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uCat (骑山猪撞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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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宪法法庭对死刑见解是否有创造法律之嫌?
时间Wed Oct 30 21:56:34 2024
如题
大家都知道最近我国大法官们
在宪法法庭上对死刑释宪声请一案 进行了裁决
由审判长大法官许宗力宣示判决结果
判决由大法官黄昭元主笔
其中对死刑设下了八道门槛 内容不一一赘述
相当引人侧目的下面这条:
"主文六:科处死刑判决,应经各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之「一致决」"
什麽意思呢?
在台湾,合议庭指的是法官人数在三人以上共同审判案件
如部分地方法院法庭和高等法院各庭由三名法官审判
最高法院各庭则由五名法官审判。
而此「一致性」判决,意味着合议庭法官只要有一人不同意死刑,便无法判死
这还不是指 三审判决结果都要判死 死刑才得以确立
而是 任何一审只要有一名法官不赞成死刑 就无法处以死刑
地方法院3 高等法院3 最高法院5
合计11个法官 都必须判死 才会真死
哪1个法官不同意 那他就是叶问 可以打10个
不才小弟我想请教一下
全世界除了中华民国
有哪一个具有死刑的国家会设下这种叶问门槛? 举出一个例子就好
更重要的是 宪法法庭基本是针对法律做解释
你怎麽可以创造法律? (例如上面的主文六)
到底有没有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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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8.231.217.55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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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NuCat (118.231.217.55 台湾), 10/30/2024 22:15:12
1F:推 aikopake: 显而易见已经是政治凌驾法律了 10/31 10:27
2F:→ maniaque: [且其刑事程序符合宪法最严密之正当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10/31 10:40
3F:→ maniaque: 其实比较争议的是,一审所查到的证据,跟二审不一定一样 10/31 10:42
4F:→ maniaque: 可能一审咸饭,很会演很会藏证据,甚至把主嫌身分推给虚假 10/31 10:44
5F:→ maniaque: 对象,使得一审法官量刑只以比较轻微的15年判 10/31 10:45
6F:→ maniaque: 在二审期间,查到嫌犯其实才是真正的主嫌 10/31 10:45
7F:→ maniaque: 因此二审重判 10/31 10:46
8F:→ maniaque: 真怀疑会不会在哪一天变天了,再来个对宪判8号的违宪审查 10/31 10:47
9F:→ endlesschaos: 宪判8本身不是宪法法庭的审查标的 否则会无限回圈 10/31 17:40
10F:→ R2003: 我反倒在想这号判决跟宪§80会不会有冲突? 10/31 19:51
11F:→ R2003: 上级拘束下级没啥问题,但这号判决会不会变相让下级判决 10/31 19:52
12F:→ R2003: 拘束上级判决,进而与独立依法审判原则抵触? 10/31 19:53
13F:→ oresta: 我以为,国家对单一案件,仅有一个审判权,所以仅会有一 10/31 20:55
14F:→ oresta: 个确定判决。大法官解释,仅是要求该审级若需下死刑判决 10/31 20:55
15F:→ oresta: ,需该审级法官一致决,并非所有审级一致死刑判决 10/31 20:55
大法官解释我并没有看到他们这样说的这麽详细
我以为这段应该是您「想当然尔」的见解
