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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dppdick》 之銘言: : 目前遇到一個關鍵問題是「某特定google帳號的使用人是誰」 : : 檢察官稱該帳號是我所有,但我否認 : : 法院調查後該帳號另有其人,因為那是某大學給學生的google帳號 : 自然法院跟學校問一下就查到人了 : : 我的律師說這樣檢察官要舉證我是否認識對方、 : 是否向他購買過帳號等 : : 但最直覺想到的簡單辦法,就是法院直接要google提供 : 該帳號的登入IP等資訊,比對一下我電腦的網路使用紀錄 : 很快就能知道結果了,整個似乎作法相對簡單明瞭 : 為什麼還要讓檢察官繞彎路用其他方式舉證呢? : : 我問律師(他曾當過法官),他說實務上法院不會隨便跟google要資料 : ,但當時他有點忙我就沒多問了 : : 類似這狀況想請教大家 : 要調資料的話,法院都會跟國內業者(比如電信公司)要 : 是不是涉及到比較大的國外公司,比如google、臉書等 : 法院比較不太會去跟他們索取? : : 還是說看案件嚴重性,比如兒童色情、殺人等等,夠大條法院才可能 : 去跟這些跨國大公司要資料? : : 我一直以為法院隨便開個搜索票叫google交出資料很容易, : 但好像不是這麼回事,究竟原因是什麼啊? 不知道本案是什麼罪 如果本刑不高,例如妨害名譽 跟Google.Facebook函文,對方是不會提供資料 以實務上Facebook(Meta)規範只限於特定犯罪才會提供使用者資訊 並不是法院不會調,而是對方要不要提供的問題 如果說兒少、殺人、毒品這種通常上述平台都會提供,但如果您說的必需要有法院核發的調 取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143.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713248533.A.140.html
1F:→ WindT: 老實說,跟國際公司互動,該公司也可能會修改政策。畢竟現 04/16 15:14
2F:→ WindT: 在詐騙這麼猖獗,不給有時候會燒起來,而且美國也不是沒有 04/16 15:14
3F:→ WindT: 洗錢等犯罪的規範,看法務部幾個司怎喬國際合作,除非手上 04/16 15:14
4F:→ WindT: 案件有遇到,不然也不知道到底如何 04/16 15:14
5F:→ dppdick: 我遇到的是著作權的(片商以為某個google雲端硬碟上存放 04/16 15:16
6F:→ dppdick: 他們版權的電影,且認為是我的帳號) 04/16 15:17
7F:→ dppdick: 所以我才好奇,怎麼法院不直接跟google要使用者登入IP, 04/16 15:18
8F:→ dppdick: 對照一下國內網路業者的IP紀錄,很簡單就找到人了 04/16 15:18
9F:→ dppdick: 幹嘛檢察官還要繞個彎,找其他間接證據 04/16 15:19
10F:→ dppdick: 請問類似這種案件對法院來說,屬嚴重的案子嗎? 04/16 15:23
11F:→ kymco9999: 詐欺好像會提供,不確定 04/16 15:58
12F:→ kymco9999: 記得FB有列舉哪些提供哪些不提供 04/16 15:59
13F:→ kymco9999: https://iiil.io/jNNY 04/16 16:01
14F:→ v3su: 又來了...... 04/16 17:41
15F:推 v3su: https://i.imgur.com/qZkabHK.jpg 04/16 17:46
16F:→ v3su: https://i.imgur.com/UjktPkp.jpg 04/16 17:46
17F:→ v3su: https://i.imgur.com/PBVXdJ9.jpg 04/16 17:46
18F:→ v3su: 司法院判決系統查一下,關鍵字臉書 公然侮辱 04/16 17:46
19F:→ v3su: 關鍵字GOOGLE 妨害名譽相關判決也可以查 04/16 17:49
20F:→ v3su: https://i.imgur.com/PFIP8NT.jpg 04/16 17:49
