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uCat (騎山豬撞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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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憲法法庭對死刑見解是否有創造法律之嫌?
時間Wed Oct 30 21:56:34 2024
如題
大家都知道最近我國大法官們
在憲法法庭上對死刑釋憲聲請一案 進行了裁決
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宣示判決結果
判決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
其中對死刑設下了八道門檻 內容不一一贅述
相當引人側目的下面這條:
"主文六:科處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什麼意思呢?
在台灣,合議庭指的是法官人數在三人以上共同審判案件
如部分地方法院法庭和高等法院各庭由三名法官審判
最高法院各庭則由五名法官審判。
而此「一致性」判決,意味著合議庭法官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死刑,便無法判死
這還不是指 三審判決結果都要判死 死刑才得以確立
而是 任何一審只要有一名法官不贊成死刑 就無法處以死刑
地方法院3 高等法院3 最高法院5
合計11個法官 都必須判死 才會真死
哪1個法官不同意 那他就是葉問 可以打10個
不才小弟我想請教一下
全世界除了中華民國
有哪一個具有死刑的國家會設下這種葉問門檻? 舉出一個例子就好
更重要的是 憲法法庭基本是針對法律做解釋
你怎麼可以創造法律? (例如上面的主文六)
到底有沒有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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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0/30/2024 22:15:12
1F:推 aikopake: 顯而易見已經是政治凌駕法律了 10/31 10:27
2F:→ maniaque: [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10/31 10:40
3F:→ maniaque: 其實比較爭議的是,一審所查到的證據,跟二審不一定一樣 10/31 10:42
4F:→ maniaque: 可能一審鹹飯,很會演很會藏證據,甚至把主嫌身分推給虛假 10/31 10:44
5F:→ maniaque: 對象,使得一審法官量刑只以比較輕微的15年判 10/31 10:45
6F:→ maniaque: 在二審期間,查到嫌犯其實才是真正的主嫌 10/31 10:45
7F:→ maniaque: 因此二審重判 10/31 10:46
8F:→ maniaque: 真懷疑會不會在哪一天變天了,再來個對憲判8號的違憲審查 10/31 10:47
9F:→ endlesschaos: 憲判8本身不是憲法法庭的審查標的 否則會無限迴圈 10/31 17:40
10F:→ R2003: 我反倒在想這號判決跟憲§80會不會有衝突? 10/31 19:51
11F:→ R2003: 上級拘束下級沒啥問題,但這號判決會不會變相讓下級判決 10/31 19:52
12F:→ R2003: 拘束上級判決,進而與獨立依法審判原則牴觸? 10/31 19:53
13F:→ oresta: 我以為,國家對單一案件,僅有一個審判權,所以僅會有一 10/31 20:55
14F:→ oresta: 個確定判決。大法官解釋,僅是要求該審級若需下死刑判決 10/31 20:55
15F:→ oresta: ,需該審級法官一致決,並非所有審級一致死刑判決 10/31 20:55
大法官解釋我並沒有看到他們這樣說的這麼詳細
我以為這段應該是您「想當然爾」的見解
儘管認為此見解合理 然而這次釋憲解釋就是沒這樣說
16F:→ endlesschaos: 本來合議庭指的就是單一審級的所有法官 法律見解的 10/31 21:02
