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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告诉乃论事件,判刑确定後才发现有教唆者
时间Sun Feb 11 22:40:34 2024
教唆犯和正犯是同罪
但如果是告诉乃论事件,原告有时候会不想给被告麻烦而决定不告或撤告
而教唆犯和正犯不能只告其一,要告两个都要一起告
但如果今天发生,正犯已经判刑确定後
或是我已经决定对正犯撤告
但好死不死,这时候才发现原来後面还有教唆犯
在情势有变更的情形下,是否能重新决定要告或是撤告?
因为後面才发现有教唆犯,应该不是原告的过失
是否能在发现案情有转变後重新决定一次是否提告?
还是说,判刑确定後才发现有教唆者
教唆者只能跟随正犯一样的刑,没得再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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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ultratimes (36.236.117.72 台湾), 02/11/2024 22:41:22
1F:推 GameTheory9: 刑事诉讼法第420条: 02/12 02:33
2F:→ GameTheory9: 有罪之判决确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人之 02/12 02:33
3F:→ GameTheory9: 利益,得声请再审: 02/12 02:33
4F:推 GameTheory9: 六、因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单独或与先前之证据综合 02/12 02:33
5F:→ GameTheory9: 判断,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轻 02/12 02:33
6F:→ GameTheory9: 於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 02/12 02:33
7F:推 tnssh211448: 告诉不可分 02/12 10:16
8F:→ tnssh211448: 你第一次告诉的效力就及於教唆犯 02/12 10:17
可是我在第一次告诉时不知道有教唆犯的存在
9F:推 GameTheory9: 起诉主观可分。 02/12 13:06
10F:→ GameTheory9: 刑事诉讼法266条:起诉之效力,不及於检察官所指被告 02/12 13:06
11F:→ GameTheory9: 以外之人。 02/12 13:06
12F:→ GameTheory9: 依表示说,起诉效力只及於检察官在起诉书所记载被告 02/12 13:06
13F:→ GameTheory9: ,至於起诉书未曾记载之教唆犯,当然不在起诉效力所 02/12 13:06
14F:→ GameTheory9: 及范围内。 02/12 13:06
15F:推 GameTheory9: 至於刑诉239条告诉不可分原则,是针对告诉乃论之罪的 02/12 13:15
16F:→ GameTheory9: 犯罪事实不可分。 02/12 13:15
※ 编辑: ultratimes (36.236.117.72 台湾), 02/12/2024 13:29:38
17F:→ ikariamman: 2个情况啊 ,第一个是判刑确定後发现,第二个是尚未 02/12 19:14
18F:→ ikariamman: 第一审辩论程序终结以前就撤告。先区分吧你讲得不明确 02/12 19:15
19F:→ ikariamman: 第一个告乃罪基於告诉不可分,起诉效力及於教唆犯 02/12 20:32
20F:推 GameTheory9: 是绝对告诉乃论?还是相对告诉乃论? 02/13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