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oo821202 (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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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分割继承-债权人请求撤销-状况题
时间Tue Nov 12 15:07:36 2024
@状况题一:债务发生时间点为被继承人离世前
美美於2024年离世,留下一栋房产给老公与一儿一女,三人决定以分割继承方式,由儿女
各持有1/2,老公不持有,也无办理抛弃继承。请问若2026年时,老公的债主突然跑出来
,表示在2020年时有欠债,请问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撤销此分割协议?
若可以,撤销後房屋是否变成三人各持有1/3,且债权人有权主张老公的1/3应拿去还债?
@状况题二:债务发生时间点为被继承人离世後
美美於2024年离世,留下一栋房产给老公与一儿一女,三人决定以分割继承方式,由儿女
各持有1/2,老公不持有,也无办理抛弃继承。请问若2026年时,老公因去赌博而欠下一
笔债务,请问此时债权人是否有权利主张撤销分割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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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今年因为家母离世 第一次碰到处理房产继承的问题
有先查过资料 但怕有遗漏或思虑不缜密之处
想上来请益一下专业意见 比较安心
参考资料:
民法第244 条规定:
1. 债务人所为之
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2.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於行为时明知有损害於债权人之权利,以受益人於受益时
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3. 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於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前
二项之规定。
4. 债权人依第一项或第二项之规定声请法院撤销时,得并声请命受益人或转得人回复原
状。但转得人於转得时不知有撤销原因者,不在此限。
你是「抛弃继承」还是「自愿不拿遗产」?遗产分割协议被撤销,一堂数百万元的课!
https://law77600.com/abandon-inheritance-vs-inheritance-agreement/#hui_dao_yi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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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2当然是不行的 1要看债主知道的时间点 11/12 15:21
2F:推 leptoneta: 1.就是父亲无偿赠与子女财产 可以撤销 11/12 16:27
3F:→ leptoneta: 重点在於债权人什麽时候知道这件事 攸关他能不能撤销 11/12 16:28
4F:→ maniaque: 楼上的比喻有要修正的,继承权跟继承财产的支配权 11/12 16:40
5F:→ maniaque: 抛弃继承的权利,债权人无从主张损债权 11/12 16:40
6F:→ maniaque: 但对於所继承财产的实质支配(如分割协议,自己不分) 11/12 16:41
7F:→ maniaque: 自有损及继承人於继承发生前对己身负有债务的债权人权益 11/12 16:42
8F:→ maniaque: 第三人现在也已经不能发动剩余财产分配 11/12 16:43
9F:→ maniaque: 若继承人本身债务>应继分,如欲防范债权人加以追索 11/12 16:44
10F:→ maniaque: 自应避免取得 对於财产的相关支配权 11/12 16:44
11F:→ maniaque: 不过,是否要用"赠与"去描述,又好像也不是说不行..... 11/12 16:46
12F:→ maniaque: 毕竟赠与又要扣赠与税....:D 11/12 16:46
13F:推 endlesschaos: 1跟2都不行 遗产分割前为各继承人公同共有而非老公 11/13 13:11
14F:→ endlesschaos: 的个别财产 应继分是在无遗嘱且无遗产分割协议时所 11/13 13:12
15F:→ endlesschaos: 采取的比例 如果有协议的话就会按照协议走 没有「 11/13 13:12
16F:→ endlesschaos: 无偿赠与」的问题(不是你的财产要怎麽赠与?) 11/13 13:13
17F:→ endlesschaos: 2除了上面的原因之外 还有(1)债务成立在行为後以及 11/13 13:13
18F:→ endlesschaos: (2)赌债非法的问题 所以也不能撤销 11/13 13:14
19F:推 KKyosuke: 协议可能因为损害债权被撤销 11/13 13:26
20F:→ KKyosuke: 协议也是无偿行为 11/13 13:26
21F:→ endlesschaos: 必须要是「以自己财产为客体」的无偿行为才行 否则 11/13 14:52
22F:→ endlesschaos: 要是老公是基金会董事长做公益 岂不是每个行为都会 11/13 14:52
23F:→ endlesschaos: 被撤销 11/13 14:52
24F:→ endlesschaos: 244的立法目的是在有前债的情况下 不得以有偿或无 11/13 14:53
25F:→ endlesschaos: 偿方式使现有财产更为不利 但遗产并没有非得要由老 11/13 14:53
26F:→ endlesschaos: 公继承的法理 244并没有涵盖到「有可以获得财产的 11/13 14:54
27F:→ endlesschaos: 来源都要以最大努力争取」 因为这并不该当损害 11/13 14:54
28F:→ endlesschaos: 再说了 要是老婆有债务 难道要为了满足老公债权人 11/13 14:55
29F:→ endlesschaos: 的需求 逼老公去继承老婆的债务吗? 11/13 14:56
30F:→ saccharomyce: 遗产分割协议是可以244撤销的 抛弃继承才不能撤销 11/13 14:57
31F:→ saccharomyce: 就算是公同共有 还是有潜在的比例 11/13 14:58
32F:推 endlesschaos: 「债权人得依民法第24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者,以债务 11/13 15:03
33F:→ endlesschaos: 人所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为基础之财产上之行为 11/13 15:03
34F:→ endlesschaos: 为限,纵属财产行为,但只能间接地影响财产利益( 11/13 15:04
35F:→ endlesschaos: 如债务人之不作为、或以债务人之劳务为目的之法律行 11/13 15:04
36F:→ endlesschaos: 为),或须委诸债务人之自由意思者(如赠与或遗赠之 11/13 15:04