21F:→ v3su: 還是對於你們而言,公然侮辱是重罪?所以檢察官才可以跟臉 04/16 18:29
22F:→ v3su: 書、GOOGLE 這兩大調閱使用者註冊資訊?所以公然侮辱是重罪 04/16 18:29
23F:→ v3su: ?那我懂了,司法院判決書關鍵字臉書 公然侮辱五千多條原來 04/16 18:29
24F:→ v3su: 都是重罪 04/16 18:29
25F:→ v3su: 然後搜尋關鍵字 GOOGLE 公然侮辱有四百多條,所以也是重罪沒 04/16 18:32
26F:→ v3su: 錯了 04/16 18:32
27F:→ kymco9999: 我的意思是跟臉書公司等調閱資料,有些人可以從其他管 04/16 19:07
28F:→ kymco9999: 道取得個資(例如:FB帳戶內提供的公開線索) 04/16 19:07
29F:→ kymco9999: 函文給服務提供業者的 04/16 19:09
30F:→ kymco9999: https://i.imgur.com/a22Pb0C.jpg 04/16 19:34
31F:→ kymco9999: 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號 04/16 19:34
32F:→ kymco9999: https://i.imgur.com/jzs5dEG.jpg 04/16 19:36
33F:→ v3su: 首先,我前一篇回答就說了,非司法官不得調閱使用者資訊,包 04/16 20:12
34F:→ v3su: 括基層員警、司法調查官(刑事組、偵查佐),你自己看看你貼 04/16 20:12
35F:→ v3su: 的,是司法官嗎? 04/16 20:12
36F:→ v3su: 你們一再扭曲重罪才能調閱、臉書與GOOGLE 不會給予法院使用 04/16 20:16
37F:→ v3su: 者資料,幾年來觀念一直沒變。我幾年前就一直在說公然侮辱、 04/16 20:16
38F:→ v3su: 誹謗這種拘役的輕微刑責就能拿到臉書回函,不用什麼重罪,然 04/16 20:16
39F:→ v3su: 後你們一直一直一直認為臉書妨害名譽、公然侮辱輕微根本不會 04/16 20:16
40F:→ v3su: 配合,那司法院幾千條判決哪來的?更別說幾十萬件是不起訴、 04/16 20:16
41F:→ v3su: 和解的妨害名譽? 04/16 20:16
42F:→ v3su: 偵查佐沒有檢察官函文,自己要跟臉書調閱,臉書得以拒絕! 04/16 20:18
43F:→ v3su: 跟司法官授予偵查佐偵查權限函文給臉書,臉書不得拒絕配合 04/16 20:18
44F:→ v3su: 不一樣!! 04/16 20:18
45F:→ aryyang: 你貼的判決書沒有一案說資料是臉書給的啊?自己說的不用 04/16 20:22
46F:→ v3su: 叫你們查司法院判決書就一目了然,公然侮辱就都調得到,不查 04/16 20:22
47F:→ v3su: ,然後一再教導求助網友錯誤資訊。有些使用者條款所稱之犯罪 04/16 20:22
48F:→ v3su: 行為是指“急迫性”,例如拘禁、家暴、強暴,這些不需等候 04/16 20:22
49F:→ v3su: 檢察官函文,刑事組就可以趕緊先跟網站管理、公關調閱嫌疑人 04/16 20:22
50F:→ v3su: 資訊好趕緊逮捕、追蹤。 04/16 20:22
51F:→ aryyang: 提供相關證據佐證嗎? 04/16 20:22
52F:→ aryyang: 有人的臉書相關資料都開放給別人看你不知道嗎? 04/16 20:23
53F:→ v3su: https://i.imgur.com/3LcxAoE.jpg 04/16 20:24
54F:→ v3su: 這是我自己提告的公然侮辱,你覺得咧 04/16 20:24
55F:→ aryyang: 再來最後一案也是有台灣本地的公司啊!你怎麼知道google 04/16 20:24
56F:→ aryyang: 有提供資料? 04/16 20:24
57F:→ v3su: 我提供我自己的,你覺得呢 04/16 20:25
58F:→ aryyang: 你提告的就把案號拿出來啊!拿張莫名其妙的截圖想幹嘛? 04/16 20:25
59F:→ v3su: 不只臉書、連GOOGLE 都配合給予偵辦檢察官,你還要說什麼 04/16 20:25
60F:→ aryyang: 所以案號呢?要問幾次? 04/16 20:26