尽管认为此见解合理 然而这次释宪解释就是没这样说
16F:→ endlesschaos: 本来合议庭指的就是单一审级的所有法官 法律见解的 10/31 21:02
17F:→ endlesschaos: 部份(甚至讨论前提事实)不需要相信这位使用者写的 10/31 21:03
18F:→ endlesschaos: 他每次都会紮稻草人然後用政问的方式来带话题 说他 10/31 21:03
19F:→ endlesschaos: 有政治立场还会被其它正义人士说半斤八两 习惯就好 10/31 21:04
心里有政治 看什麽都觉得像政治(只要对方不合你意)
你在检举推文底下有提到 "不只一位板友认为是政治问题"
如果在你心中多数人的意见这麽重要的话
台湾可是有80%的民意反对废死呢
这麽众所瞩目的释宪案 我在法律板发文讨论有什麽不对
本来就是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议题
再说一次 你心里有定见 看什麽都像政治
20F:→ endlesschaos: 事实是下级法院的判决本来就不能拘束上级法院 所以 10/31 21:05
21F:→ endlesschaos: 倘若高等法院结果非一致 但上诉至最高被认定用法有 10/31 21:06
22F:→ endlesschaos: 误 最高只会发更审让你高等依据更审意旨改判 之後 10/31 21:06
23F:→ endlesschaos: 高等判决时一样有可能会合一 并不是什麽要凑齐三审 10/31 21:07
24F:→ endlesschaos: 所有法官一致见解的这种说法 各级的认定流程本来就 10/31 21:07
25F:→ endlesschaos: 是可分的 10/31 21:07
可以把白的说成黑的 黑的说成白的 不得不推 XDDDDD
26F:嘘 ultratimes: 乾脆回去以前大法官释字就好 10/31 22:25
※ 编辑: NuCat (118.231.217.55 台湾), 10/31/2024 23:14:57
27F:嘘 endlesschaos: 因为事实就真的不是像你所说的可以一个打10个啊 拜 10/31 23:56
28F:→ endlesschaos: 托先去充实自己的法学常识 不要每次不懂装懂 自己 10/31 23:56
29F:→ endlesschaos: 想了一个错误答案就拿来开标题问人 如果你真的有心 10/31 23:57
30F:→ endlesschaos: 要好好问问题 标题就不会直指宪法法庭在创设法律 10/31 23:57
31F:→ endlesschaos: 大法官的认定就是「在这种审查的密度下他们认为合宪 10/31 23:58
32F:→ endlesschaos: 」而下级法院裁判结果不能拘束上级法院这应该对每个 10/31 23:58
33F:→ endlesschaos: 法律人而言都是公知常识了 你这样问没人觉得你来乱 10/31 23:59
34F:→ endlesschaos: 才奇怪 你说是白就白 你说是黑就黑 笑点是你吧 10/31 23:59
35F:→ endlesschaos: 还有拜托这次有挡头一点 不要才凌晨两点就被妈妈叫 10/31 23:59
36F:→ endlesschaos: 去睡觉 做事一点毅力都没有真的很丢脸 11/01 00:00
丢脸的是你拔XDDDD 笑死人了
讲不赢别人就在那边扯妈妈 再不然就人身攻击 扯他板事物
我真的有心想检举 你这种咖早被我检举到死了
不像你这麽小心眼而已
另外那些解释是你说的 不是大法官说的
大法官这次的释宪解释有没有在社会造成舆论大譁 大家心知肚明
37F:→ R2003: 感谢or大回应,我再次确认了判决主文六的理由,我那问题不 11/01 00:15
38F:→ R2003: 成立 11/01 00:15
39F:→ R2003: 之前大概是没看清楚.... 11/01 00:15
※ 编辑: NuCat (118.231.217.55 台湾), 11/01/2024 01:37:47
※ 编辑: NuCat (118.231.217.55 台湾), 11/01/2024 01:47:13
40F:嘘 endlesschaos: 要检举快去啊 别人检举就是打小报告 你检举就会被 11/01 23:25
41F:→ endlesschaos: 你检举到死喔 到底是哪里来的自我感觉良好wwww 11/01 23:25
42F:→ endlesschaos: 我还看不出哪里有提到他板事务耶?还是你是说你的发 11/01 23:26
