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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需證己罪這個我懂, 我想問的是,不起訴原因是其情可憫, 的這個情,難道不需要佐證? 我遇到的情況大致上是 被告說我沒有給他生活費, 導致他有過激舉動。 監察官認為其情可憫, 直接不起訴簽結。 然後,我提供銀行匯款及他的刷卡紀錄證明 我平均每月提供他5萬多的生活費沒有中斷 聲請再議。 結果卻是高檢認定駁回再議。 我已經看不懂地檢跟高檢的那兩位直接 不採納事實證據,僅採納被告口供的邏輯。 如果只是一個就算了,兩個都這樣, 難道現在普遍法律人是這樣的想法嗎? 另外問一下這種檢察官可以檢舉失職嗎? -- Sent from nPTT on my iPhone 14 Pr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113.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LAW/M.1706608765.A.77F.html
1F:→ iscu: 你自己都說了不起訴原因是 '其情可憫',匯款紀錄與此並無關聯01/30 18:07
2F:→ iscu: 你沒有想過前後邏輯問題嗎??01/30 18:08
3F:→ iscu: '薪水不匯款給他,就要xxx' 這是你先前的說法01/30 18:16
4F:→ iscu: 這跟是否已經收到錢並沒有多大關係01/30 18:17
好喔,這位認為的上個月已經把所有錢都匯給他(有匯款紀錄),且之前每個月也都有匯款 紀錄的狀況下,這個月薪水還沒下來就被打電話到公司騷擾。 這樣符合被告所主張沒給他生活費的「情」 而且上述紀錄跟其「情」可憫沒有關聯,檢察官應該也是這麼認為的吧? ※ 編輯: cleve1985 (42.77.113.7 臺灣), 01/30/2024 18:30:56
5F:→ kxt251244: 看你告什麼?告錯當然不起訴處分。01/30 18:47
妨害名譽跟恐嚇啊,他跟我公司說我外遇 然後傳染性病給他。 然後檢察官說,因為他有得到性病 而且只有跟我發生過性關係。 所以認為他的推論合理符合言論自由。 然後我提出抗體採檢證明, 我沒有罹患過性病,檢察官不採納。 並採納被告只有和我發生過性行為的主張。 (喔對了那種性病是細菌類的病原脫離人體存活時間很短 )
6F:推 ikariamman: 所以告啥01/30 19:18
※ 編輯: cleve1985 (42.77.113.7 臺灣), 01/30/2024 19:19:50
7F:推 ikariamman: 去告民事吧01/30 19:23
8F:→ ikariamman: 刑事不成立民事不一定不會成立01/30 19:24
9F:→ ikariamman: 不然你就聲請准予自訴 只是要請律師01/30 19:24
10F:推 samallan: 找律師付費諮詢,因為沒有不起訴處分書無法判斷你說的01/30 22:42
11F:推 samallan: 是否與檢察官的理由一致,然而不起訴處分書不是法定公01/30 22:42
12F:推 samallan: 開文書所以也不建議放上網路01/30 22:42
13F:推 samallan: 其情可憫通常跟被告所處環境、身心狀況有關,所以你說01/30 22:42
14F:推 samallan: 的我存疑01/30 22:42
15F:推 tnssh211448: 這裡不是通靈板 沒看到不起訴書怎麼回答你01/30 23:54
16F:推 zivking: 外遇呢?01/31 07:10
17F:推 zivking: 再議駁回,不敢快找律師諮詢自訴可能性?01/31 07:12
18F:推 zivking: 忍不住回來追問,所以外遇是事實,對吧?01/31 07:37
外遇並不是事實 我也不懂怎麼會腦補成外遇是事實。 檢察官要認為 「被告口供指出只有和我發生關係」、 「就醫紀錄證明被告確實長期且反覆感染性病」 故 我傳染性病給他跟外遇屬於被告的合理推斷 受到言論自由保護。 並沒有要求被告提供任何 外遇跟我傳染性病給他的佐證。 光我用採檢抗原的報告就可以證明 我未曾感染過性病性病來源並非是我 被告的口供基本上已經不符合邏輯 檢察官卻仍要採納,我也是不能理解
19F:→ WindT: 檢察官又不怕檢舉,也不怕你去提起刑民事訴訟01/31 08:26
20F:推 KTjason: 兩個檢察官都一樣的結論,我覺得你問題可能比較大01/31 08:29
※ 編輯: cleve1985 (42.77.113.7 臺灣), 01/31/2024 08:36:13
21F:推 zivking: 那刑310第3項的但書檢察官怎麼說?01/31 09:06
完全沒提到 ※ 編輯: cleve1985 (42.77.113.7 臺灣), 01/31/2024 09:47:35
22F:→ saltlake: 真心要爭 趕緊自己找律師告01/31 14:16
23F:→ saltlake: 一件訴訟案的成敗涉及實體和訴訟法的法律問題可能不單一01/31 14:22
24F:→ saltlake: 找出問題需要專業。何況這邊吵贏了對你有啥實質好處?01/31 14:23
25F:→ adoko: 問題是看不出起訴被告有什麼勝算01/31 18:46
26F:→ adoko: 有證據證他故意捏造事實毀你名聲嗎01/31 18:48
27F:推 GameTheory9: 一、我國不起訴處分有兩種:(1)刑事訴訟法252條的絕01/31 20:44