61F:→ v3su: 我這不起訴,和解,是有什麼案號 04/16 20:26
62F:→ aryyang: 沒有那把整張拍出來啊!都是這張莫名其妙的截圖,搞笑? 04/16 20:26
63F:→ v3su: 天啊,好可怕的人 04/16 20:26
64F:→ aryyang: 天啊,好可笑的人 04/16 20:27
65F:→ v3su: 隨你便,是我錯、我錯的很離譜,抱歉吶 04/16 20:27
66F:→ aryyang: 知道錯就好,不懂就問不要裝懂,乖。 04/16 20:27
67F:→ kymco9999: 如果是真的的話,會不會違背通保法11-1條 04/16 20:28
68F:→ v3su: 不會 04/16 20:28
69F:→ aryyang: 知道錯還亂回答?到底在亂什麼? 04/16 20:29
70F:→ v3su: 你仔細看通保法全部內容、再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的偵查 04/16 20:29
71F:→ kymco9999: 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檢察官偵查中才能向法院核發調取票 04/16 20:30
72F:→ aryyang: 就說了不懂要問,為什麼要裝懂呢? 04/16 20:30
73F:推 v3su: 你的這個是監聽欸!! 04/16 20:31
74F:→ v3su: 你要不要仔細看一下??監聽就算三年以上也很難通過 04/16 20:32
75F:→ v3su: 通訊監察指的是監聽 04/16 20:33
76F:→ kymco9999: 那你那個案子有調閱到ip位置嗎 04/16 20:33
77F:→ kymco9999: 其實我也對這塊有疑惑 04/16 20:34
78F:推 v3su: 我記得之前光要監聽立法院長王金平的貪污罪就被駁回了,代 04/16 20:35
79F:→ v3su: 表不是重罪就能過關 04/16 20:35
80F:→ aryyang: google一下v3su,有夠精彩,真的不意外,笑死。 04/16 20:35
81F:→ kymco9999: 像之前許哲賓恐嚇事件,警察有去調閱臉書的IP,不然怎 04/16 20:36
82F:→ kymco9999: 麼找人,但刑法305條是最重本刑兩年以下 04/16 20:36
83F:→ v3su: 我的案子有IP 啊,因為他聲稱不是他、被盜用,結果連手機號 04/16 20:36
84F:→ v3su: 碼登入的門號、中華電信IP 位址都有調閱到 04/16 20:36
85F:→ kymco9999: 如果依照許哲賓那個案例,警察調閱他假裝的帳號ip位置 04/16 20:36
86F:→ kymco9999: 應該臉書不會提供吧? 04/16 20:36
87F:→ aryyang: 所以那是中華電信給的啊!還在以為是google給的?笑爛。 04/16 20:37
88F:→ v3su: 所以我說通保法要全看,然後還有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也要看 04/16 20:37
89F:→ kymco9999: 還是因為這是社會矚目案件所以臉書提供,或者是有其他 04/16 20:37
90F:→ kymco9999: (記得有偽造文書?誣告等?)臉書就提供ip 04/16 20:37
91F:→ v3su: 因為刑訟的偵查那邊有寫到關於司法調查、調查官職位 04/16 20:38
92F:→ v3su: 員警沒有資格調閱,得司法官函文 04/16 20:38
93F:→ kymco9999: 當時像許哲賓那個案例,他在某咖啡店用VPN用假帳號恐 04/16 20:38
94F:→ kymco9999: 嚇,如果臉書沒有給IP資料,是不可能知道IP位置在國外 04/16 20:38
95F:→ v3su: 臉書會提供IP,GOOGLE 也會。但奇摩跟微軟我就不知道了 04/16 20:39
96F:→ kymco9999: 恐嚇罪不知道臉書會不會給,但依照去年新聞報的臉書提 04/16 20:40
97F:→ kymco9999: 供案件類型,好像不包含恐嚇,或許警方用其他名義(如 04/16 20:40
98F:→ kymco9999: 偽造文書?)調閱? 04/16 20:40
