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xfordGOD (牛津神)
看板LAW
標題[問題] 車禍,申請調解的地點
時間Wed Jan 24 01:11:00 2024
我親人在10月初時在台東發生車禍,肇事責任是對方 7 成,我們 3 成
對方是住台東,我們住在桃園,因為親人受傷也有骨折開刀,要去台東開協調會太遠
坐車會不舒服,所以想說在中間 (在台南開協調會),對方答應
然後我就去申請台南的調解委員會申請,然後被退件
退件的理由他就貼了兩條條文
鄉鎮市調解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1 條規定:「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當事 人
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
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
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我現在有三個問題想提問:
1. 如果依條文來看,"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
所以看起來只能在台東聲請調解了對嗎?
2. 如果想要在台南聲請調解是否可行? (管轄移轉),那該如何做呢?
3. 這個聲請只有我們直接到台南的案件聲請的網頁聲請,如果他說要兩造同意,
只有一方去聲請,委員會怎麼知道另外一造同意了沒??
感謝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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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39.24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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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xfordGOD (42.79.39.248 臺灣), 01/24/2024 01:18:21
※ 編輯: OxfordGOD (42.79.39.248 臺灣), 01/24/2024 01:21:23
1F:推 forevernew: 透過交通隊幫你們申請,通常以事發地為調解地;如果 01/24 03:01
2F:→ forevernew: 你們之間可以達成共識選擇其他處作為調解地,你直接 01/24 03:01
3F:→ forevernew: 跟對方要地址,再到區公所網路申請填寫 01/24 03:01
4F:→ OxfordGOD: 已經達成共識,但台南委員會退件,退件原因就是我這文 01/24 03:05
5F:→ OxfordGOD: 的內容 01/24 03:05
6F:推 kery1120: 跟對方協調取得對方同意在台南某鄉鎮市調委會調解的同 01/24 18:41
7F:→ kery1120: 意書,再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第3款規定,向台南的 01/24 18:41
8F:→ kery1120: 調委會申請看看 01/24 18:41
9F:→ s11946046: 問問對方有無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有的話請對方保險公司 01/24 19:31
10F:→ s11946046: 派離你們居住地近一點的人找你們談,不一定要去調解委 01/24 19:31
11F:→ s11946046: 員會(當然就得同意對方不用出席了) 01/24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