17F:→ endlesschaos: 部份(甚至討論前提事實)不需要相信這位使用者寫的 10/31 21:03
18F:→ endlesschaos: 他每次都會紮稻草人然後用政問的方式來帶話題 說他 10/31 21:03
19F:→ endlesschaos: 有政治立場還會被其它正義人士說半斤八兩 習慣就好 10/31 21:04
心裡有政治 看什麼都覺得像政治(只要對方不合你意)
你在檢舉推文底下有提到 "不只一位板友認為是政治問題"
如果在你心中多數人的意見這麼重要的話
台灣可是有80%的民意反對廢死呢
這麼眾所矚目的釋憲案 我在法律板發文討論有什麼不對
本來就是社會共同關注的重大議題
再說一次 你心裡有定見 看什麼都像政治
20F:→ endlesschaos: 事實是下級法院的判決本來就不能拘束上級法院 所以 10/31 21:05
21F:→ endlesschaos: 倘若高等法院結果非一致 但上訴至最高被認定用法有 10/31 21:06
22F:→ endlesschaos: 誤 最高只會發更審讓你高等依據更審意旨改判 之後 10/31 21:06
23F:→ endlesschaos: 高等判決時一樣有可能會合一 並不是什麼要湊齊三審 10/31 21:07
24F:→ endlesschaos: 所有法官一致見解的這種說法 各級的認定流程本來就 10/31 21:07
25F:→ endlesschaos: 是可分的 10/31 21:07
可以把白的說成黑的 黑的說成白的 不得不推 XDDDDD
26F:噓 ultratimes: 乾脆回去以前大法官釋字就好 10/31 22:25
※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0/31/2024 23:14:57
27F:噓 endlesschaos: 因為事實就真的不是像你所說的可以一個打10個啊 拜 10/31 23:56
28F:→ endlesschaos: 託先去充實自己的法學常識 不要每次不懂裝懂 自己 10/31 23:56
29F:→ endlesschaos: 想了一個錯誤答案就拿來開標題問人 如果你真的有心 10/31 23:57
30F:→ endlesschaos: 要好好問問題 標題就不會直指憲法法庭在創設法律 10/31 23:57
31F:→ endlesschaos: 大法官的認定就是「在這種審查的密度下他們認為合憲 10/31 23:58
32F:→ endlesschaos: 」而下級法院裁判結果不能拘束上級法院這應該對每個 10/31 23:58
33F:→ endlesschaos: 法律人而言都是公知常識了 你這樣問沒人覺得你來亂 10/31 23:59
34F:→ endlesschaos: 才奇怪 你說是白就白 你說是黑就黑 笑點是你吧 10/31 23:59
35F:→ endlesschaos: 還有拜託這次有擋頭一點 不要才凌晨兩點就被媽媽叫 10/31 23:59
36F:→ endlesschaos: 去睡覺 做事一點毅力都沒有真的很丟臉 11/01 00:00
丟臉的是你拔XDDDD 笑死人了
講不贏別人就在那邊扯媽媽 再不然就人身攻擊 扯他板事物
我真的有心想檢舉 你這種咖早被我檢舉到死了
不像你這麼小心眼而已
另外那些解釋是你說的 不是大法官說的
大法官這次的釋憲解釋有沒有在社會造成輿論大譁 大家心知肚明
37F:→ R2003: 感謝or大回應,我再次確認了判決主文六的理由,我那問題不 11/01 00:15
38F:→ R2003: 成立 11/01 00:15
39F:→ R2003: 之前大概是沒看清楚.... 11/01 00:15
※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1/01/2024 01:37:47
※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1/01/2024 01:47:13
40F:噓 endlesschaos: 要檢舉快去啊 別人檢舉就是打小報告 你檢舉就會被 11/01 23:25
41F:→ endlesschaos: 你檢舉到死喔 到底是哪裡來的自我感覺良好wwww 11/01 23:25
42F:→ endlesschaos: 我還看不出哪裡有提到他板事務耶?還是你是說你的髮 11/01 23:26
