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0whale (red whal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如果2樓走廊只有2樓住戶才可進去...?
時間Fri Dec 15 14:10:32 2023
之前我有在板上提出我進入2樓走廊拍照檢舉雜物擺放違規而被2樓房東提告「入侵住居」的情形
雖然已過了3個多月了,至今仍未收到傳票
不過這不要緊,等傳票送抵我再報到即可
然而我一直想不通的是
假設2樓走廊真的如2樓房東主張的是他們的地盤
那麼我之前向政府檢舉在走廊擺放雜物屬違規
政府也受理也確實對2樓房東警告甚至開罰
那不就很奇怪嗎?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不得於包含共同走廊的地方堆置雜物
如果那個走廊是屬於他們的地盤,那政府應該就不會進去管吧?
好比說客廳是屬於我家的,政府無權管說我們家的客廳要怎麼擺設、客廳裡不應該怎樣之類的吧?
所以他們這樣的提告到底有沒有理啊?
有那種私有地能被政府管說不能擺放雜物的這種道理嗎?
這樣說我的「贏面」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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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1.7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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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red0whale (1.162.1.77 臺灣), 12/15/2023 14:12:33
1F:→ maniaque: 你不都講了, 整層都是同一住戶 12/16 11:21
2F:→ maniaque: 的產權 12/16 11:22
3F:→ maniaque: "該層的共同住戶".......有意見嗎 12/16 11:22
4F:→ maniaque: 你能不能先找到有意見的同一樓層住戶?? 12/16 11:23
5F:→ maniaque: 還是等對方買到你那層,堆到你那邊,你再去表示意見?? 12/16 11:23
6F:推 t418010: 樓上在講什麼== 他有講說整層都是同一住戶的產權嗎 而且 12/16 11:52
7F:→ t418010: 共同部分是「整棟」區分所有權人所有 又不是該層才能用 12/16 11:53
8F:推 debaucher: 一樓對共有的應有部分有什麼誤會? 12/16 12:36
9F:→ SiaoBen1996: 共有的部分一般會分小公跟大公吧 12/16 19:35
10F:→ SiaoBen1996: 小公是當樓層共有 大公才是全棟 12/16 19:35
11F:推 t418010: 法律上並沒有所謂大公小公的分別 那些都是房仲自己講爽的 12/16 19:50
12F:→ t418010: 實際上就只有分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是整棟公寓的 12/16 19:52
13F:→ t418010: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12/16 19:53
14F:→ t418010: 只有專有部分是屬於個人擁有 其他部分皆屬共用部分 是供 12/16 19:54
15F:→ t418010: 共同使用者 12/16 19:54
16F:推 t41801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很清楚寫明 而且第7條也說連通 12/16 19:57
17F:→ t418010: 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不得為專用部分 言下之意就是走 12/16 19:58
18F:→ t418010: 廊是所有人共同使用 而且也沒有寫說只有該樓層住戶才能 12/16 19:59
19F:→ t418010: 使用 而是以「區分一建築物」的所有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使用 12/16 20:02
20F:推 leptoneta: 看有沒有分管契約而定 12/16 20:32
21F:推 t418010: 走廊及樓梯都是不可作為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即使契約寫走 12/16 20:48
22F:→ t418010: 廊為某人的專有部分也是無效的 條例第7條就是這麼寫的 12/16 20:49
23F:→ sindyevil: 分管契約是指使用管理,或許可以對抗他共有人,但無法 12/17 01:12
24F:→ sindyevil: 對抗行政機關。 12/17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