的原因之外 還有(1)債務成立在行為後以及 11/13 13:13
18F:→ endlesschaos: (2)賭債非法的問題 所以也不能撤銷 11/13 13:14
19F:推 KKyosuke: 協議可能因為損害債權被撤銷 11/13 13:26
20F:→ KKyosuke: 協議也是無償行為 11/13 13:26
21F:→ endlesschaos: 必須要是「以自己財產為客體」的無償行為才行 否則 11/13 14:52
22F:→ endlesschaos: 要是老公是基金會董事長做公益 豈不是每個行為都會 11/13 14:52
23F:→ endlesschaos: 被撤銷 11/13 14:52
24F:→ endlesschaos: 244的立法目的是在有前債的情況下 不得以有償或無 11/13 14:53
25F:→ endlesschaos: 償方式使現有財產更為不利 但遺產並沒有非得要由老 11/13 14:53
26F:→ endlesschaos: 公繼承的法理 244並沒有涵蓋到「有可以獲得財產的 11/13 14:54
27F:→ endlesschaos: 來源都要以最大努力爭取」 因為這並不該當損害 11/13 14:54
28F:→ endlesschaos: 再說了 要是老婆有債務 難道要為了滿足老公債權人 11/13 14:55
29F:→ endlesschaos: 的需求 逼老公去繼承老婆的債務嗎? 11/13 14:56
30F:→ saccharomyce: 遺產分割協議是可以244撤銷的 拋棄繼承才不能撤銷 11/13 14:57
31F:→ saccharomyce: 就算是公同共有 還是有潛在的比例 11/13 14:58
32F:推 endlesschaos: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權者,以債務 11/13 15:03
33F:→ endlesschaos: 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 11/13 15:03
34F:→ endlesschaos: 為限,縱屬財產行為,但只能間接地影響財產利益( 11/13 15:04
35F:→ endlesschaos: 如債務人之不作為、或以債務人之勞務為目的之法律行 11/13 15:04
36F:→ endlesschaos: 為),或須委諸債務人之自由意思者(如贈與或遺贈之 11/13 15:04
37F:→ endlesschaos: 拒絕),均不得作為撤銷之對象,故若單純係財產利益 11/13 15:05
38F:→ endlesschaos: 之拒絕(如贈與要約之拒絕)、第三人承擔債務之拒絕 11/13 15:06
39F:→ endlesschaos: 、繼承或遺贈之拋棄,均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11/13 15:06
40F:→ endlesschaos: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判決意旨參照 11/13 15:07
41F:→ endlesschaos: 「徵諸一般社會常情,繼承人間分配遺產時往往考量被 11/13 15:08
42F:→ endlesschaos: 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 11/13 15:08
43F:→ endlesschaos: 之事實)、家族成員間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 11/13 15:09
44F:→ endlesschaos: 繼承人之財產(贈與之歸扣)、承擔祭祀義務……等諸 11/13 15:09
45F:→ endlesschaos: 多因素,分割遺產時,非必完全按繼承人之應繼分分割 11/13 15:09
46F:→ endlesschaos: ,是遺產分割雖為處分遺產之財產上行為,然與人格法 11/13 15:10
47F:→ endlesschaos: 益關連性甚高。繼承人雖於繼承之開始,即承受被繼承 11/13 15:10
48F:→ endlesschaos: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然該繼承財產之取得,乃基 11/13 15:10
49F:→ endlesschaos: 於債務人之繼承人身分(特定身分關係)而來,債務人 11/13 15:11
50F:→ endlesschaos: 因前述各種因素對於繼承財產利益之拒絕,乃屬人格自 11/13 15:11
51F:→ endlesschaos: 由之表現,應由債務人自行決定。」 11/13 15:11
52F:→ endlesschaos: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簡字第1811號判決意旨參照 11/13 15:12
53F:推 endlesschaos: 目前實務上認為協議得撤銷的看法本質上自相矛盾 否 11/13 15:18
