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mallan (天边散云 专业飘)
看板LAW
标题[公告] Nucat 禁止发言十日
时间Sat Nov 2 22:14:12 2024
一、处分依据
板规第一条第七项
七、人身攻击:人身攻击、谩骂、侮辱、挑衅等除依法院既有判决外,
概由板主认定,依违规发文论处。
板规第四条第二项
二、推文时严禁带有谩骂性文字、人身攻击,挑衅、公然侮辱。违者比
照违规发文论处。
板规第五条前二项
一、违规发文者,禁止发言三日。
二、自最後一次违规日起算,一年内再犯者,加重处分。
首次再犯:七日;二度再犯:三十日;三度再犯:十年。
二、违规事实
原始文章
文章代码(AID):
#1d5d3NKs (LAW) [ptt.cc] [问题] 被骗後如何处理
※ 编辑: easytoplay (61.61.151.55 台湾), 10/22/2024 00:01:43
1F:推 NuCat: 诈骗会猖獗还不是要怪青鸟歌功颂德把政府捧太高 哈哈 10/22 00:54
2F:推 NuCat: 可怜哪 台湾变成诈骗岛 青鸟居功厥伟10/22 00:57
3F:推 NuCat: 讲话嗄 青鸟 变哑巴啦?10/22 01:29
文章代码(AID):
#1cxDEcOx (LAW) [ptt.cc] [问题] 裁判确定後修法之罚金
4F:嘘 NuCat: 一点逻辑都没有欠嘘10/21 23:20
三、判决理由
前引推文回覆内容与发文者问题内容无关,亦未涉及我国法学理论之讨论,
就第三人角度而言,难以排除与个人私怨无关。故以两次违反板规,合并论处
禁止发言十日。
从板务角度,原本
#1d5RDZCm 之讨论主题与政治并无明显关联,然而後续讨
论均因推文偏题,而此偏题与发文者目的似不冲突,此由发文者未曾试图将讨
论拉回主题可窥见,故就该文章内所有讨论均不为处分。唯提醒各位,陈水扁
尚且贡献三号以上的大法官解释,於本看板讨论及回覆时,尽量避免过度带入
个人情绪与政治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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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政问内容,因每个人内心尺度不同,且难以具体规范,本次纵使不
特别讨论政问是否脱离本看板讨论宗旨,亦该当其他应予处分的规范,故不再
延伸。
如各位板友认为某些提问有钓鱼嫌疑,不上钩便是最好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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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随秋风无痕
散
云踪只在星河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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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18.166.65.203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30556858.A.001.html
5F:→ R2003: 板主,双方之恩怨似非起因於本次检举事件 11/02 22:46
他板事务不在本看板处理范围
仅就本看板相关内容,无法建立双方事前另有恩怨之连结
6F:→ R2003: 故,於判决理由第二部分中,由该发文者负起 11/02 22:48
7F:→ R2003: 未将讨论拉回主题 的责任,恐有缺漏部分待证事实 11/02 22:51
8F:→ R2003: 此主张可自该当事人於本文中,对其他板友之回应所见 11/02 22:52
首先偏题往政治的推文并非来自检举人
若发文者无意讨论政治,可不回应或采其他回应方式
又,该文主题本就涉及敏感议题,当前实务作法显与理论有极大落差
论战双方情绪激动,又因情绪激化双方言语对立,并非不可预见
故本次仅提醒各方参与讨论者
9F:→ R2003: 因此,该文章中所有讨论均不为处分 一判决,或需重新审理 11/02 22:54
10F:→ R2003: 毕竟检举人於该文後续2次发言,分别混入先前恩怨以及与文章 11/02 23:00
11F:→ R2003: 无关之内容 11/02 23:00
12F:→ R2003: 混入之先前恩怨可由该推文之「2点」及 #1d5RDZCm 文章 佐证 11/02 23:02
13F:→ R2003: **2点系指 凌晨两点 11/02 23:04
14F:→ R2003: 此外,单以文章编辑时间来看,该当事人或有不法意图,但首 11/02 23:08
15F:→ R2003: 先挑衅为检举人於於推文中对当事人进行指控 11/02 23:09
16F:→ R2003: **挑衅一词或许言重,应该是指引起纠葛 11/02 23:11
17F:→ R2003: 而当事人第一次回覆之内容 11/02 23:11
18F:→ R2003: 直接引爆双方冲突 11/02 23:13
19F:→ R2003: 以上意见,供版主参酌 11/02 23:14
以阁下所言,可能引起纠葛者并不限於一人
何故仅针对一人而於争论文章以外继续追杀式推文扩大纷争?
如若不能保持理性讨论,本人即不欢迎继续利用本看板
因为除纷争外难再有所得
※ 编辑: samallan (218.166.90.30 台湾), 11/04/2024 23:45:49
20F:→ R2003: 感谢板主回应~~已知悉你的想法,能理解 11/05 13:27
21F:→ R2003: 惟仅再就您第一段的回应提示证据(无法建立连结且非本板) 11/05 13:28
23F:推 endlesschaos: 其实恩怨也不是楼上贴的那篇 而是#1crkcXYG这篇 11/05 17:50
24F:→ endlesschaos: 从那篇他用一堆未经证实资讯来问 又不接受别人的不 11/05 17:50
25F:→ endlesschaos: 同看法时 我就觉得他根本没办法好好讨论法律了 11/05 17:51
26F:→ endlesschaos: 顺带一提 「挑衅」一词也有失公允 如果他除了这种 11/05 17:52
27F:→ endlesschaos: 风向发文之外有其它的法律讨论贡献也就罢了 每次发 11/05 17:53
28F:→ endlesschaos: 的都是这种性质的文章 还不能指出是草才奇怪吧 11/05 17:54
29F:嘘 NuCat: 朝圣嘘 偏颇的垃圾判决 哈哈~ 09/09 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