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larte (clart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管委會自行決議調漲管理費
時間Tue Jun 25 19:58:22 2024
購買預售屋,已交屋幾個月,第一屆管委會很辛苦,目前管委會開會決議要調漲管理費。
身為住戶沒有不同意調漲,但想瞭解用判例當作法源依據是否正常?
用以下最高法院判決當作法源依據,請問是否合法呢?
管理費調整之法源依據:
〇〇社區規約第〇條第〇項:明訂管理費之分擔基準,並授權管理委員會於公告執行後,
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一項2款: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
費。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8號民事判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其授權之管理委員會,有
權透過決議制定管理費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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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Kyosuke: 他又不是「只」拿那個當作依據 06/25 20:01
2F:推 rickdom01: 問題不是判決,而是規約或區權會有沒有授權 06/26 08:29
3F:→ CZXtar: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授予管理委員會逕行調整公共基金收費 06/26 12:43
4F:→ CZXtar: 標準的權限嗎? 06/26 12:43
5F:→ KKyosuke: 必須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追認啊 06/26 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