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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 112 年 06 月 21 日才修订的 宪法诉讼法 第 65 条提到: 国家最高机关,因行使职权,与其他国家最高机关发生宪法上权限之争议, 经争议之机关协商未果者,得声请宪法法庭为机关争议之判决。 前项声请,应於争议机关协商未果之日起六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 第一项争议机关协商未果之事实,声请机关应释明之。 -- 请问: 宪法诉讼法第65条中提到的争议机关协商 这是法律程序的必要条件吗? 如果没有机关协商 不就无法计算声请日期的时效? 所以声请宪法法庭的时间点都不用考虑时效性问题吗? 而且宪法诉讼法是去年才修正过的条文 现在是已经可以跳过程序了? 既然可以跳过 那当初何必写入法律条文中? 谢谢 -- 我们要多庆幸老祖先留了这麽多丰富美丽又充实的文化文学遗产给我们,全世界没有一个 民族有这麽多,浩如烟海的传统文化典籍,那可是几千年来人类生活经验、生命智慧的累 积,我们的敎育政策,居然在全世界疯学中文的潮流中,选择自宫,平白丢掉中华传统文 化的盟主宝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50.126.90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20713648.A.17B.html
1F:→ R2003: 是必要条件啊,但这次又没有用这条,哪来的跳过程序...? 07/12 00:16
不然是哪一条? 詹森林说只有两条路径r 第 47 条要本身或下级机关行使职权 这条不适用行政院或监察院r https://reurl.cc/LW80vx 大法官詹森林也认为,国家最高机关涉及权限上争议时,有两条不同处理路径(《宪诉法 》47条、65条)行政院等代表并没有针对声请程序做清楚说明 ※ 编辑: abcdragon (111.250.126.90 台湾), 07/12/2024 00:26:16
2F:→ R2003: 你去读一下那三个已并案的声请书 07/12 00:47
3F:→ R2003: 他们就是打定不碰§65,所以才会在这里被大法官问 07/12 00:49
4F:→ R2003: 其实我蛮期待判决书到时候出来,在程序上会怎麽写 07/12 01:02
5F:推 KKyosuke: 就看敢不敢硬起来程序驳回啊 07/12 10:56
6F:→ saltlake: 程序驳回? 大法官不是都开庭训斥被告了还驳回? 07/12 12:10
7F:推 R2003: 楼上,并案受理又不代表每个审查客体都受理... 07/12 12:17
8F:→ R2003: 宪法法庭审理规则 §40 07/12 12:18
9F:→ R2003: 上面这条甚至更狂 07/12 12:19
10F:→ R2003: ↓ 07/12 12:25
11F:→ R2003: 如果声请主体有程序上问题,那其声请审查的客体就不一定会 07/12 12:27
12F:→ R2003: 被纳入审查啦 07/12 12:32
13F:→ leptoneta: 主体有问题 本来就不用审客体啊 07/12 12:34
14F:→ R2003: 如果府、(各)院诸公真心想讨论宪法,最稳妥的方式还是65 07/12 12:36
15F:→ R2003: 不然现在摆明就是政治烫手山芋甩给大法官而已 07/12 12:37
16F:→ KKyosuke: 谁说开庭以後不能程序驳回的 07/12 12:47
17F:→ KKyosuke: 行政诉讼多的是死在未满足诉讼前置程序上的... 07/12 12:48
18F:→ saltlake: 所以? 意义在哪里? 程序不合,承审法官还开庭干嘛? 07/12 13:56
19F:→ saltlake: 开庭问的问题与程序有关吗? 07/12 13:57
20F:→ saltlake: 法官知法。开庭之前就该知道程序不合,开庭後也没针对 07/12 13:58
21F:→ saltlake: 程序发问。如此开庭之实际效益何在? 07/12 13:58
22F:→ R2003: 大法官是否受理采多数决,开庭不代表15位皆同意无程序问题 07/12 16:48
23F:→ R2003: 更何况47的操作空间远比65大,因此更难直接判断程序问题 07/12 16:50
24F:→ R2003: 光是47的职权行使就能吵很久了(参 司法院1482号次会议案四) 07/12 16:57
25F:→ R2003: 以及603许宗力的协同意见书 07/12 16:59
26F:→ R2003: 很明显对不同院的职权行使尚未有统一的相关见解 07/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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