54F:→ endlesschaos: 則無法解釋在老公最終結果都不拿遺產的情況下 協議 11/13 15:18
55F:→ endlesschaos: 得撤銷 但拋棄繼承不得撤銷 11/13 15:18
56F:推 saccharomyce: 106台上1650 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 11/13 15:18
57F:→ saccharomyce: 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 11/13 15:18
58F:→ saccharomyce: 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 11/13 15:19
59F:→ saccharomyce: 第1項行使撤銷權。 11/13 15:19
60F:→ endlesschaos: 我有看到106台上1650 所以我認為本質上自相矛盾 11/13 15:20
61F:→ endlesschaos: 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庭決議認為拋棄不得撤銷的原 11/13 15:20
62F:→ endlesschaos: 因有二:(1)繼承權以人格法益為基礎;(2)拋棄除權利 11/13 15:22
63F:→ endlesschaos: 外亦同時拋棄義務 在老婆無負債的情況下 老公協議 11/13 15:23
64F:→ endlesschaos: 不取得遺產亦未繼承義務 兩者卻有完全相異的法律效 11/13 15:24
65F:→ endlesschaos: 果 法理上難以自圓其說 11/13 15:24
66F:→ saccharomyce: 邏輯上我比較支持拋棄繼承也可以244撤銷 11/13 15:26
67F:→ saccharomyce: 被繼承人一死 繼承人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 11/13 15:26
68F:→ saccharomyce: 選擇接受或不接收 如何分割 都是在處分自有財產 11/13 15:26
69F:推 endlesschaos: 如果任何「減少債務人可能取得財產」的行為都該當「 11/13 15:27
70F:→ endlesschaos: 損害債權」那在有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辭職的行為也該 11/13 15:27
71F:→ endlesschaos: 被撤銷 你原本有工作收入能還債 憑什麼辭職損害債 11/13 15:28
72F:→ endlesschaos: 權?這樣會讓損害債權的範圍不斷地無限上綱 11/13 15:28
73F:→ endlesschaos: 再說 如果協議不取得遺產該當損害債權 那取得1元 11/13 15:30
74F:→ endlesschaos: 、2元之後拿來還債就不算損害債權了嗎?還是說只要 11/13 15:30
75F:→ endlesschaos: 分到應繼分以下就算損害債權 那為何不直接立法規定 11/13 15:31
76F:→ endlesschaos: 有債務的情況下不得進行遺產分割協議 或協議內容不 11/13 15:31
77F:→ endlesschaos: 得使有債務之繼承人繼承財產少於應繼分? 11/13 15:31
78F:推 saccharomyce: 除非有得到其他補償 不然自願繼承少於應繼分財產的 11/13 15:55
79F:→ saccharomyce: 確該撤銷 的確是危害債權 11/13 15:56
80F:→ saccharomyce: 分割遺產本質就是繼承人彼此互易財產 沒道理不能撤 11/13 15:57
81F:→ saccharomyce: 如果是被繼承人生前指定分割方式 還能說是尊重被繼 11/13 15:58
82F:→ saccharomyce: 承人的自由 但分割協議就只是繼承人們協議如何處分 11/13 16:00
83F:推 endlesschaos: 我覺得不能撤的理由主要是「這是基於人格法益所得的 11/13 16:20
84F:→ endlesschaos: 間接利益」如果只要最終結果會讓債務人受益就都能撤 11/13 16:21
85F:→ endlesschaos: 會形同讓債權人因為債權而支配債務人的人生(有工作 11/13 16:21
86F:→ endlesschaos: 不能辭職;有遺產一定得繼承;別人送他錢能用來還債 11/13 16:22
87F:→ endlesschaos: 就一定得接受) 說難聽一點 債權人有的就只是個債 11/13 16:22
88F:→ endlesschaos: 權 不應該有那麼強的干涉權能 11/13 16:22
89F:推 itsfated: 推e大 11/14 12:34
90F:→ maniaque: 不工作也是損害債權->給開司一罐啤酒 11/1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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