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vengers (伍佰再打玖哲)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傷害罪一審是合議庭?
時間Wed Jul 17 00:08:48 2024
如題
上星期陪同親戚去開審理庭,也是言詞辯論庭
有三位法官輪流審問,然後訂8月1號宣判
但今天剛好看到以下法條
第 284-1 條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所以傷害罪第一審是只有一個法官審理,而不是三位法官審理對吧
但法院不可能會違反規定?
所以有人可以解釋這是什麼狀況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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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Wck: 還有第二項 07/17 00:42
2F:→ CCWck: II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 07/17 00:42
3F:→ CCWck: 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 07/17 00:42
4F:→ CCWck: 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07/17 00:42
5F:推 leptoneta: 可能不是單純的傷害罪 07/17 00:53
6F:推 WindT: 被告沒認罪吧...... 07/17 01:32
7F:→ ya2357: 有可能是新分發的法官,好像頭兩年所有案件都要合議 07/17 12:59
8F:推 kymco9999: 可能是樓上說的情況 07/20 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