37F:→ endlesschaos: 拒绝),均不得作为撤销之对象,故若单纯系财产利益 11/13 15:05
38F:→ endlesschaos: 之拒绝(如赠与要约之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之拒绝 11/13 15:06
39F:→ endlesschaos: 、继承或遗赠之抛弃,均不许债权人撤销之。」 11/13 15:06
40F:→ endlesschaos: 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号判决意旨参照 11/13 15:07
41F:→ endlesschaos: 「徵诸一般社会常情,继承人间分配遗产时往往考量被 11/13 15:08
42F:→ endlesschaos: 继承人生前意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之贡献(有无扶养 11/13 15:08
43F:→ endlesschaos: 之事实)、家族成员间感情、被继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 11/13 15:09
44F:→ endlesschaos: 继承人之财产(赠与之归扣)、承担祭祀义务……等诸 11/13 15:09
45F:→ endlesschaos: 多因素,分割遗产时,非必完全按继承人之应继分分割 11/13 15:09
46F:→ endlesschaos: ,是遗产分割虽为处分遗产之财产上行为,然与人格法 11/13 15:10
47F:→ endlesschaos: 益关连性甚高。继承人虽於继承之开始,即承受被继承 11/13 15:10
48F:→ endlesschaos: 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然该继承财产之取得,乃基 11/13 15:10
49F:→ endlesschaos: 於债务人之继承人身分(特定身分关系)而来,债务人 11/13 15:11
50F:→ endlesschaos: 因前述各种因素对於继承财产利益之拒绝,乃属人格自 11/13 15:11
51F:→ endlesschaos: 由之表现,应由债务人自行决定。」 11/13 15:11
52F:→ endlesschaos: 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简字第1811号判决意旨参照 11/13 15:12
53F:推 endlesschaos: 目前实务上认为协议得撤销的看法本质上自相矛盾 否 11/13 15:18
54F:→ endlesschaos: 则无法解释在老公最终结果都不拿遗产的情况下 协议 11/13 15:18
55F:→ endlesschaos: 得撤销 但抛弃继承不得撤销 11/13 15:18
56F:推 saccharomyce: 106台上1650 惟如抛弃因继承所取得之财产,而将继承 11/13 15:18
57F:→ saccharomyce: 所得财产之公同共有权,与他继承人为不利於己之分割 11/13 15:18
58F:→ saccharomyce: 协议,倘因而害及债权者,债权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条 11/13 15:19
59F:→ saccharomyce: 第1项行使撤销权。 11/13 15:19
60F:→ endlesschaos: 我有看到106台上1650 所以我认为本质上自相矛盾 11/13 15:20
61F:→ endlesschaos: 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庭决议认为抛弃不得撤销的原 11/13 15:20
62F:→ endlesschaos: 因有二:(1)继承权以人格法益为基础;(2)抛弃除权利 11/13 15:22
63F:→ endlesschaos: 外亦同时抛弃义务 在老婆无负债的情况下 老公协议 11/13 15:23
64F:→ endlesschaos: 不取得遗产亦未继承义务 两者却有完全相异的法律效 11/13 15:24
65F:→ endlesschaos: 果 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 11/13 15:24
66F:→ saccharomyce: 逻辑上我比较支持抛弃继承也可以244撤销 11/13 15:26
67F:→ saccharomyce: 被继承人一死 继承人立刻取得遗产所有权 11/13 15:26
68F:→ saccharomyce: 选择接受或不接收 如何分割 都是在处分自有财产 11/13 15:26
69F:推 endlesschaos: 如果任何「减少债务人可能取得财产」的行为都该当「 11/13 15:27
70F:→ endlesschaos: 损害债权」那在有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辞职的行为也该 11/13 15:27
71F:→ endlesschaos: 被撤销 你原本有工作收入能还债 凭什麽辞职损害债 11/13 15:28
72F:→ endlesschaos: 权?这样会让损害债权的范围不断地无限上纲 11/13 15:28
73F:→ endlesschaos: 再说 如果协议不取得遗产该当损害债权 那取得1元 11/13 15:30
74F:→ endlesschaos: 、2元之後拿来还债就不算损害债权了吗?还是说只要 11/13 15:30
75F:→ endlesschaos: 分到应继分以下就算损害债权 那为何不直接立法规定 11/13 15:31
76F:→ endlesschaos: 有债务的情况下不得进行遗产分割协议 或协议内容不 11/13 15:31
77F:→ endlesschaos: 得使有债务之继承人继承财产少於应继分? 11/13 15:31
78F:推 saccharomyce: 除非有得到其他补偿 不然自愿继承少於应继分财产的 11/13 15:55
79F:→ saccharomyce: 确该撤销 的确是危害债权 11/13 15:56
80F:→ saccharomyce: 分割遗产本质就是继承人彼此互易财产 没道理不能撤 11/13 15:57
81F:→ saccharomyce: 如果是被继承人生前指定分割方式 还能说是尊重被继 11/13 15:58
82F:→ saccharomyce: 承人的自由 但分割协议就只是继承人们协议如何处分 11/13 16:00
83F:推 endlesschaos: 我觉得不能撤的理由主要是「这是基於人格法益所得的 11/13 16:20
84F:→ endlesschaos: 间接利益」如果只要最终结果会让债务人受益就都能撤 11/13 16:21
85F:→ endlesschaos: 会形同让债权人因为债权而支配债务人的人生(有工作 11/13 16:21
86F:→ endlesschaos: 不能辞职;有遗产一定得继承;别人送他钱能用来还债 11/13 16:22
87F:→ endlesschaos: 就一定得接受) 说难听一点 债权人有的就只是个债 11/13 16:22
88F:→ endlesschaos: 权 不应该有那麽强的干涉权能 11/13 16:22
89F:推 itsfated: 推e大 11/14 12:34
90F:→ maniaque: 不工作也是损害债权->给开司一罐啤酒 11/14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