99F:推 v3su: VPN 不會影響到手機登入使用的門號、電信IP,VPN 是表面讓 04/16 20:41
100F:→ v3su: 民眾誤以為,但真正使用時ˇ間門號跟IP 並不會變 04/16 20:41
101F:→ v3su: 恐嚇不具有立即危險性,員警要調閱,臉書可以不理會 04/16 20:42
102F:→ kymco9999: VPN這我了解,但不知道臉書提供IP當時申請的罪名是什 04/16 20:43
103F:→ kymco9999: 麼 04/16 20:43
104F:→ kymco9999: 如果依照新聞所述,應該是跟臉書調閱假帳號IP地址,然 04/16 20:44
105F:→ kymco9999: 後查Ip在那裡,但臉書會針對恐嚇罪(305)提供Ip 04/16 20:44
106F:→ kymco9999: 最重兩年以下,除非是以其他名義調閱 04/16 20:45
107F:→ kymco9999: 因為通常對於假帳號的攻擊恐嚇,報案通常除非重大犯罪 04/16 20:46
108F:→ kymco9999: 是要不到資料 04/16 20:46
109F:推 v3su: 我上面那個公然侮辱,檢察官就直接函文給臉書,臉書提供信箱 04/16 20:47
110F:→ v3su: 註冊資料、登入IP,檢察官再跟GOOGLE 取得使用者註冊資料, 04/16 20:47
111F:→ v3su: 信箱裡面有註冊手機門號、登入IP,這樣抓到的。所以被告聲 04/16 20:47
112F:→ v3su: 稱被盜帳號,但因為登入臉書分身時的門號、IP 跟GOOGLE 一 04/16 20:47
113F:→ v3su: 樣,所以不採信帳號被盜 04/16 20:47
114F:→ v3su: 我的經驗提供參考,另外可以多看判決書,有些臉書的妨害名譽 04/16 20:49
115F:→ v3su: 會跟GOOGLE、電信業者連在一起,就會看見這些都是有配合偵查 04/16 20:49
116F:→ dppdick: 請問查IP這類個資會受到通保法限制嗎? 04/16 22:08
117F:→ dppdick: https://www.yuanxilaw.com.tw/news_detail/263 04/16 22:08
118F:→ tomsawyer: 理論上檢察官函文是不應該提供的吧 04/16 22:20
119F:→ v3su: d,你分享的網址下方不是已經有明確答案了 04/16 23:47
120F:推 windwater: 其實要分階段討論,1、google,臉書並非通保法所規範的 04/17 04:39
121F:→ windwater: 電信業者,所以檢警調註冊資料、IP位置,是看各公司的 04/17 04:39
122F:→ windwater: 相關規定,ex依罪名,決定是否提供。2、檢警取得Ip後, 04/17 04:39
123F:→ windwater: 要向電信業者調該時段的ip使用人時,就要依通保法11-1 04/17 04:39
124F:→ windwater: 規定辦理。3、實務上通保法11-1第2項的恐嚇是擴張解釋 04/17 04:39
125F:→ windwater: ,包含刑法151,305 04/17 04:39
126F:推 v3su: 感謝w 達人,補充完整資訊、說明 04/17 05:16
127F:推 s1s2s3bk: https://i.imgur.com/rJqn1hD.jpeg 04/19 03:47
128F:→ kymco9999: 印象中調取meta 跟科高(Google)不是很簡單 04/19 13:43
129F:→ kymco9999: 不過去年許哲賓事件不知道怎麼調取臉書IP,記得恐嚇應 04/19 13:46
130F:→ kymco9999: 該不算在調取項目內,可但那個案子不是只有恐嚇而已, 04/19 13:46
131F:→ kymco9999: 或許是其他名義調取? 04/19 13:46
132F:→ kymco9999: 或者是重大矚目事件? 04/19 13:47
133F:→ v3su: 隨便啦,反正等你們自己遇到再說了,我也懶了 04/19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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