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d0whale (red whal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如果2楼走廊只有2楼住户才可进去...?
时间Fri Dec 15 14:10:32 2023
之前我有在板上提出我进入2楼走廊拍照检举杂物摆放违规而被2楼房东提告「入侵住居」的情形
虽然已过了3个多月了,至今仍未收到传票
不过这不要紧,等传票送抵我再报到即可
然而我一直想不通的是
假设2楼走廊真的如2楼房东主张的是他们的地盘
那麽我之前向政府检举在走廊摆放杂物属违规
政府也受理也确实对2楼房东警告甚至开罚
那不就很奇怪吗?
依照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住户不得於包含共同走廊的地方堆置杂物
如果那个走廊是属於他们的地盘,那政府应该就不会进去管吧?
好比说客厅是属於我家的,政府无权管说我们家的客厅要怎麽摆设、客厅里不应该怎样之类的吧?
所以他们这样的提告到底有没有理啊?
有那种私有地能被政府管说不能摆放杂物的这种道理吗?
这样说我的「赢面」大吗?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62.1.77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LAW/M.1702620634.A.C13.html
※ 编辑: red0whale (1.162.1.77 台湾), 12/15/2023 14:12:33
1F:→ maniaque: 你不都讲了, 整层都是同一住户 12/16 11:21
2F:→ maniaque: 的产权 12/16 11:22
3F:→ maniaque: "该层的共同住户".......有意见吗 12/16 11:22
4F:→ maniaque: 你能不能先找到有意见的同一楼层住户?? 12/16 11:23
5F:→ maniaque: 还是等对方买到你那层,堆到你那边,你再去表示意见?? 12/16 11:23
6F:推 t418010: 楼上在讲什麽== 他有讲说整层都是同一住户的产权吗 而且 12/16 11:52
7F:→ t418010: 共同部分是「整栋」区分所有权人所有 又不是该层才能用 12/16 11:53
8F:推 debaucher: 一楼对共有的应有部分有什麽误会? 12/16 12:36
9F:→ SiaoBen1996: 共有的部分一般会分小公跟大公吧 12/16 19:35
10F:→ SiaoBen1996: 小公是当楼层共有 大公才是全栋 12/16 19:35
11F:推 t418010: 法律上并没有所谓大公小公的分别 那些都是房仲自己讲爽的 12/16 19:50
12F:→ t418010: 实际上就只有分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 共用部分是整栋公寓的 12/16 19:52
13F:→ t418010: 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 12/16 19:53
14F:→ t418010: 只有专有部分是属於个人拥有 其他部分皆属共用部分 是供 12/16 19:54
15F:→ t418010: 共同使用者 12/16 19:54
16F:推 t418010: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条很清楚写明 而且第7条也说连通 12/16 19:57
17F:→ t418010: 数个专有部分之走廊或楼梯不得为专用部分 言下之意就是走 12/16 19:58
18F:→ t418010: 廊是所有人共同使用 而且也没有写说只有该楼层住户才能 12/16 19:59
19F:→ t418010: 使用 而是以「区分一建筑物」的所有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 12/16 20:02
20F:推 leptoneta: 看有没有分管契约而定 12/16 20:32
21F:推 t418010: 走廊及楼梯都是不可作为约定专用部分!所以即使契约写走 12/16 20:48
22F:→ t418010: 廊为某人的专有部分也是无效的 条例第7条就是这麽写的 12/16 20:49
23F:→ sindyevil: 分管契约是指使用管理,或许可以对抗他共有人,但无法 12/17 01:12
24F:→ sindyevil: 对抗行政机关。 12/17 01:12