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d5186 (GIOS)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
時間Tue Mar 12 10:35:53 2024
關於這條的解讀
第 50-1 條
應查封動產之賣得價金,清償強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不得查封。
是指說我被查封的動產賣掉的錢
在清償債務之後沒有剩錢就不能查封嗎?
像是我如果積欠100萬
但是我底下只有一台二手汽車
市價大概10萬好了
所以這樣子就不得查封這台車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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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tevenchiang: 不是,是如果查封的動產賣掉的錢只能償還執行費 03/12 10:59
2F:→ stevenchiang: 甚至連執行費都不夠的話就不能查封 03/12 10:59
3F:→ stevenchiang: 你欠債100萬,執行費是8千,你汽車當然會被查封 03/12 11:01
4F:→ stevenchiang: 照你的想法,大家借錢都借超過自己財產就不用怕了嗎 03/12 11:02
了解了!! 我把它當成連欠款都算 我自己想也覺得不合理 感恩解答!!!
※ 編輯: rd5186 (61.222.118.25 臺灣), 03/12/2024 11:04:33
5F:推 KKyosuke: 如果你欠了一億 光強制執行費用就80萬 03/12 11:52
6F:→ KKyosuke: 那如果名下只有十萬的財產 就根本沒辦法強執... 03/12 11:53
7F:→ maniaque: 因為法院手續費要優先付,要是動產價值連手續費都不夠 03/12 14:30
8F:→ maniaque: 那根本沒有執行實益 03/12 14:31
9F:→ maniaque: 債權人得不到丁點價金,債務依然存在,只有債務人受傷" 03/12 14:32
10F:→ maniaque: 那平白無故債務人失去了動產,卻一毛債都沒減少,這叫打劫 03/12 14:32
11F:→ WindT: 執行費千分之八 03/12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