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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分依據 板規第一條第七項 七、人身攻擊:人身攻擊、謾罵、侮辱、挑釁等除依法院既有判決外, 概由板主認定,依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四條第二項   二、推文時嚴禁帶有謾罵性文字、人身攻擊,挑釁、公然侮辱。違者比 照違規發文論處。 板規第五條前二項  一、違規發文者,禁止發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違規日起算,一年內再犯者,加重處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違規事實 原始文章 文章代碼(AID): #1d5d3NKs (LAW) [ptt.cc] [問題] 被騙後如何處理 ※ 編輯: easytoplay (61.61.151.55 臺灣), 10/22/2024 00:01:43
1F:推 NuCat: 詐騙會猖獗還不是要怪青鳥歌功頌德把政府捧太高 哈哈 10/22 00:54
2F:推 NuCat: 可憐哪 台灣變成詐騙島 青鳥居功厥偉10/22 00:57
3F:推 NuCat: 講話嗄 青鳥 變啞巴啦?10/22 01:29
文章代碼(AID): #1cxDEcOx (LAW) [ptt.cc] [問題] 裁判確定後修法之罰金
4F:噓 NuCat: 一點邏輯都沒有欠噓10/21 23:20
三、判決理由 前引推文回覆內容與發文者問題內容無關,亦未涉及我國法學理論之討論, 就第三人角度而言,難以排除與個人私怨無關。故以兩次違反板規,合併論處 禁止發言十日。 從板務角度,原本#1d5RDZCm 之討論主題與政治並無明顯關聯,然而後續討 論均因推文偏題,而此偏題與發文者目的似不衝突,此由發文者未曾試圖將討 論拉回主題可窺見,故就該文章內所有討論均不為處分。唯提醒各位,陳水扁 尚且貢獻三號以上的大法官解釋,於本看板討論及回覆時,盡量避免過度帶入 個人情緒與政治立場。 ---- 是否涉及政問內容,因每個人內心尺度不同,且難以具體規範,本次縱使不 特別討論政問是否脫離本看板討論宗旨,亦該當其他應予處分的規範,故不再 延伸。 如各位板友認為某些提問有釣魚嫌疑,不上鉤便是最好的回應。 -- 影隨秋風無痕 蹤只在星河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65.2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730556858.A.001.html
5F:→ R2003: 板主,雙方之恩怨似非起因於本次檢舉事件 11/02 22:46
他板事務不在本看板處理範圍 僅就本看板相關內容,無法建立雙方事前另有恩怨之連結
6F:→ R2003: 故,於判決理由第二部分中,由該發文者負起 11/02 22:48
7F:→ R2003: 未將討論拉回主題 的責任,恐有缺漏部分待證事實 11/02 22:51
8F:→ R2003: 此主張可自該當事人於本文中,對其他板友之回應所見 11/02 22:52
首先偏題往政治的推文並非來自檢舉人 若發文者無意討論政治,可不回應或採其他回應方式 又,該文主題本就涉及敏感議題,當前實務作法顯與理論有極大落差 論戰雙方情緒激動,又因情緒激化雙方言語對立,並非不可預見 故本次僅提醒各方參與討論者
9F:→ R2003: 因此,該文章中所有討論均不為處分 一判決,或需重新審理 11/02 22:54
10F:→ R2003: 畢竟檢舉人於該文後續2次發言,分別混入先前恩怨以及與文章 11/02 23:00
11F:→ R2003: 無關之內容 11/02 23:00
12F:→ R2003: 混入之先前恩怨可由該推文之「2點」及 #1d5RDZCm 文章 佐證 11/02 23:02
13F:→ R2003: **2點係指 凌晨兩點 11/02 23:04
14F:→ R2003: 此外,單以文章編輯時間來看,該當事人或有不法意圖,但首 11/02 23:08
15F:→ R2003: 先挑釁為檢舉人於於推文中對當事人進行指控 11/02 23:09
16F:→ R2003: **挑釁一詞或許言重,應該是指引起糾葛 11/02 23:11
17F:→ R2003: 而當事人第一次回覆之內容 11/02 23:11
18F:→ R2003: 直接引爆雙方衝突 11/02 23:13
19F:→ R2003: 以上意見,供版主參酌 11/02 23:14
以閣下所言,可能引起糾葛者並不限於一人 何故僅針對一人而於爭論文章以外繼續追殺式推文擴大紛爭? 如若不能保持理性討論,本人即不歡迎繼續利用本看板 因為除紛爭外難再有所得 ※ 編輯: samallan (218.166.90.30 臺灣), 11/04/2024 23:45:49
20F:→ R2003: 感謝板主回應~~已知悉你的想法,能理解 11/05 13:27
21F:→ R2003: 惟僅再就您第一段的回應提示證據(無法建立連結且非本板) 11/05 13:28
22F:→ R2003: 我提及的#1d5RDZCm 為本板文章 11/05 13:29
23F:推 endlesschaos: 其實恩怨也不是樓上貼的那篇 而是#1crkcXYG這篇 11/05 17:50
24F:→ endlesschaos: 從那篇他用一堆未經證實資訊來問 又不接受別人的不 11/05 17:50
25F:→ endlesschaos: 同看法時 我就覺得他根本沒辦法好好討論法律了 11/05 17:51
26F:→ endlesschaos: 順帶一提 「挑釁」一詞也有失公允 如果他除了這種 11/05 17:52
27F:→ endlesschaos: 風向發文之外有其它的法律討論貢獻也就罷了 每次發 11/05 17:53
28F:→ endlesschaos: 的都是這種性質的文章 還不能指出是草才奇怪吧 11/05 17:54
29F:噓 NuCat: 朝聖噓 偏頗的垃圾判決 哈哈~ 09/09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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