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cdragon (香蕉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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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憲法訴訟法第65條的機關協商是法律程序的必要條件嗎?
時間Fri Jul 12 00:00:33 2024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才修訂的 憲法訴訟法
第 65 條提到:
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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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憲法訴訟法第65條中提到的爭議機關協商
這是法律程序的必要條件嗎?
如果沒有機關協商
不就無法計算聲請日期的時效?
所以聲請憲法法庭的時間點都不用考慮時效性問題嗎?
而且憲法訴訟法是去年才修正過的條文
現在是已經可以跳過程序了?
既然可以跳過
那當初何必寫入法律條文中?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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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盟主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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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126.9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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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2003: 是必要條件啊,但這次又沒有用這條,哪來的跳過程序...? 07/12 00:16
不然是哪一條?
詹森林說只有兩條路徑r
第 47 條要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
這條不適用行政院或監察院r
https://reurl.cc/LW80vx
大法官詹森林也認為,國家最高機關涉及權限上爭議時,有兩條不同處理路徑(《憲訴法
》47條、65條)行政院等代表並沒有針對聲請程序做清楚說明
※ 編輯: abcdragon (111.250.126.90 臺灣), 07/12/2024 00:26:16
2F:→ R2003: 你去讀一下那三個已併案的聲請書 07/12 00:47
3F:→ R2003: 他們就是打定不碰§65,所以才會在這裡被大法官問 07/12 00:49
4F:→ R2003: 其實我蠻期待判決書到時候出來,在程序上會怎麼寫 07/12 01:02
5F:推 KKyosuke: 就看敢不敢硬起來程序駁回啊 07/12 10:56
6F:→ saltlake: 程序駁回? 大法官不是都開庭訓斥被告了還駁回? 07/12 12:10
7F:推 R2003: 樓上,併案受理又不代表每個審查客體都受理... 07/12 12:17
8F:→ R2003: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40 07/12 12:18
9F:→ R2003: 上面這條甚至更狂 07/12 12:19
10F:→ R2003: ↓ 07/12 12:25
11F:→ R2003: 如果聲請主體有程序上問題,那其聲請審查的客體就不一定會 07/12 12:27
12F:→ R2003: 被納入審查啦 07/12 12:32
13F:→ leptoneta: 主體有問題 本來就不用審客體啊 07/12 12:34
14F:→ R2003: 如果府、(各)院諸公真心想討論憲法,最穩妥的方式還是65 07/12 12:36
15F:→ R2003: 不然現在擺明就是政治燙手山芋甩給大法官而已 07/12 12:37
16F:→ KKyosuke: 誰說開庭以後不能程序駁回的 07/12 12:47
17F:→ KKyosuke: 行政訴訟多的是死在未滿足訴訟前置程序上的... 07/12 12:48
18F:→ saltlake: 所以? 意義在哪裡? 程序不合,承審法官還開庭幹嘛? 07/12 13:56
19F:→ saltlake: 開庭問的問題與程序有關嗎? 07/12 13:57
20F:→ saltlake: 法官知法。開庭之前就該知道程序不合,開庭後也沒針對 07/12 13:58
21F:→ saltlake: 程序發問。如此開庭之實際效益何在? 07/12 13:58
22F:→ R2003: 大法官是否受理採多數決,開庭不代表15位皆同意無程序問題 07/12 16:48
23F:→ R2003: 更何況47的操作空間遠比65大,因此更難直接判斷程序問題 07/12 16:50
24F:→ R2003: 光是47的職權行使就能吵很久了(參 司法院1482號次會議案四) 07/12 16:57
25F:→ R2003: 以及603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 07/12 16:59
26F:→ R2003: 很明顯對不同院的職權行使尚未有統一的相關見解 07/12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