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cdragon (香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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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宪法诉讼法第65条的机关协商是法律程序的必要条件吗?
时间Fri Jul 12 00:00:33 2024
民国 112 年 06 月 21 日才修订的 宪法诉讼法
第 65 条提到:
国家最高机关,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之争议,
经争议之机关协商未果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机关争议之判决。
前项声请,应於争议机关协商未果之日起六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
第一项争议机关协商未果之事实,声请机关应释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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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宪法诉讼法第65条中提到的争议机关协商
这是法律程序的必要条件吗?
如果没有机关协商
不就无法计算声请日期的时效?
所以声请宪法法庭的时间点都不用考虑时效性问题吗?
而且宪法诉讼法是去年才修正过的条文
现在是已经可以跳过程序了?
既然可以跳过
那当初何必写入法律条文中?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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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盟主宝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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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2003: 是必要条件啊,但这次又没有用这条,哪来的跳过程序...? 07/12 00:16
不然是哪一条?
詹森林说只有两条路径r
第 47 条要本身或下级机关行使职权
这条不适用行政院或监察院r
https://reurl.cc/LW80vx
大法官詹森林也认为,国家最高机关涉及权限上争议时,有两条不同处理路径(《宪诉法
》47条、65条)行政院等代表并没有针对声请程序做清楚说明
※ 编辑: abcdragon (111.250.126.90 台湾), 07/12/2024 00:26:16
2F:→ R2003: 你去读一下那三个已并案的声请书 07/12 00:47
3F:→ R2003: 他们就是打定不碰§65,所以才会在这里被大法官问 07/12 00:49
4F:→ R2003: 其实我蛮期待判决书到时候出来,在程序上会怎麽写 07/12 01:02
5F:推 KKyosuke: 就看敢不敢硬起来程序驳回啊 07/12 10:56
6F:→ saltlake: 程序驳回? 大法官不是都开庭训斥被告了还驳回? 07/12 12:10
7F:推 R2003: 楼上,并案受理又不代表每个审查客体都受理... 07/12 12:17
8F:→ R2003: 宪法法庭审理规则 §40 07/12 12:18
9F:→ R2003: 上面这条甚至更狂 07/12 12:19
10F:→ R2003: ↓ 07/12 12:25
11F:→ R2003: 如果声请主体有程序上问题,那其声请审查的客体就不一定会 07/12 12:27
12F:→ R2003: 被纳入审查啦 07/12 12:32
13F:→ leptoneta: 主体有问题 本来就不用审客体啊 07/12 12:34
14F:→ R2003: 如果府、(各)院诸公真心想讨论宪法,最稳妥的方式还是65 07/12 12:36
15F:→ R2003: 不然现在摆明就是政治烫手山芋甩给大法官而已 07/12 12:37
16F:→ KKyosuke: 谁说开庭以後不能程序驳回的 07/12 12:47
17F:→ KKyosuke: 行政诉讼多的是死在未满足诉讼前置程序上的... 07/12 12:48
18F:→ saltlake: 所以? 意义在哪里? 程序不合,承审法官还开庭干嘛? 07/12 13:56
19F:→ saltlake: 开庭问的问题与程序有关吗? 07/12 13:57
20F:→ saltlake: 法官知法。开庭之前就该知道程序不合,开庭後也没针对 07/12 13:58
21F:→ saltlake: 程序发问。如此开庭之实际效益何在? 07/12 13:58
22F:→ R2003: 大法官是否受理采多数决,开庭不代表15位皆同意无程序问题 07/12 16:48
23F:→ R2003: 更何况47的操作空间远比65大,因此更难直接判断程序问题 07/12 16:50
24F:→ R2003: 光是47的职权行使就能吵很久了(参 司法院1482号次会议案四) 07/12 16:57
25F:→ R2003: 以及603许宗力的协同意见书 07/12 16:59
26F:→ R2003: 很明显对不同院的职权行使尚未有统一的相关见解 07/12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