43F:→ endlesschaos: 量?我是好心奉劝你早点睡觉别在那边问废问免得对身 11/01 23:26
44F:→ endlesschaos: 体不好 这叫他板事务喔???觉得违规就去检举嘛 11/01 23:27
哈哈 不打自招+恼羞成怒了耶 你有没有搜寻别人他板文章
再故意扯他板事务挤兑别人
自己心知肚明啦~ 不用我在这边说 嘴脸真是难看
45F:→ endlesschaos: 造成社会舆论不就是你这种不懂装懂的在那边带风向吗 11/01 23:27
46F:→ endlesschaos: 法律人都很清楚下级判决根本不会拘束上级 就你在那 11/01 23:28
不管是法律人、音乐人、理工人 还是各行各业哪种人
里面都会有不肖分子 请问你是否同意? XD
法律人法律人的叫 凭你也配? 难看至极
47F:→ endlesschaos: 边一个打十个还讲得好像煞有其事啊wwww 与其说是舆 11/01 23:28
48F:→ endlesschaos: 论不如说是自己在造谣然後自己爽吧XDDDD 11/01 23:28
新闻都好几台播出来了还在那边造谣
觉得新闻记者造谣也欢迎你去提告喔 法律人 (哪种等级的不知道XD)
49F:→ endlesschaos: 另外觉得大法官在创造法律你就去提告嘛 笑你不敢 11/01 23:29
好啦 青鸟 下去 嘴脸真难看 你就继续对大法官歌功颂德好了
※ 编辑: NuCat (118.231.217.55 台湾), 11/02/2024 15:17:02
50F:推 R2003: 我觉得e板友写的离题了... 11/02 19:38
51F:→ R2003: 当然原Po於理解本号解释上,自有其奇特之处 11/02 19:39
52F:→ R2003: 惟其所写亦非全然错误 11/02 19:39
53F:→ R2003: 大法官於做出判决时,本身便有造法之可能性 11/02 19:40
54F:→ R2003: 而造法本身亦非受禁止之事 11/02 19:43
55F:→ R2003: 造法一行为受挑战之点在於是否有通案之效力, 11/02 19:46
56F:→ R2003: 抑或所造仅是个案之法 11/02 19:46
57F:推 R2003: 而一旦选择造有通案效力之法时, 11/02 19:50
58F:→ R2003: 无可避免的将受到「对立法机关形成自由之侵害」的挑战 11/02 19:51
59F:→ R2003: 将此争论剖析而言,实乃对宪法定位之争论: 11/02 19:54
60F:→ R2003: 宪法所写究竟是框架,立法者有极大之形成余地, 11/02 19:56
61F:→ R2003: 又或是所写已最完善,立法者仅为稀释其所写,形成余地较小 11/02 19:58
62F:→ R2003: 此二者皆有支持者云云,乃天平二端之理论 11/02 20:01
63F:推 R2003: 每份释宪案/宪判字皆是大法官们相互争辩後勉强达成之文章 11/02 20:05
64F:→ R2003: 意见不合乃常见之事,此即不同意见书存在之缘故 11/02 20:07
65F:→ R2003: 而朱富美大法官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中, 11/02 20:08
66F:→ R2003: 也确实提及她认为主文六乃立法机关之形成自由 11/02 20:08
67F:→ R2003: 并从其他角度剖析一致决在科刑与论罪两面向上的不同定位 11/02 20:10
68F:→ R2003: 进而证成其所主张 11/02 20:10
69F:→ R2003: ***更正: 科刑与论罪不同处 乃 杨惠钦大法官所提出 11/02 20:15
70F:推 R2003: 然言至於此,亦提醒原Po,惟二对主文六持反对意见之大法官 11/02 20:18
71F:→ R2003: 也无你所谓所有审级皆须同意之见解 11/02 20:19
72F:→ R2003: 此见解之出现,於我看来,恐是你在句读上有所出入 11/02 20:21
73F:推 R2003: 主文六 所提到之「各级」乃是於抽象化讨论法院判决结构後, 11/02 20:24
74F:→ R2003: 就我国之体制所加上之一般化过程, 11/02 20:25
75F:→ R2003: 并非於初始就纳入讨论之条件 11/02 20:26
76F:推 GameTheory9: 宪法法庭都可以架空立法院了 11/13 0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