28F:→ GameTheory9: 對不起訴,符合10款要件者,檢察官無裁量權,一定要01/31 20:44
29F:→ GameTheory9: 不起訴;(2)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的相對不起訴,又稱職01/31 20:45
30F:→ GameTheory9: 權不起訴,或微罪不舉,只要是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01/31 20:45
31F:→ GameTheory9: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01/31 20:45
32F:→ GameTheory9: ,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01/31 20:45
33F:推 GameTheory9: 二、本案是第二種相對不起訴情形,因被告涉犯刑法31001/31 20:51
34F:→ GameTheory9: 誹謗罪最重本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事訴訟法第301/31 20:51
35F:→ GameTheory9: 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3年以下微罪不舉的法定刑更輕,01/31 20:51
36F:→ GameTheory9: 因此檢察官可以依照刑法第57條,綜合衡量被告犯罪之01/31 20:51
37F:→ GameTheory9: 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01/31 20:51
38F:→ GameTheory9: 、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01/31 20:51
39F:→ GameTheory9: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等情,為不起訴處01/31 20:51
40F:→ GameTheory9: 分。01/31 20:51
41F:推 GameTheory9: 三、從原po文章及留言看來,被告應該有提出醫療診斷01/31 21:11
42F:→ GameTheory9: 證明,足以證明她確實反覆感染性病,而告訴人即原po01/31 21:11
43F:→ GameTheory9: 無法佐證被告曾經和其他人發生性關係,因此檢方合理01/31 21:11
44F:→ GameTheory9: 推定被告說她從未與你以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係這個陳01/31 21:11
45F:→ GameTheory9: 述是真實的,上述檢方的推論也是符合經驗法則及倫理01/31 21:11
46F:→ GameTheory9: 法則。由於被告提出醫療證明或說法獲得檢方採信,因01/31 21:11
47F:→ GameTheory9: 此足以認定被告基於反覆感染性病導致情緒激憤認為是01/31 21:11
48F:→ GameTheory9: 原告外遇害她得病,再加上其他間接情事,才會衝去原01/31 21:11
49F:→ GameTheory9: 告公司說你有外遇,基於上述各種考量認為其情可憫。01/31 21:12
50F:→ GameTheory9: 四、本案重點不在於你有沒有給生活費,而是被告到底01/31 21:12
51F:→ GameTheory9: 有沒有“誹謗故意”?講話是不是有所本?判斷對象主01/31 21:12
52F:→ GameTheory9: 要是被告的部分,不是你的部分,因此檢察官調查後,01/31 21:12
53F:→ GameTheory9: 認定被告確實有講那些話,可是“其情可憫”,就是有01/31 21:12
54F:→ GameTheory9: 值得同情之處,所以依照職權為不起訴處分,這樣的處01/31 21:12
55F:→ GameTheory9: 分符合前面說的法律規定。01/31 21:12
感謝解答 但是我會把生活費混在一談的原因是因為 同一件案子中還有恐嚇的部份 (同一分案) 被告對我的恐嚇內容大致上是「不給錢就要去我公司散佈那些消息」。 而後我把所有薪水扣掉要幫他繳卡費的部份都匯給他(他沒有固定收入), 然而因為扣掉卡費部份導致收到的金額不如預期,所以仍然去我公司散佈那些不實指控。
56F:→ saltlake: 雖然名為性病,不是所有性病都只能透過性行為傳染。01/31 23:16
57F:→ saltlake: 這方面最有名的就是皰疹。01/31 23:17
58F:→ saltlake: 發文者指稱本案被告有過激舉動,啥過激舉動? 發文者到底01/31 23:18
59F:→ saltlake: 告被告啥罪名?01/31 23:18
喔,性病是披衣菌 感染途徑是通過體液接觸,體外難以生存。 在半年內沒有去住過旅館的狀況下你懂的= = ※ 編輯: cleve1985 (150.116.232.176 臺灣), 02/16/2024 19:53:13 ※ 編輯: cleve1985 (150.116.232.176 臺灣), 02/16/2024 20: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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