43F:→ endlesschaos: 量?我是好心奉勸你早點睡覺別在那邊問廢問免得對身 11/01 23:26
44F:→ endlesschaos: 體不好 這叫他板事務喔???覺得違規就去檢舉嘛 11/01 23:27
哈哈 不打自招+惱羞成怒了耶 你有沒有搜尋別人他板文章
再故意扯他板事務擠兌別人
自己心知肚明啦~ 不用我在這邊說 嘴臉真是難看
45F:→ endlesschaos: 造成社會輿論不就是你這種不懂裝懂的在那邊帶風向嗎 11/01 23:27
46F:→ endlesschaos: 法律人都很清楚下級判決根本不會拘束上級 就你在那 11/01 23:28
不管是法律人、音樂人、理工人 還是各行各業哪種人
裡面都會有不肖分子 請問你是否同意? XD
法律人法律人的叫 憑你也配? 難看至極
47F:→ endlesschaos: 邊一個打十個還講得好像煞有其事啊wwww 與其說是輿 11/01 23:28
48F:→ endlesschaos: 論不如說是自己在造謠然後自己爽吧XDDDD 11/01 23:28
新聞都好幾台播出來了還在那邊造謠
覺得新聞記者造謠也歡迎你去提告喔 法律人 (哪種等級的不知道XD)
49F:→ endlesschaos: 另外覺得大法官在創造法律你就去提告嘛 笑你不敢 11/01 23:29
好啦 青鳥 下去 嘴臉真難看 你就繼續對大法官歌功頌德好了
※ 編輯: NuCat (118.231.217.55 臺灣), 11/02/2024 15:17:02
50F:推 R2003: 我覺得e板友寫的離題了... 11/02 19:38
51F:→ R2003: 當然原Po於理解本號解釋上,自有其奇特之處 11/02 19:39
52F:→ R2003: 惟其所寫亦非全然錯誤 11/02 19:39
53F:→ R2003: 大法官於做出判決時,本身便有造法之可能性 11/02 19:40
54F:→ R2003: 而造法本身亦非受禁止之事 11/02 19:43
55F:→ R2003: 造法一行為受挑戰之點在於是否有通案之效力, 11/02 19:46
56F:→ R2003: 抑或所造僅是個案之法 11/02 19:46
57F:推 R2003: 而一旦選擇造有通案效力之法時, 11/02 19:50
58F:→ R2003: 無可避免的將受到「對立法機關形成自由之侵害」的挑戰 11/02 19:51
59F:→ R2003: 將此爭論剖析而言,實乃對憲法定位之爭論: 11/02 19:54
60F:→ R2003: 憲法所寫究竟是框架,立法者有極大之形成餘地, 11/02 19:56
61F:→ R2003: 又或是所寫已最完善,立法者僅為稀釋其所寫,形成餘地較小 11/02 19:58
62F:→ R2003: 此二者皆有支持者云云,乃天平二端之理論 11/02 20:01
63F:推 R2003: 每份釋憲案/憲判字皆是大法官們相互爭辯後勉強達成之文章 11/02 20:05
64F:→ R2003: 意見不合乃常見之事,此即不同意見書存在之緣故 11/02 20:07
65F:→ R2003: 而朱富美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見書中, 11/02 20:08
66F:→ R2003: 也確實提及她認為主文六乃立法機關之形成自由 11/02 20:08
67F:→ R2003: 並從其他角度剖析一致決在科刑與論罪兩面向上的不同定位 11/02 20:10
68F:→ R2003: 進而證成其所主張 11/02 20:10
69F:→ R2003: ***更正: 科刑與論罪不同處 乃 楊惠欽大法官所提出 11/02 20:15
70F:推 R2003: 然言至於此,亦提醒原Po,惟二對主文六持反對意見之大法官 11/02 20:18
71F:→ R2003: 也無你所謂所有審級皆須同意之見解 11/02 20:19
72F:→ R2003: 此見解之出現,於我看來,恐是你在句讀上有所出入 11/02 20:21
73F:推 R2003: 主文六 所提到之「各級」乃是於抽象化討論法院判決結構後, 11/02 20:24
74F:→ R2003: 就我國之體制所加上之一般化過程, 11/02 20:25
75F:→ R2003: 並非於初始就納入討論之條件 11/02 20:26
76F:推 GameTheory9: 憲法法庭都可以架空立法院了 11/13 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