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tratimes (別人家看優點 自家找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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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告訴乃論事件,判刑確定後才發現有教唆者
時間Sun Feb 11 22:40:34 2024
教唆犯和正犯是同罪
但如果是告訴乃論事件,原告有時候會不想給被告麻煩而決定不告或撤告
而教唆犯和正犯不能只告其一,要告兩個都要一起告
但如果今天發生,正犯已經判刑確定後
或是我已經決定對正犯撤告
但好死不死,這時候才發現原來後面還有教唆犯
在情勢有變更的情形下,是否能重新決定要告或是撤告?
因為後面才發現有教唆犯,應該不是原告的過失
是否能在發現案情有轉變後重新決定一次是否提告?
還是說,判刑確定後才發現有教唆者
教唆者只能跟隨正犯一樣的刑,沒得再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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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117.72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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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ltratimes (36.236.117.72 臺灣), 02/11/2024 22:41:22
1F:推 GameTheory9: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02/12 02:33
2F:→ GameTheory9: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 02/12 02:33
3F:→ GameTheory9: 利益,得聲請再審: 02/12 02:33
4F:推 GameTheory9: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 02/12 02:33
5F:→ GameTheory9: 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 02/12 02:33
6F:→ GameTheory9: 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02/12 02:33
7F:推 tnssh211448: 告訴不可分 02/12 10:16
8F:→ tnssh211448: 你第一次告訴的效力就及於教唆犯 02/12 10:17
可是我在第一次告訴時不知道有教唆犯的存在
9F:推 GameTheory9: 起訴主觀可分。 02/12 13:06
10F:→ GameTheory9: 刑事訴訟法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 02/12 13:06
11F:→ GameTheory9: 以外之人。 02/12 13:06
12F:→ GameTheory9: 依表示說,起訴效力只及於檢察官在起訴書所記載被告 02/12 13:06
13F:→ GameTheory9: ,至於起訴書未曾記載之教唆犯,當然不在起訴效力所 02/12 13:06
14F:→ GameTheory9: 及範圍內。 02/12 13:06
15F:推 GameTheory9: 至於刑訴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是針對告訴乃論之罪的 02/12 13:15
16F:→ GameTheory9: 犯罪事實不可分。 02/12 13:15
※ 編輯: ultratimes (36.236.117.72 臺灣), 02/12/2024 13:29:38
17F:→ ikariamman: 2個情況啊 ,第一個是判刑確定後發現,第二個是尚未 02/12 19:14
18F:→ ikariamman: 第一審辯論程序終結以前就撤告。先區分吧你講得不明確 02/12 19:15
19F:→ ikariamman: 第一個告乃罪基於告訴不可分,起訴效力及於教唆犯 02/12 20:32
20F:推 GameTheory9: 是絕對告訴乃論?還是相對告訴乃論? 02/13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